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的内涵

一、政府责任的内涵

“责任”最早起源于阿拉伯语中的计算(Compute)一词,是指合法的公共资金的支出以及账目的合理化。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随着不同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如今,责任被视作公共管理的基础,对“责任”的定义有三重:包括让个人承担某种职务;做分内该做之事;做不好分内的事情要为此承担责任。[16]而对于政府责任而言,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美国学者斯塔林认为广义上的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对于公民的需求可以做出积极的回应,并且采取有效公平的措施以实现公民的利益和需求。[17]即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对于公民社会的需求进行积极的回应。狭义上来说,政府责任就是政府的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后所要承担的义务,即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政治学家林德布洛姆则认为,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于为公共服务的供给提供了一种制度环境,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秩序,政府可以凭借其政治权力,通过强制性的税收来解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问题。[18]

国内学者在此基础上对于政府责任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拓展,如张成福认为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民众的需求和利益。[19]也有学者指出政府责任的实现机制包括过程中的合同治理以及公法的实体规制。[20]一方面,政府应单独承担保障私人部门自由自主决定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共服务不一定要亲自执行,但需由政府担保该任务的完成。[21]与此同时,有学者认为政府责任可以视作为政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政府对社会的回应力等整体概念。[22]张国庆把政府责任定义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记忆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23](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政府责任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政府责任是由法律确认的一种责任关系,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属性;另一方面,政府责任的目标在于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进而满足社会公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