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政府职能边界

一、明确政府职能边界

1967年,美国联邦预算办公室,即现在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签署了A-76号通告,为政府机构决定是否外包商业活动提供了政策指导与实施程序。1998年《联邦职能清单改革法案》(Federal Activities Inventory Reform Act)要求所有联邦机构识别哪些职能“本质上属于商业性质”且能够由私营部门承包商来承担。美国联邦采购政策局1992年发布的《92-1号政策函》(Policy Letter 92)对政府固有职能进行了阐释,若某项职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以至于应当由公务人员执行的,即属于政府有职能,如确定公民福利资格的责任。[41]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在合同外包过程中也制定出相应的负面清单,决定哪些社会服务不能被外包和市场化。政府将“政府固有职能”之外的产品与服务作为购买的范围,分别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开展,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化显著。还采用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哪些服务不能被外包。同时,为了适应不同的购买程序,将购买的公共服务分为硬服务和软服务,硬服务符合竞争性招标的条件,大多采用竞争模式;软服务主要采用非竞争模式,主要包括协商模式和合作模式。(https://www.daowen.com)

在英国,中央和地方各政府部门每年都要发布“公共服务协议”,明确当年服务的目的、对象和业绩目标,以及谁为这些目标而负责,并且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面向公众和议会发布工作报告,强化部门的责任感。[42]如在居家养老服务领域,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专门制定了英国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者建议的消费者法律(Care Home Providers for the Elderly-draft Advice on Consumer Law),用来帮助居家养老服务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法律规制,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前瞻性信息,哪些信息是居家照护机构应当向居民及其他们的代理人所提供的,以及何时、为何他们需要这样做;二是公平对待居民,护理机构应当如何确保合同条款对待居民及其代理人是公平的;三是服务质量:遵守合理的服务和技能为居民提供服务的义务;四是处理投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如何做方能确保这些政策和程序是容易发现,易于操作并且是公平的。[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