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责任
为了更好地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责任,我们借鉴和引入了利益相关者的分析框架。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它是在对英、美等国奉行“股东至上”公司治理实践的质疑中逐步发展起来的。[11]可以追溯到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所对利益相关者的权威界定,主要从组织的生存影响视角进行分析,“利益相关者是这样一些团体,如果缺少他们的支持,组织就不能生存”。但是这种利益未能考虑到组织周围的其他利益组织和个体。1984年美国管理学家弗雷曼在其里程碑式的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中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者被组织目标实现过程所影响的人或团体”[12]。国内学者贾生华等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一定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该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13]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本质是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安排,从而实现组织目标。作为一种经典的分析框架,利益相关者理论犹如一剂万能灵药,被广泛地运用到企业管理和组织分析的研究中。
近年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以及社会领域的发育成熟,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解释范畴也从以往的企业管理领域逐渐延伸至政府管理乃至社会组织领域。愈发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中,多中心治理模式业已形成并日臻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新型治理工具,是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多样化的集中体现,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它也是利益相关主体围绕公共服务需求而进行权力和资源配置的过程。(https://www.daowen.com)
从利益相关理论视角去探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利益主体的责任归属问题,如政府的责任、社会组织的责任和公众的责任。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是委托方(政府部门)的代理人,它既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表达政府部门的利益诉求;同时,又成为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实现的载体,满足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尤其是在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各个利益群体的权利发生不对称时,如民众的需求与政府执政偏好不匹配时,社会组织需要扮演协调利益相关主体的重要责任。故而,许多学者已经将利益相关理论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如孙荣等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解释如何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监管[14],高海虹强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当实现由政府主导的单边模式向“利益相关者协作”模式转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