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作治理理论
合作治理理论近年来不断受到学者的关注,因为合作治理理论关系到政府、私人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之间新型关系的构建,并且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报告中指出:治理是指各种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公共管理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而合作治理就是强调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多元合作,强调政府、企业、私人机构等主体的共同作用。俞可平认为,合作治理就是可以通过多方的合作、协商以及同伴关系,确立共同和彼此认同的目标等措施以实现对公共事物的管理。[37]何艳玲等认为,以合同治理、网络治理为主要表征的治理方式,通过水平方式将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组织紧密联系在一起,其结点是公共利益,进而形成了资源互赖关系。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则是合作治理的一种典型形式。[38]
安塞尔(Ansell)、加什(Gash)[39]以及埃默森(Emerson)、拿巴奇(Nabatchi)和包洛格(Balogh)[40]认为合作治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治理主体多元,既包括政府组织,也涵盖非营利组织和市场组织;二是多元主体并非是交易关系,而是共同参与公共政策的全过程;三是决策过程并非对立对抗而是进行民主协商;四是合作治理的目标旨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吉德伦(Gidron)、克雷默(Kramer)和萨拉蒙(Salamon)将政府和社会组织联合提供公共服务称之为合作关系。并区分了两种具体模式,一是卖家模式,政府往往扮演的资源供给和公共决策的角色,社会组织是代理人和执行者,拥有较少的处置权;二是伙伴模式,社会组织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可以在一些公共服务项目运作中,就服务内容、供给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等议题与政府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并促成合作目标的实现。[41]也有学者认为,合作治理一般是政府、非政府组织、多种公私机构一起存在并合作的新型的公共事务管理的模式,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合作。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时会拥有丰富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将部分职能转交给公民和社会组织,以增进和实现公共利益。[42](https://www.daowen.com)
而实践中政府与社会组织联合提供公共服务的案例也愈发证明,传统的管家关系已经不能适应公众对于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控制并非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唯一方式,在合作治理的情境下,社会组织将以一种更加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组织形态与政府部门进行合作,乃至建立一种基于契约精神的伙伴关系。合作治理的相关理论对于我们建构良好的政社关系,进而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具有良好的借鉴和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