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地方实践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地方实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以上海、广州、北京为代表的城市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化的同时,还建立健全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机制,通过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构建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客观、科学和公正地评价社会力量承接公共服务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实践模式。

2010年,上海市出台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要求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主体为服务提供方、服务对象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指标包括:服务接受者及其家属的满意度、服务的及时性、服务的完成度、有效投诉的结案率等四项。2013年,上海市杨浦区政府出台的《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评估主体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家学者组成,也可直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指标依据项目完成情况、组织能力、人力资源、财务状况、服务满意率、综合效能等六个维度制定。并分别对这六个维度的指标按照25%、16%、12%、19%、20%和8%的比例进行赋值,综合计算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结算经费依据。

2010年,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颁发的《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开始对购买社会服务开展绩效考核。考评主体由购买方专门组织成立的考核评估小组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共同构成。绩效评估的主要指标维度由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共同构成,分别按照20%、20%、30%、30%的比例赋值,计算评估结果,并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五个等级。2012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该办法将“注重绩效”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明确绩效评价可以由财政部门实施或者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服务绩效两方面。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33](https://www.daowen.com)

2014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购买主体对服务的数量、质量、满意度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并公开其评价结果。财政部门要对政府购买服务中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上海市与广州市所出台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政策均详细规定了绩效评价的指标维度和权重,构建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等级划分,以此来检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同时,这些政策还明确了各方主体的权责划分,规定了绩效评估的方法与过程,使绩效评估更加科学、规范。但北京市的相关政策只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的大致内容,并未做出详细说明,无法依据政策制定统一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政策规定较为粗糙。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包括制定计划、公开招标、订立合同、提供服务、监督管理等环节在内的一个过程,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到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但现有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均集中于结果评估,关注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率和服务的满意度,忽略对服务过程的评估。评估结果有失偏颇,无法全面反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整体绩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仅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的需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但绩效评估的内容侧重于公共服务的完成情况和社会组织的项目运营情况而较少关注弱势群体的受益情况和社会公平的改善情况。绩效评估出现评估导向错位及多元目标缺失的状况,错误地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等同于公共服务的绩效或社会组织的绩效,其根源在于尚未厘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的内涵,忽视了构建指标的理论前提和内在逻辑。正如有学者所提及的,根据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近期发展诉求,却显得对预期绩效的概念颇具碎片化之感,如政府的管治收益、财政转移支付效率、合同管理能力(如逆行合同承包)、供给侧内效益评估与执行(如资格准入与退出、组织淘汰与衔接)、市场选择机制的“去内卷化”效应(清楚隐蔽性较强的重复竞争或内部竞争)等。[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