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公众责任
2026年01月16日
第四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公众责任
目前,公共服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个阶段已经摆脱了以往自上而下的研究趋势,而转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共同供给。这点在公共政策领域已经有所体现。从传统管理到新公共管理到网络化治理阶段,尤其是新公共服务、网络化治理时代,公民不仅是服务的消费者,也成为公共服务的共同生产者。这种模式是基于新出现的治理和服务交付模式的证据,我们称之为“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或“网络化治理”。[57]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公众正从以往消费者的角色转变为共同生产的角色。诺曼(Normann)曾经指出,在公共服务系统中,代理者的角色有两次呈现,一次是作为顾客,另外则是作为公共服务递送系统的一个部分。因此,当我们在谈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责任界定及其归属时,公众责任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要素。如在公共服务部门,客户(如心脏病患者)可以与医疗保健提供者共同提高福利(例如,通过改进饮食和锻炼制度以确保康复),同时在社区内共同提供福利(例如,作为“专家患者”提供咨询和鼓励其他患者做出类似的改变)[58]。(https://www.daowen.com)
有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公众责任问题,目前学界探究较少。而仅有的研究还是在公共责任的概念上进行延展。如有学者认为,公众在政府购买过程中的责任可以界定为,“对政府与承接组织的服务项目具有表达和建议责任,对公共项目的财政支出及使用、政府的合同管理、承接组织的服务状况等具有实实在在的监督和评价责任。”有研究认为,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消费主体公众成熟度的衡量要素包括:合理的表达需求、理性的参与供给和正确的评估绩效。[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