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清帝第五书》《第六书》——总体改革思想
最能够反映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时期总体改革思想的是《上清帝第五书》《第六书》,尤其是《第六书》,是其变法的总纲领。
康有为《上清帝第五书》强调了改革的必要性,提出了改革的主旨与主要内容:
……伏愿皇上因胶警之变,下发愤之诏,先罪己以励人心;次明耻以激士气,集群材咨问以广圣听,求天下上书以通下情;明定国是,与海内更始。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纡尊降贵,延见臣庶,尽革旧俗,一意维新,大召天下才俊,议筹款变法之方,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大校天下官吏贤否,其疲老不才者,皆令冠带退休。分遣亲王、大臣及俊才出洋,其未游历外国者,不得当官任政。统算地产人工,以筹岁计豫算,察阅万国得失,以求进步改良,罢去旧例,以济时宜,大借洋款,以举庶政……破资格以励人材,厚俸禄以养廉耻,停捐纳,汰冗员,专职司,以正官制。变科举,广学校,译西书,以成人材。悬清秩功牌,以奖新艺新器之能。创农政商学,以为阜财富民之本。改定地方新法,推行保民仁政,若卫生济贫,洁监狱,免酷刑,修道路,设巡捕,整市场,铸钞币,创邮船,徙贫民,开矿学,保民险,重烟税,罢厘征,以铁路为通,以兵船为护……尽变民兵,令每省三万人,而加之训练,大购铁舰,须沿海数十艘,而习以海战……各国兵机已动,会议已纷,宜急派才望重臣,文学辩士,分游各国,结其议员,自开新报之馆,入其弭兵之会,散布论议,耸动英日……
以上不太长的篇幅中,康有为列举了数十项改革举措,比其在光绪二十一年的三次上书都有所加增。有些举措,康仅称三四字,如“停捐纳”“汰冗员”“设巡捕(警察)”等,实行起来仍需有待于认真设计,且需考虑其负面作用。今天的论者多言“国事付国会议行”“定宪法公私之分”两句,并与《上清帝第三书》《第四书》中设“议郎”相联系,以说明其政治改革的方向;但我个人以为,其中最重要的思想,还是“集群材咨问以广圣听,求天下上书以通下情”——以能让他们(“群材”)到达光绪帝的身边(“咨问”),以能让他们的“上书”上达天听——前与《上清帝第四书》中“辟馆顾问”“下诏求言”相衔接,后又成为《第六书》中最重要的两条建策:“制度局”和“待诏所”。
康有为《上清帝第五书》提出了三种变法思路:其上策是“择法俄、日以定国是,愿皇上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并称自己著有《日本变政考》,可以进呈。其中策是“大集群才以谋变政”,由皇帝召见“才贤”,“虚己讲求”。其下策是“听任疆臣各自变法”。康称言:“凡此三策,能行其上,则可以强;能行其中,则犹可以弱;仅行其下,则不至于尽亡,惟皇上择而行之。”[237]康的《第五书》未进呈,虽在京中流传,但在政治上没有起到作用。
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写于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初八日(1898年1月29日),二月十九日(3月11日)由总理衙门代奏,上呈光绪帝。康提出的建策有两大项:一、仿效日本明治维新的做法,办理“三事”,即大誓天下、设制度局、设待诏所;二、在中央建立新政部门十二局,在各道设立新政局、各县设立民政局。
先来看“三事”。
所谓“大誓天下”,康有为在《第六书》中称:
……择吉日大誓百司庶僚于太庙,或御乾清门,下诏申警,宣布天下以维新更始,上下一心,尽革旧弊,采天下之舆论,取万国之良法。
这虽然只是一个形式,但康极其重视这种形式的戏剧性效果,此后还多次上奏。(后将详述)
所谓“设制度局”,即康有为此次上书的核心,称言:
俾趋向既定,四海向风,然后用南书房、会典馆之例,特置制度局于内廷,妙选天下通才十数人为修撰,派王、大臣为总裁,体制平等,俾易商榷,每日值内,同共讨论,皇上亲临,折衷一是,将旧制、新政斟酌其宜,某政宜改,某事宜增,草定章程,考核至当,然后施行。
由此可见,“制度局”是康有为《上清帝第一书》“通下情”“慎左右”两策的扩展,是《第三书》“慎左右”“通下情”两策的变种,也是《第四书》“设馆顾问”的具体化。康设计的制度局有两个特点:其一是离皇帝本人很近(“内廷”),人数不多(“十数人”),每天都要见面,而且说话时能够“平等”畅言。其二是对“旧制”与“新政”进行讨论,表面上是一个政治咨询机构,然一旦按此运作,将会是一个政治决策机构,清代原有的中枢机构——军机处,将会下降为政治执行机构,失去其原有的权力。这是康为自己量身定制的机构——通过这个机构,他将成为光绪帝身边的谋臣,主导中国政治的方向。对于康的用意,军机大臣们也看得很清楚,他们在许多方面都有让步,但在这一点上决不让步。康后来又有“议政处”“议院”“编书局”“散卿”“懋勤殿”“便殿”等设计,其权力虽有大有小,但皆是制度局的变种,我将在下面设专节分析。
所谓“设待诏所”,是收转上书的机构。康有为此时感到的一个很大困难,就是其上书不能进呈皇帝,由此建议:
其午门设待诏所,派御史为监收,许天下人上书,皆与传达,发下制度局议之,以通天下之情,尽天下之才;或与召见,称旨者擢用,或擢入制度局参议。其将来经济特科录用之才,仿用唐制,开集贤、延英之馆以待之,拔其尤者,选入制度局。其他条陈,关涉新政者,皆发制度局议行……
“许天下人上书”是康的目的,康的《上清帝第一书》《第四书》《第五书》皆因代奏机构(国子监、工部等)的阻拦,未能上达天听,由此提议设立专门机构来收转。[238]然在这一段文字中,康的重点仍是“制度局”:上书交制度局讨论,以免被相关衙门驳回,其他的奏章涉及新政,也由制度局来讨论;上书中发现的人才,经济特科中发现的人才,皆选入制度局。对此,康有为称:
盖六部为行政之官,掌守例而不任出议,然举行新政无例可援;军机出纳喉舌,亦非论道经邦,跪对顷刻,岂能讨论?总署困于外交,且多兼差,簿书期会,刻无暇晷。变法事体大,安有无论思专官而可行乎?[239]
康分析了六部、军机处、总理衙门的职掌,提出了“论思专官”的概念,作为设立制度局的理由。这个理由他后来还反复提出过。
再来看新政部门的设置。
康有为提出了中央政府设立新政十二局的建议:法律局、税计局、学校局、农商局、工务局、矿政局、铁路局、邮政局、造币局、游历局、社会局、武备局。这十二个部门基本包括了近代西方国家政府的大多数功能,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大变革,其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康主张以政府为主导的改革,许多新政事务尤其是经济事务由政府来开办,这与此时已转向自由经济的许多西方国家不同;而许多新设部门的功能,如法律局、税计局、游历局、社会局等等,与西方相应名称的政府部门职掌也不同。[240]为了减少阻力,康只要求设立新政部门(十二局),而不触动原有的以六部九卿为主体的政府机构;然新设十二局所管理的事务,不可能不与清朝原设机构发生冲突,且随着新政的开展,原设机构很可能会变成闲散机构。康提议中还有非常关键的一条,即新政十二局对制度局负责,是制度局的执行部门:“十二局立,而新政举,凡制度局所议定之新政,皆交十二局施行。”军机处、总理衙门、六部的权力将大大受损。
康有为指出地方政制层次过多,仅仅总督、巡抚有上奏权,不利于新政的展开,要求在道一级设立新政局督办,并在县一级设立民政局:
……今莫如变官为差,直省道员凡六七十,每道设一新政局督办,照主考、学政及洋差体例,不拘官阶,随带京衔,准其专折奏事,听其辟举参赞随员,授以权任。凡学校、农工、商业、山林、渔产、道路、巡捕、卫生、济贫、崇教、正俗之政,皆督焉。每县设一民政局,由督办派员会同地方绅士公议新政,以厘金与之。其有道府缺出,皆令管理。三月而责其规模,一年而责其治效,学校几所,修路几里,制造几厂,皆有计表,上达制度局、十二局、军机处,其治效著者,加秩进禄。[241]
前已叙及,康在《上清帝第二书》中有道设巡抚、知县升格的建策,即地方政制实行道、县两级制,此是在不改变旧制的基础上设立道、县两级的新机构。道本是省在诸府、州、厅之上设立的一级派出机构,其行政长官为道员,正四品,原本是布政使、按察使的派出官员,对下属若干府、州、厅进行监督,全国此时大约有90个道。[242]按照康的设计,道设新政局督办,有专折上奏权,即直接向皇帝负责;其下属官员由其自我“辟举”,即自行决定,前叙《上清帝第四书》中“开府辟士”一策,与此大体相同。[243]若是如此,一、道以上的省级官员,即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将无法对道新政局督办进行监控,特别是没有上奏权的布政使与按察使。二、该道道员若将“学校、农工、商业、山林、渔产、道路、巡捕、卫生、济贫、崇教、正俗之政”交给新政局督办之后,实际也将处于无职无权无事之境地。[244]三、至于州、县行政,由道新政局督办委派当地的士绅来办理民政局,知州、知县等地方官也将处于无权之境地。四、康的建策中还有“以厘金与之”一句,当时省以下地方财政全靠厘金支撑,此项收入若归之于道一级的新政局督办和州、县一级的民政局,原有的地方财政体系将会崩溃。由此可见,那些派到各道的数十位新政局督办,实际上成了负责地方新政事务的钦差大臣,不受原有地方政府体系的约束,有着地方最大宗的财政收入,他们的工作业绩将由制度局、十二局和军机处来评估。
康有为的《上清帝第六书》实际上是要求建立新的政府体系:最上层是制度局,由他来掌控,直接对皇帝负责——军机处的权力将大大削弱;其下是执行部门十二局——六部九卿和总理衙门的权力将受到侵蚀;再往下是道一级的新政局和州、县一级的民政局——省、道、府、县原来的政府体系将受到极大的威胁。新的政府体系官员产生方式将不拘资格:“凡诸新政人员,就制度局、集贤院、待诏所及内外所保人才,选授略同南书房差,不拘官级,听辟幕僚,专在得才,与共新政。”[245]康的这些建策若付诸实施,清朝将会同时有两个政府体系,而旧的政府机构将逐渐废置,权力将逐渐落实于新机构,实权人物也将大多更换。改革是体制内进行的运动,政府本是改革的主体,从世界各国改革历史来看,在初始阶段即做如此之大的政府变动是前所未有的,也只有康这样没有实际政治经验的书生才会想象得出来。别的不说,除去康欲直接控制的制度局,中央十二局的官员、各道新政局的督办、州县民政局的士绅,需要数百上千的新政人才,没有数年的时间,是培养不出来的。八年后,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进行“丙午官制”改革,是将旧机构改造成新机构。
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在总理衙门存放了40天,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九日,由总理衙门代奏,光绪帝下旨命总理衙门“妥议具奏”。然如何“妥议”,成了总理衙门的难题,只能是一天天拖下去。
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康有为进呈《日本变政考》等书,上《译纂日本变政考成书折》,强调“大誓君臣”“开制度、民政之局”。[246]四月二十九日,御史宋伯鲁上奏由康代拟的《变法先后有序乞速奋乾断以救艰危折》,提出“大誓群臣”和设立法院。[247]因徐致靖的保举,光绪帝召见康有为;康于五月初一日上谢恩折,即《请御门誓众开制度局以统筹大局折》,要求“大誓群臣”“特开制度局”。[248]五月初十日,御史杨深秀上奏由康代拟的《请御门誓众更新庶政折》,强调了“御门誓众”的重要性。[249]六月初六日,仓场侍郎李端棻上奏由梁启超代拟的《敬陈管见折》,第一项与“大誓群臣”相关,第二项与制度局相关。[250]由此可见,《上清帝第六书》上呈后,康有为、梁启超频频发动了奏折攻势。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四日(1898年7月2日),即奉旨“妥议具奏”的第105天,总理衙门终于上奏,对康有为的《上清帝第六书》进行了全面的驳斥:对“大誓群臣”“开制度局”“设待诏所”三事,予以否决;对中央设新政十二局,只同意铁路和矿务两项;对道设新政局、州县设民政局,亦予以否决。[251]光绪帝收到总理衙门复奏后,没有立即表态。过了两天,五月十六日,光绪帝下旨:“著该衙门另行妥议具奏。”这是一道罕见的谕旨,即对总理衙门的议复非常不满,推翻重来。总理衙门奉旨后不知所措,九天后,五月二十五日再次上奏,称言:“……事关重要,相应请旨,特派王、大臣会同臣衙门议奏,以期妥慎之处,出自圣裁。”即请更高一级的官员来参加议复,以分担责任。光绪帝朱批:“著军机大臣会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王、大臣,切实筹议具奏,毋得空言搪塞。”用词相当严厉,且有明显的倾向性。[252]
在光绪帝的催促下,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1898年8月2日),军机处会同总理衙门上奏,对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进行了迂回式的驳斥,结果产生了四道明发谕旨、两道交片谕旨和一道电谕。然就实际成果而言,只是在总理衙门之下,建立铁路矿务总局,以总理衙门大臣王文韶、张荫桓兼任该总局大臣。[253]至于康最为看重的制度局,该折称:
皇上延见廷臣,于部院卿贰中,如有灼知其才识,深信其忠诚者,宜予随时召对,参酌大政,其翰林院、詹事府、都察院值日之日,应轮派讲、读、编、检八人,中、赞二人,科、道四人,随同到班,听候随时召见,考以政治,藉可觇其人之学识气度,以备任使。此制度局之变通办法也。
由此,制度局成了由翰林院、詹事府、都察院派员预备召见的咨询服务,光绪帝后来仅召见了其中的5人。[254]至于“大誓群臣”“设待诏所”两项,虽未达到康的目的,但也有变通的做法:前者以“明定国是”来确定改革方向[255];后者经一系列政令调整,最后汇成了百日维新后期司员士民的上书浪潮。[256]
对于《上清帝第六书》的最终议复结局,康有为是不满意的。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他因光绪帝赏银二千两而上奏谢恩,再次提到“大誓群臣”与“设制度局”两项,称言:“虽定国是之所趋,而未行御门之大誓”;“选通才于左右,以备顾问,开制度局于宫中,以筹全局……”[257]到了此时,康自知“制度局”已不可行,正积极谋求其变种。至于地方的新政局督办与民政局,康有为、梁启超还为御史宋伯鲁起草了《奏请选通达中外政治之才每省一人任新政疏》,然宋未去上奏。[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