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
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是规制改革中“市场化试验”的产物。[29]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有目的地引入市场成分,而不是完全推向市场化,政府也并未从公共服务供给中脱身,同时保留了较强的干预能力。[30]从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政府相继出台了《社会福祉事业法》《医疗法》《私立学校法》等多项单行法律,鼓励在社会福祉、医疗服务、私立教育等社会领域成立具备专业能力的非营利组织。[31]60年代起,则对下水道、医院及交通等公共服务进行了民间委托。在1990年代之前,民间委托(Private Sector Consignment)作为日本政府购买服务的唯一制度安排,实施了“具有特定法律依据的民间委托服务”和“不具有特定法律依据的民间委托业务”[32]。1997年,日本政府制定《利用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等整备相关法》,1999年正式实施,导入英国的PFI模式(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即私人融资活动,重视并支持公众参与公共事务。2006年,随着公共服务购买领域的扩展,日本政府出台了《关于导入竞争机制改革公共服务的法律》,该法律规范了官民竞争投标及民间竞争投标的程序。[33]2015年8月,日本总务省向地方自治体发出《关于推进地方行政服务改革之注意事项》,对新一轮的公共服务改革作出指示。有学者根据日本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特征,将其归纳为民间委托制度、PFI制度、制定管理者制度和市场检验制度。[34]日本社会结构逐步实现了从“政府—企业”的二元结构向“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三元社会结构的转变。(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日本利用PFI模式的项目增加至418个项目。其中,地方政府主体的项目为314个,占所有项目的70%以上,中央政府约占10%,已完成招标的有395个,总规模高达4.12万亿日元。[35]现有的公共服务外包类型以辅助性业务和低技术业务为主,包括:行政事务类、卫生环境类、公立学校服务类、民政基本公共服务等。根据日本总务省2016年3月25日发布的数据,都道府县、指定都市、市区町村在以上业务中的平均外包率分别为93.2%、93.5%和89.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