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责任建构
2026年01月16日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责任建构
政府购买作为一种新的治理工具,通过公开招投标、定向委托和磋商谈判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广泛地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层面进行推广和实践,它有效地降低了政府成本,更好地满足了公共服务需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保障机制需要建立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基础上。作为主体,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公共服务购买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愈发重要,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责任问题也开始受到理论界的关注。然而,“问责问题——问责什么以及问责谁,尤其是当公共服务机构、合同商以及次级合同商变得越来越复杂,功能愈发含糊不清时,这个问题变得愈发难以回答。”[1]2017年2月,广东新丰县练溪托养中心接连发生托养人员死亡事件[2],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责任、承接方资质设置以及问责制度等一系列问题的聚焦。本章从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利益相关主体出发,寻找利益相关与政府购买主体责任的契合点,进而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责任、社会组织责任和公众责任,最后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责任实现机制的若干建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