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视角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内涵

三、治理视角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内涵

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内涵需要以公共服务的购买目标为导向,从政府、社会组织与服务对象三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切入,科学界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与政府绩效评估、社会组织绩效评估以及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政府绩效评估,就是对政府在履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职能的相关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的“产出”绩效,即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社会管理的资源投入、成果产出、经济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绩效表现;二是政府的“过程”绩效,即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公众满意度、行政效率、职能转变等方面的绩效表现;[39]社会组织并非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为目标,其绩效评价主要是对资源投入效率、项目实施效果和组织发展情况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以公民为核心的多元评估主体,以实现公众利益为目标[40],是对公共服务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实现既定目标及经济、社会影响的相关情况进行评估[41],主要包括供给水平、覆盖面、公民满意度三个维度的评价指标。(https://www.daowen.com)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这一过程涉及公共服务的提供、购买与消费三个环节,涉及主体包含服务的购买方、承接方和服务对象。政府作为购买方,负责购买服务的出资和管理;社会组织作为承接方,负责服务的执行和供给;公众作为服务对象,是服务的受益者。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涉及政府、社会组织、公众三方主体,其绩效评估需要对政府的绩效、社会组织的绩效及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评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并非三者的简单相加,购买服务在三方主体的互动中才能完成,所以其绩效评估是三者的部分综合,需要评估三方主体互动过程的匹配度和协调程度,即宏观上测度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组织发展的匹配度,微观上测量服务受众公共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平衡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应当是“治理”的绩效,而非是传统“管理”的绩效。因此,治理效果才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