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时务学堂的《学约》《功课详细章程》

湖南时务学堂的《学约》《功课详细章程》

光绪二十三年(1897)秋,梁启超因《时务报》内部矛盾,应黄遵宪等人的邀请,前往长沙主持湖南时务学堂。他为时务学堂制定《学约》十章,曰:“立志”“养气”“治身”“读书”“穷理”“学文”“乐群”“摄生”“经世”“行教”。从这些名目中可以看出,“宋学义理”的色彩颇重。

在“读书”一章中,梁启超认为,以往先读通中学再读西学的方法——“以数年之力,使学者于中国经史大义”,植此根基后,“以其余日肆力于西籍”——虽如此“乃可谓之学”,然中西书籍一生无法读完。梁因此制定了“速成”的办法,有目的、有选择地阅读,即“披沙拣金”,“拾其芳草”:

今与诸君子共发大愿,将取中国应读之书,第其诵课之先后,或读全书,或书择其篇焉;或读全篇,或篇择其句焉;专求其有关于圣教、有切于时局者,而杂引外事,旁搜新义以发明之。量中材所能肄习者,定为课分,每日一课。经学、子学、史学与译出西书四者,间日为课焉。度数年之力,中国要籍一切大义,皆可了达,而旁证远引于西方诸学,亦可以知崖略矣。

梁启超称“杂引外事”,“旁证远引于西方诸学”,又称“经学、子学、史学与译出西书四者”,西书只占其四分之一,皆非为主导面。更为关键者,是何为“中国应读之书”?梁不仅选书,而且选篇、选句,由此制定了《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

在“经世”一章中,梁启超强调了治学的目的在于经世。如何以经世为目的来求学呢?梁给出了答案:

必深通六经制作之精意,证以周秦诸子及西人公理公法之书以为之经,以求治天下之理;必博观历朝掌故沿革得失,证以泰西希腊、罗马诸古史以为之纬,以求古人治天下之法;必细察今日天下郡国利病,知其积弱之由,及其可以图强之道,证以西国近史宪法章程之书及各国报章以为之用,以求治今日之天下所当有事。夫然后可以言经世。[108]

梁启超在这里提出的经世之途——“经”“纬”“用”,与前文所引他给张之洞的提议是相同的。这一经世的目的,又决定了时务学堂不是类似西方普通教育性质的学校,而是如同万木草堂那样的特殊政治性质的学校。

最能说明梁启超此期学术思想与政治思想底色的,是其所撰《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该《章程》的前三节称:

本学堂所广之学,分为两种:一曰溥通学,二曰专门学。溥通学,凡学生人人皆当通习;颛门学,每人各占一门。

溥通学之条目有四:一曰经学,二曰诸子学,三曰公理学(原注:此种学大约原本“圣经”,参合算理、公法、格物诸学而成。中国向未有此学,其详别见),四曰中外史志及格、算诸学之粗浅者。

颛门学之条目有三:一曰公法学(原注:宪法、民律、刑律之类,为内公法;交涉、公法、约章之类,为外公法),二曰掌故学,三曰格算学(原注:颛门之学非尽于斯,特就所能教者举之耳。又,各专门学,非入西人专门学成不能大成。现时所教,不过就译出各书,略引端倪。学者因其性之所近,自择焉可也)。[109]

按照这一章程,共同学习者为四门,其中很奇特的一门是“公理学”;分科学习又为三门,其中很奇特的一门是“公法学”。从《读西学书法》《上南皮张尚书书》到《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大约一年多的时间,梁启超的“公理”“公法”的概念不断游移。

先看“公理学”。梁启超所称“原本圣经”,这里的“圣经”,指孔子的经典,按照“孔子改制说”,即为六经(今文经)。[110]梁所称“参合算理、公法、格物诸学”,这里的“算理”,包括几何;这里的“公法”,概念很不明确,梁在“颛门学”中谈到两个概念:一是“颛门学”中的“公法学”,二是“外公法”中的“公法”,不知如何对应;这里的“格物”,应指理学中的“格物致知”,也有可能指西学的格致(物理学)。这几门学问的“原本”再加上“参合”,又能够产生何种学说?前引梁在《上南皮张尚书书》所称“人与人相处所用,谓之公理”,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康有为的《实理公法全书》。由于“中国向未有此学”,梁在该章程所附《第一年读书分月课程表》中没有列出具体书目,只是称:“公理学——其书按次印入学校报中。学者治《春秋》,既谙诸例,即当求公理,以互相印证。”这段话的直解,是懂得相关“例”的学生,在读《春秋》时可以自我求得“公理”。[111]这也是非常特殊的治学途径。由于未能见湖南时务学堂的“学校报”,我还看不到此书(也有可能该书根本未成,学校报也未印),不知其具体内容;但仍可做出基本判断,不管梁的“公理学”内容为何,与今天我们所能见到的“西学”中的任何一门学科,都不发生关系。

再看“公法学”。梁启超将“公法”分解成“内公法”与“外公法”,这与他先前《读西学书法》中的“公法”概念、《上南皮张尚书书》所称“国与国相交所用,谓之公法,实亦公理也”,已经有了极大的差异,也是丁韪良将国际法译作“公法”而造成的误解。梁所称的“内公法”中的“宪法、民律、刑律”,“外公法”中的“交涉、公法、约章”,在今天学科体系中有着明确的定位,而梁的概念与今日学科的定位,两者之间是否吻合?由此而查证梁所撰《第一年读书分月课程表》。由于湖南时务学堂前六个月只设“溥通学”,第七月之后“颛门学公法门”“专精之书”书目为:

第七月:《公法会通》(原注:最便学者),《公法总论》《万国公法》。

第八月:《佐治刍言》(原注:此书为内公法之书),《公法便览》(原注:凡治公法学者,皆当随时取与《春秋》相印证)。

第九月:《各国交涉公法论》,《左氏春秋》《国语》《战国策》(原注:此等例案,有可以略为引证者)。

第十月:《各国交涉公法论》《希腊志略》《罗马志略》。

第十一月:《各国通商条约》《通商约章类纂》《欧洲史略》。第十二月:《通商约章及成案》《法国律例》《英律全书》。[112]

以上所引各书,大多属国际法类;《各国通商条约》,《通商约章类纂》属国际条约(“约章”);《希腊志略》《罗马志略》《欧洲史略》属国际关系(“交涉”)的基础知识;而梁将《佐治刍言》称作“内公法之书”,由此可质疑他“宪法、民律、刑律”的基本概念。[113]至于梁将《公法便览》与《春秋》“相印证”,又在《各国交涉公法论》之后,开列《左氏春秋》《国语》《战国策》,作为“可以略为引证”的“例案”,让我联想到《读西学书法》所言:“西国公法家言,皆布衣下士,持空理以著书”,梁正是“布衣下士”,此时很可能有意于修纂《公法学》,而《春秋》《左传》《国语》《战国策》很可能成为梁修纂时“略为引证”的“例案”。[114]

除了《湖南时务学堂学约》《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外,梁启超还为湖南时务学堂撰写了《读〈孟子〉界说》《读〈春秋〉界说》,并重印了《长兴学记》。这些文献综合起来看,梁启超所言西学、西书,较之中学、中书,比例关系还是不高的;且梁本人对西学、西书,仍有误读误解。又过了几个月,梁起草《京师大学堂章程》,再次强调“中体西用”。[115]

梁启超执掌湖南时务学堂的时间并不长,大约两个多月。至年末,学堂便歇假了,过年后又迟迟没有开堂。但在这短短的时间内,梁与康门弟子韩文举、叶湘南、欧榘甲刮起了猛烈的旋风。现存的《湖南时务学堂初集》,记录了学生的札记与梁启超等教习的批语,也记录了学生的提问与梁启超等教习的答语,十分生动。从这些札记与提问、批语与答语,可以清晰地看到湖南时务学堂的教学内容——以《孟子》《公羊传》作为主要教材,讲授“康学”,即“孔子改制说”“新学伪经说”甚至“大同三世说”;西学与西书只是作为佐证而被提及。梁启超等教习的教学内容不能不激起湖南学界的猛烈反弹,也与湖南巡抚陈宝箴的办学初衷有违。由此再来看梁在湖南时务学堂为重印《长兴学记》而写的《叙》,起首便言:

在昔有汉学、宋学之争,于今有中学、西学之辨,究其终始,折中孔子而已。[116]

这句话虽是从康有为《长兴学记》“天下道术至众,以孔子为折衷”翻出,却展示出梁此期对中、西学的总体看法。此处的“折中孔子”,是以孔子为准之意,即司马迁在《史记·孔子世家》最后所言:“孔子布衣,传十余世,学者宗之。自天子王侯,中国言六艺者,折中于夫子,可谓至圣矣!”[117]这恰恰是“大同三世说”的逻辑大前提——孔子真正成了人世间的“素王”,中、西各门类学问(“六艺”)的最高统帅(“至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