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府责任内涵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府责任内涵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责任的相关研究有很多,很多西方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包括菲利普·库珀、唐纳德·凯特尔等人。

学者库珀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包括对合同的谈判、起草、监督、对合同的中途纠正以及合同的结束和重建,他认为政府不仅要履行在合同执行阶段的责任,政府也要具有管理合同的责任。[24]而凯特尔则认为政府的公职人员要对实际问题具有灵敏的感知力,并且针对公共利益要建立高效的程序进行维护。[25]之后,罗姆泽克等学者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责任内涵进行了进一步的推进,他们指出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有很多复杂的责任,并且对于政府的责任类型进行了进一步清晰的划分。基于政府的责任理论,他们总结出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应承担四类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层次责任以及专业责任。[26]德国学者阿斯曼认为政府在购买服务中,政府责任要求政府对购买服务的最终目标结果负责,为供给符合质量标准的“福利品”负责[27]。罗姆泽克等学者对政府责任的划分是具有指导意义的,此后很多国内外的学者围绕这个理论基础展开。学者汉森基于此在竞争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对政府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提出“竞争”责任、“客户端输入”等政府责任的类型。[28]胡敏洁认为政府要对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公共服务的质量负责,如果购买公共服务有质量较低或者数量较少的情况,政府要为此承担责任。政府确定担保责任的原因在于当私人机构无法承担公共服务目标时,政府承担“兜底性责任”以保证公民利益得以实现,并且防止政府通过合同转嫁责任从而避免公法责任人转入私法。[29]邓搴认为政府购买构造了“政府—私人主体—公民个人”的法律关系,据此政府要承担起合同责任、监管责任和担保责任三类责任。[30]古德赛尔(Goodsell)反对几种情况下的外包,并制定了六项规范性的外包原则:①不得损害对不当执行的公共控制;②个人的长期监禁应由国家官员管理;③武装执行机构公共场所的执法工作,应当由忠于职守、宣誓就职的军官负责;④在战区内的军事活动,应当由武装部队而不是承包商负责;⑤政府必须随时准备好,立即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⑥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发生的危害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政府活动,不得外包。[31]这也是对于政府购买中限制性原则的界定。而根据德国学者特鲁特(Trute)的说法,公私部分合作的责任分配并非抹杀国家和私人间原有的公、私二元区分的基础,而是站在两个特性与功能差异之基础上达成公益目的,并有效利用国家与私人彼此不同约束、行为取向和理性。是故,责任分配显示出国家与私人间对于公益有实现的共同责任,并将私人纳入,强调国家和私人各自责任分配的角色和责任,进一步通过责任阶层的区分,来显示国家不同责任下之任务、功能、行为方式以及标准。[32](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本研究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政府乃是核心的责任人,只有对公共服务和公民负责并且履行责任的政府,才能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发挥其应有的绩效。总而言之,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构建相关的责任体系,才能更好地提升政府的合同管理能力,从而真正地维护公共利益。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代表,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政府要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