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框架的基本要素

一、责任框架的基本要素

当社会组织成为政府公共服务契约的代理方以及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其社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凸显和聚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是单纯的交易行为,竞争和效率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回应性、平等性、有效性和责任同等重要”。[8]那么,如何更好地促进主体责任实现,进而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率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呢?我们从利益相关者理论中撷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责任实现的基本要素——公共性、利益和监督,从公众、政府和社会组织三个层面构建社会组织责任的实现机制(见图8-1)。

图示

图8-1 公共服务购买主体责任实现机制的框架图(https://www.daowen.com)

其一,公共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制度场域,公共性是利益相关主体合作的重要关联属性,是确保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有效供给公共服务的基本要素。它赋予政府、社会力量和公众公共责任和义务,使得利益主体“同时在场”。可以说,社会责任需要以公共性作为基础和载体,“责任不仅是一个法律性的、制度性的规定,而且是与信念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道德的自觉。……任何责任都不是一种纯粹的外部性设置,任何责任都只有通过具体的人的信念才能发挥作用,才能得到履行”。[9]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性一旦流失,不单单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组织声誉下降,更会降低乃至损害公众服务的质量。

其二,利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社会组织责任的实现过程也是利益协调和整合的过程。由于多元主体的存在,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Kee和Boyer指出,与传统模式相比公私部门合作中的问责机制应该关注如何设计有效的防护机制来保证公共利益不会因私人商业利益而受到损害。[10]这里将利益作为社会组织责任实现的基本要素,是从考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利益相关主体的回应出发,即社会组织需要回应不同利益相关主体。

其三,监督。监督以及由此产生的问责是社会组织责任实现的另一重要因素,这也是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关键。当公共服务购买的契约一旦成立,社会组织受到合同的约束,并同时接受来自委托方、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多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