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
本编的议题较大,文字写得很长,需写较长的结语,来做个总结。
议题从阔普通武的奏折真伪说起,试图回答戊戌变法的性质问题。然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戊戌变法的主要倡导人康有为、梁启超的政治企图。
自从《杰士上书汇录》被发现之后,众多学者认为,康有为、梁启超在戊戌变法期间没有提出过“议会”之类的政治方案,其主要政治目的是设立制度局。然而,也就在这一关键点上,学者们存在着不同意见。[397]之所以会有意见分歧,是对于前引康有为《上清帝第三书》《第五书》中的两段话,有着不同理解:
令士民公举博古今、通中外、明政体、方正直言之士,略分府、县,约十万户而举一人,不论已仕未仕,皆得充选,因用汉制,名曰“议郎”。
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纡尊降贵,延见臣庶,尽革旧俗,一意维新,大召天下才俊,议筹款变法之方,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
正因为如此,我以为,再也不能仅仅是反复琢磨这两段话中的词句,以能揣摩或判断康有为的心思;而须超出这两段话,超出这两次上书,来一个“兜底翻”,将康的全部思想史料进行排比对照,由此才能判断康有为的目的,才能真正解读这两段话的本意。本编的议题由此而变成长篇大论,尽管我已经采用了最为简要的直接叙述的方式,避免或减少与相关观点及见解进行辩难的文字。
康有为从《民功篇》开始萌生,从《上清帝第一书》开始提议,让杰出的下层官员和士人与皇帝进行相对平等的对话,参预顶层的政治活动,即所谓“通下情”“慎左右”。此后,康又提出一系列的方案,如“增广南书房员数”“调入侍卫”“名曰议郎”“开门集议”“辟馆顾问”“制度局”及其变种。这些机构不管其名称如何,人员产生的方式如何,都有共同的特点:一、设在宫中,直接向皇帝负责;二、皇帝纡尊降贵,每天或经常召见之,共同讨论重大的政治问题;三、人数不多,大约以二三十人为最大数量;四、康本人应是这个机构的核心。[398]如此来看,这样一个机构的性质应当是明确的,属精英政治,表面上是政治咨询机构,若一旦运作起来,实质上是政治决策机构,康可以通过这个机构来主导改革的方向。虽有“议郎”“国会”“立法院”等称谓,但与西方近代的代议制议会没有实质性的关系。
康有为的这一设想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改变。他逃亡海外后,先后经日本、加拿大、美国、欧洲、南洋,对各国政治多有观察。光绪二十九年(1903),他在印度大吉岭著《官制议》,在《官制原理》篇中称:
故宪法当用亟亟立,议院当亟亟开。若民智未辟、议院未开、议员未立之前,亦当先立一院,招聚四方百数十名士以议庶政,且备顾问,即名以议大夫、议郎。比之日本变法之初立法制院,而俄罗斯之元老院,英之枢密院,亦不得已权宜之法哉?
在《开议院》篇中又称:
今请令每府地方议(令)[会]公举议员一人,以学识通明、志行高洁为合格,不论已仕未仕,皆得充选。其首府举三人,繁府得举二人,每直隶州中亦得举一人。如虑人多,则每道一人,首道三人,繁道倍之,皆送置京师。凡议员至京师,必赍所著之书在五万言以外者进呈,天子亲临轩而合试之,又分别而召见询问之。京官五品、外官四品者授议大夫,体视京卿;余授议郎,体视御史;未仕者授议士,体视庶吉。其未立地方会时,令大臣举人才如上例,其有地方徇情误举者免归。其中外大商镇设有商务局,许举大商一人,大矿、大制造厂皆许举一人。
大概人才出于各地公举、大臣荐举二者,乃立法制局置于禁中,简派群臣数十人为议定,大臣为总裁。凡各议员全数入局,其分类纂修官,或由众公举,请旨简派;或由大臣公商,请旨简派;皆选专门精深之学而又通中国掌故者,每类数人,谓之分案主稿。主稿者《会典》《则例》《大清律例》为底,而以古经、今史、“九通”,及日本之法规、各国之政律章程参之。每一事发明理论,条举古今中外之故事,叙成一案,以七例定之……议员又公举讨论官、磨勘官,或大臣荐之,并请旨简派,必选熟于中外,曾游历外国,或任实官办事多年者充之。讨论官辨其得失而增损之,磨勘官专究其谬误而攻难之……
凡法制局议员,日轮二十人以备顾问。皇上亲与讲求天下之事,访问地方之宜、民生之疾苦、要塞之形势、生产之出耗、风俗之得失、人才之盛衰,既可广见闻,亦可知其才识。凡四方之使任,牧尹之要职,即可于议员简放,试之职事,以效其才,不次拔任。[399]
此处所建议的“法制局”与“制度局”有相似之处,权力有较大的削减:议员的产生由地方议会、大臣、商务局等推举,须有五万字以上的著述,由皇帝亲试并面询而确定其资格;议员根据其原先的资格授予相应的官秩,即相当于京卿一级的“议大夫”、相当于御史一级的“议郎”和相当于翰林院庶吉士一级的“议士”;议员入“法制局”,其工作地点在宫中,主要工作是根据《会典》《则例》《大清例律》,参酌中西,修订或新订清朝的法制条规;议员分批充任皇帝的顾问,皇帝可以从中了解下情,亦可因此了解议员的才华;优秀议员的出路是担任清朝驻各国的公使,或知府一级或以上的地方官……由此看来,这一机构仍属精英政治,虽称议员,仍与西方近代的代议制议会没有实质性的关系。[400]
就康有为在大吉岭时期的学术思想与政治思想而言,仍属于“大同三世说”的阶段。他从早期的《教学通义》《民功篇》《康子内外篇》《实理公法全书》中注重于“民”、主张“平等”,经“新学伪经说”“孔子改制说”而达到一个新阶段,即“大同三世说”阶段,也是他最后发展到《大同书》《诸天讲》之前的过渡阶段。[401]由此而返回到戊戌变法期间,康的两段话比较能代表他的政治思想。其一是进呈给光绪帝的《日本变政考》:
臣有为谨案:昔先王治天下,无不与民共之。《传》言文王与国人交;《洪范》云谋及庶人;虞廷之明目达聪,皆由辟门;《周礼》之询谋询迁,皆会大众。凡此皆民选议院之开端也。[402]
其二是发表在《国闻报》上的《答人论议院书》:
夫议院之议,为古者辟门明目达聪之典。泰西尤盛行之,乃至国权全畀于议院,而行之有效。而仆窃以为中国不可行也……故中国惟有以君权治天下而已。[403]
这些都是“大同三世说”的说法,即以中国经典来解释西方的议会。康有为、梁启超认为,当时的清朝处于“一君世”(升平、小康)中的“君主之世”而正在转向“君民共主之世”,将来会进入“民政世”(太平、大同)的“有总统之世”(清朝灭亡),最后会进入“无总统之世”(国家灭亡);而清朝正当转向“君民共主之世”之开端,以君权来行变法,也是便宜之计,且“君民共主”可以有多种形式,未必一定是“议会”(康、梁所理解的那种),“制度局”也可以是其中的一种选择。
康有为、梁启超用中国的传统典籍来理解和说明西方的政治思想与政治制度,说明了他们政治思想与学术思想的底色依旧以中学为主,尽管他们正倡导着以西方为方向的变法,尽管他们当时被视为“貌孔心夷”的“时务家”“新学家”。这在当时和后来的中国,都是不奇怪的。我可以举两个例子。
其一是与康有为同时代的总理衙门章京杨宜治。杨宜治,举人出身,光绪十年(1884)补总理衙门章京,办理总务等杂事,光绪十三年入英国股,是清政府专门处理英国外交事务的重要官员。光绪二十年,杨随湖北布政使王之春出使俄国,回国经英国等国,著有《俄程日记》。他在俄国首都圣彼得堡游览,记曰:
……偕同人游业弗斯街,见俄主、俄后并车北去。西国君、后常并辇出游,都市山水清蔚之区,梨园歌舞之地,皆设有御座;或径造勋阀巨家,盘桓宵旦;间延臣庶入宫,茶会宴集,上下欢洽如家人父子。又,凡西国王宫不设苑囿,其苑囿楼阁,琪花瑶草,珍禽奇兽,皆在都城繁会之区,为国家所置,任人游观,微取其值。此孟子所谓“与民同乐”也。君臣相亲则壅蔽绝,“天道下济”,《易》之义也。西洋开国晚,故尚存中古之风。近人论西法制造,多合诸子。余谓西国政教,大都合于《孟子》。此一端也。[404]
杨用中国传统的《孟子》《易》和“诸子”来解读他所看到的俄国帝后出游、公园和西方的“制造”与“政教”。他又在英国首都伦敦威斯敏斯特宫参观英国国会,记曰:
观议政院。院左为下院,至者约二百许人,分五行列座。右为上议院,座有三十余人。马格里为余指沙侯、山特生诸人,惜不皆识其名。余与王星使及同人坐楼上,下听喃喃不辨何语。有人给洋文一幅,盖即所议事件云。按西制,上院以宗室勋戚及各部大臣任之,为其近于君也;下院选各省郡州县绅耆士商之才优望重者充之,为其近于民也。凡事必求君民两便,然后施行。如损下以益上或损上以益下者,必有从而挠之者。凡议一事,下院议定,达之上院议定,然后奏请君主画诺;不合者,两院重议。同者居左,异者居右,中立者当中横坐,国主亲临裁决。“询谋佥同”,大众得当而去。往往中旨未出,而阖境已先事预备矣。是以“上德若风,民应如草”。即征赋过重,罔有怨咨。下院事繁,员数甚多,日日开院聚议,惟礼拜日得告休沐。上院事简,其人以本官兼理,数日一至而已,到时画诺,亦颇慎重。议员例得随时觐见,上院特见,下院旅见,以此宣上德,通下情,不啻三代上之谏鼓善旌矣。余按,秦臣由余云:“今戎上含纯德御下,下怀忠信事上,一国之政,犹如一身。”然则议院殆古四裔之遗俗欤?[405]
杨仍用中国传统经典来说明英国国会,称其功用为“宣上德,通下情,不啻三代上之谏鼓善旌”。他特别得意之处,是用“由余”的典故,来说明“议院”属四方的蛮夷继承了“圣人之治”。他为此还特别用小字说明其出处:
《史记》:戎王使由余于秦,缪公问曰:中国以诗书礼乐法度为治,然尚时乱,今戎夷无此,何以为治,不亦难乎?由余笑曰:此乃中国所以乱也。夫自上圣黄帝作为礼乐法度,身以先之,仅以小治。及其后世,日以骄淫,阻法度之威,以责督于下,下则以仁义怨望于上。上下交争,怨而相篡弑,至于灭宗,皆以此类也。夫戎夷不然,上含纯德以御其下,下怀忠信以事其上,一国之政,犹一身之治,不知所以治,此真圣人之治也。按:由余后为秦间,降秦。[406]
杨没有西方政治学的知识,即便亲到英国国会,仍不能了解西方议会制度之真意义。他以英国比附“戎夷”,故在威斯敏斯特宫发出了“古四裔之遗俗”之叹。
其二是著名历史学家、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和中央大学教授柳诒徵。1922年,柳诒徵在《学衡》第一期发表《汉官议史》,将汉代称之为“国之公事无不付之公议”。柳将官员分成十类:一、诸侯王,二、宗室,三、丞相、大司徒,四、太尉、大司马、大将军、将军,五、御史大夫,六、中二千石,七、二千石,八、诸大夫,九、博士,十、议郎,“自一至七,皆执行政务者也,自八至十,则专发言论者也。以执行者之经验,参言论者之理想,而事无不举,此各国设立两院之原则也”。柳又称言:
综观汉代会议之事迹,任人而不任法,议者无定员,会则无定期,随事召集,不立权限,裁可之柄,一在人主。其与今世法治国国会之性质大相径庭也。然正惟其不拘于法,故重精神不重形式,正言谠论乃得自由发摅,无所挠曲。约举其善,盖有数端:一曰寡不屈于众……一曰下不屈于上……一曰外不屈于内……一曰民不屈于官……呜呼!此吾国议会高尚纯洁之历史也。[407]
此后,柳诒徵著《中国文化史》,虽不再称汉代的议会制度,但称早期中国即有民权。对于《洪范》,柳称言:
然《洪范》一面尊主权,一面又重民意。如:“凡厥庶民,极之敷言。是训是行,以近天子之光。”“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等语。皆可见夏、商之时,人民得尽言于天子之前。天子有疑,且谋及于庶人。初非徒尊皇极而夺民权也。以今日投票权例之,当时国事分为五权……五权之中,三可二否,皆可行事。庶民之权,等于天子……《洪范》庶征一畴,末段曰:“庶民维星,星有好风,星有好雨,日月之行,则有冬有夏。月之从星,则从风雨。”亦谓卿士当从民之所好。好风则以风,好雨则以雨,或各从所好,则同时分为两党。如国民有好保守者,则卿士之保守党从之;国民有好进取者,则卿士之进取党从之。两党相切相劘,而政治遂得其中。此尤民主国家之法也。
此外,对《周礼》中“小司寇”“乡大夫”之职、对孟子所引“天降下民”之言说,对《毛诗小序》所言之刺语,柳诒徵亦予之解说,分别称:“周之人民不但各有义务,复有对于国家之权利”;“周时虽无民主,而有民权。人民之钤制帝王,隐然具有一种伟大的势力”;“君主与人民对待,而公卿大夫则介乎二者之间……其言论之自由,或尚过于后世民主之时代也”。[408]柳诒徵的以上说法,与康、梁有相似之处。他们对于汉代“会议”“议郎”的态度相同;对于儒家诸经典的解读方式却不同——按照“大同三世说”,康、梁认为此属孔子留待后圣发现的真理,柳却认为是当时正在实施的政治制度。
从康有为、梁启超的言说,到杨宜治、柳诒徵的事例,说明了那些本国文化造诣深厚的人们,很容易用本国的历史与文明,来比照、来解释西方的事物、制度和精神;说明了不能以西方政治学概念来解读、来标志康、梁的思想,必须从他们本人的思想逻辑中去理解。在戊戌变法时期,康、梁的政治思想不是西方或日本式的“改良主义”,其政治目标也不是西方或日本式的“君主立宪”国家。
由此而进入到更深的一个层面。若要明确戊戌变法的主要倡导人康有为、梁启超的政治企图,不仅要看其主要政治宣言和诸如“议会”之类的大设计,还须考察其变法的具体内容,即全部政策设计,也就是所谓“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409]
戊戌变法之前,康有为共四次上书,其中光绪二十一年三次上书,内容包罗万象;梁启超有着诸多著述。变法期间,康、梁所拟的上书、所呈的著述、代拟的奏折,数量甚多,内容庞杂。这又是一个“兜底翻”。真要将这些大枝大节和细细碎碎一一都说清楚,自有其必要,而对读者乃至作者来说,却是十分枯燥乏味的。本编的议题变得琐碎,文字也因此变得冗长。
如果从康有为、梁启超戊戌变法期间政策设计来看,可以说是完全西方式的。恰是这种外形西方式的政策设计,却暴露出他们的西方知识的不足。关于科举、学校、删减《则例》,原本是他们最熟悉之处,清廷予以采纳;关于设立政府经济部门、专利法等项,他们虽有心得,清廷交给了职业官僚;至于财政与外交,他们是全无知识,却充满着自信,清廷全无采纳。也就是说,尽管康、梁力图以西方的样式来改造中国,但他们并不具有相应的知识与能力,他们所认识的西方与日本,与真实的西方与日本有着相当大的差距。由此来看,康、梁是优秀的变法倡导者,却不是合适的新政策略家。
如果从康有为、梁启超戊戌变法时期政策设计来看,比起光绪二十一年康有为天马行空般的三次上书,已是比较具体的。然而,即便是比较具体者,仍经常不显具有操作可行性。其中最为明显的是译书一事,康、梁自以为强项,但获准之后却一无成就;从当时严复等人的译书情况来看,从梁启超到日本后学习西方知识的实情来看,他们大大低估了此中的难度。他们是书生,全无从政经验,这使得他们可以不受清政府惯常行为的束缚而大胆建言。然而,改革不同于革命,所有的一切,须得在体制内进行,须得到体制内主要政治派系和当政者的支持。康、梁只看到了体制上的弊端,看不清体制上的突破口,更看不到体制上的转折点,不能不说是重要的缺憾。庚子事变后,清朝开始推行新政,许多举措与康、梁的政策设计相同,有些甚至还超过之;我们可以说是庚子之后国内外政治环境与决策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也可以看出旧体制是可以改变的——其中的关键,是时机、节奏与相对可行的实施方案。
甲午战败之后,李鸿章留京任总理衙门大臣,基本被闲置。百日维新期间,他写信给其子李经方,称言:
朝廷锐意振兴,讲求变法,近日明诏多由康有为、梁启超等怂恿而出,但法非人不行,因循衰惫者,岂有任事之才,不过敷衍门面而已。
学堂之事,上意甚为注重,闻每日与枢廷讨论者,多学堂、工商等事,惜瘦驽庸懦辈不足赞襄,致康有为辈窃东、西洋皮毛,言听计从。近来诏书皆康党条陈,借以敷衍耳目,究之无一事能实做者。[410]
由于写信给其子,所言皆是真心。李是变法的支持者,但对康、梁不看好,对清政府职能部门更不看好。其所称“窃东、西洋皮毛”,还是指已经获得清廷批准的改科举、设立政府经济部门、学堂、专利法诸事,属康、梁建策中比较成熟者,尚未涉及财政与外交(李此时为总理衙门大臣,非为军机大臣,还不能看到康、梁所拟的全部条陈与奏折);其所称“法非人不行”,更是指责相关部门“因循衰惫”“敷衍门面”。
戊戌政变之后,梁启超流亡日本,对整个变法过程有过许多思考。光绪二十七年(1901),他著《南海康先生传》,称言:
康南海果如何之人物乎?吾以为谓之政治家,不如谓之教育家;谓之实行者,不如谓之理想者。一言蔽之,则先生者,先时之人物也,如鸡之鸣,先于群动,如长庚之出,先于群星。故人多不闻之,不见之。且其性质,亦有实不宜于现时者乎,以故动辄得咎,举国皆敌。无他,出世太早而已。
大刀阔斧开辟事业,此先生所最长也。其所为之事,至今未有一成者,然常开人之所不敢开。每做一事,能为后人生出许多事。无论为原动力,为反动力,要使之由静而之动者,先生也。先生者,实最冒险、最好动之人也。尝有甲乙二人,论戊戌维新之事。乙曰:康有为亦寻常人耳,其所建白,吾皆能知之,能行之。甲曰:然则君何为不为?乙曰:难也。甲曰:知其难而为之,此康有为所以为康有为也。可谓知言。[411]
梁作此文时,有点谢本师之味道,此后在思想与学术上,与其师愈行愈远。他以赞美之词,委婉道出了其师之不足:康不是性格完美的人,也不是知识充分的人。他能造就形势,但不能最终决定形势。从戊戌变法期间康的诸多具体政策设计中,可以看出,他的政治改革蓝图是粗略的、不完备的;相较于已经走向极端的“新学伪经说”“孔子改制说”“大同三世说”的学术思想,有着更多的缺陷。即梁所言“谓之政治家”,“不如谓之理想者”。康不是一个能将中国政治带上轨道的人。
从世界各国的改革历史来看,在改革之初,方向不明,举措失当是常见之事。世界上所有的改革最后能走向胜利,中间必然经历过多次挫折。由此来看,戊戌变法若能继续走下去,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很可能只是过场性的人物,很可能会出现新的领袖和主导人,历经磨难,找到能够达到目标的通途。这只是一种推测。然就已经发生的事实而言戊戌变法的性质,我以为,“戊戌变法是一个以西方化为方向、以强国为目标的改革运动”,尽管康、梁对“西方化”、对“强国”有着非同寻常的自我理解。由于变法中途夭折,路还没有走完,很难判断其可能的结果。当然,若称其为“以西方化为方向、以强国为目标的改革运动”,除了本编已分析的康有为、梁启超政治思想与政策设计外,还应具体分析光绪帝与清政府的决策。这又是另一篇文章的主题了。
戊戌变法无疑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的伟大事件,充满着希望,结果被慈禧太后粗暴中止。这一悲剧性的结果,使得一百多年来诸多人士为之扼腕,诉说着悲怆的感慨之词——对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的赞美或对慈禧太后等人的批判。然而,我以为,对于历史学家与社会科学家来说,更为重要的职责,却是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本编之写作试图践行之,然直至作此结语时,我犹然感到仍是未竟的任务。
[1] 康有为:《戊戌奏稿》,刊本,辛亥五月印行,序言第1—2页。该《序言》署日期为宣统三年三月。
[2] 《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代)》,《戊戌奏稿》,辛亥刊本,第32—34页。
[3] 此处称康有为代阔普通武拟折,有三条证据:一、下引《请君民合治满汉不分折》中,康称:“窃臣顷闻内阁学士阔普通武奏请行宪法而开国会,廷议不以为然。”二、《谢赏编书银两乞预定开国会期并先选才议政许民上书事折》中,康称:“臣窃闻礼部侍郎阔普通武奏请开国会,皇上欲毅然行之。”(《戊戌奏稿》,辛亥刊本,第40页)三、康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内阁学士阔普通武尝上疏请开议院……”(翦伯赞等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年,第4册,第158页;以下简称《丛刊·戊戌变法》)
[4] 《请君民合治满汉不分折》,《戊戌奏稿》,辛亥刊本,第34—38页。
[5] 康有为在《请告天祖誓群臣以变法定国是折》中称:“……采万国之良规,行宪法之公议,御门誓众,决定国是。”(《戊戌奏稿》,辛亥刊本,第3页)在《谢赏编书银两乞预定开国会期并先选才议政许民上书事折》中称:“今欧日之强,皆以开国会行立宪之故,皇上翕受嘉谟,毅然断行,此中国之福也,生民之幸也。请即定立宪为国体,预定国会之期,明诏布告天下。然宪法国会条例至繁,尚待选集,取资各国。今未开国会之先,请采用国会之意……特下明诏:令群臣各荐才俊,府必一人,不问已仕未仕,概行征集阙下,大开懋勤殿,令入值行走……”(同上书,第40—41页)在《请开制度局议行新政折》中称:“……伏乞皇上躬秉乾断,立开制度局,选一国之才,而公议定之,统筹全局,乃次第施行……且吾旧律,民法与刑法不分,商律与海律未备,尤非所以与万国交通也。今国会未开,宜早派大臣及专门之士妥为辑定。”(同上书,第48页)在《进呈〈波兰分灭记〉序》中称:波兰“国民性懦,不早事力争,及经万变,流血无数,获开议院,而俄人环兵三千,陈炮对院,以监囚诸议员……使其民早同心竭力,以与君相争国会,不二心,不易虑,不畏囚死,波王本亦宽柔爱民之主,未尝不可得也,徒惑于其大臣耳……若其君主,既上制于椒房之太后,下制于贵族之大臣,不能自奋矣。与其分灭于外,惨为亡国之戮囚,孰若付权于民,犹得守府而安荣。乃逡遁避终,徘徊不决,至于国势濒危,大势尽去,乃始开国会而听之民献,则已为强邻所制。”(《戊戌奏稿》,辛亥刊本,《进呈编书序目附》,第11—12页)
[6] 参见李剑农:《最近三十年中国政治史》,太平洋书店(上海),1930年;陈恭禄:《中国近代史》,商务印书馆(上海),1935年。蒋廷黻:《中国近代史》,该书作于1938年,我使用的版本是沈渭滨导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蒋著对戊戌变法的叙述,受李剑农著作的影响较大。蒋著除学术意义外亦具政治意义。又,尽管《戊戌奏稿》已出版,且在《不忍》杂志上再次刊出,但发行量有限,收藏者不多;对当时的研究者来说,使用时不如梁启超著作那么方便。梁著发行量大,且易读。
[7] 《中国历史研究法》,《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影印本,1989年,第10册,专集之七十三,第91页。
[8] 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编第一分册,1945年初版,1947年修改,我使用的是东北书店1948年11月版,见该书第276—279页。
[9] 梁启超《变法通议》未写完,后将已写成的部分合编,辑入《饮冰室文集》各版本,其中两篇即《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是梁到日本之后所写,刊于《清议报》第1、2、4册(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二十一日,十二月十一日),是对其戊戌政策的自辩。(参见本书附编第一章第二节“《清议报》时期”)范文澜误将梁政变之后的言论当作其变法期间的政策。
[10] 《丛刊·戊戌变法》,第1册,《序言》第1页。翦伯赞的《序言》署日期为1953年7月18日。
[11] 值得注意是谢兴尧的论文《论戊戌变法与立宪》(《新建设》1953年第11期)。该文引用了康有为《戊戌奏稿》,称言:“设议院、定宪法、开国会,是立宪政体的主要形式,在戊戌变法运动中,都提出来了,并且还请求定期开国会,实是我国近代宪政史上的一件重要的事情。”该文写作时间与翦伯赞的《序言》,大约是同期的。1954年9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少奇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许多的先进人物,为了救中国,为了改变自己国家的命运,努力去寻找真理。他们努力学习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和文化,以为西方资产阶级的那些东西很可以救中国。他们在学了这些东西之后,就企图按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模型来改变中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在甲午战争中中国被日本战败以后,以康有为为首的改良派的变法运动,就是这种企图的一次尝试。他们希望中国有一个不要根本改变封建制度而可以发展资本主义的宪法……”(《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6册,第356页)刘认为康在戊戌变法期间有立宪法的主张。
[12] 《戊戌变法六十周年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58年,收入吴玉章、范文澜、刘大年、戴逸、邵循正、刘仁达、徐绪典、张卒、张岂之等人的9篇论文。其中一些论文刊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历史研究》。
[13] 《戊戌变法六十周年纪念集》,科学出版社,1958年。该书由六篇论文编成,由张岂之、李学勤、杨超、林英、胡一雅、祝瑞开、冒怀辛集体写作。侯外庐在《序》中称:“他们的集体写作是在整风补课中抽出时间,以跃进的步伐来完成任务的,作为建国九周年国庆的献礼。”
[14] 《戊戌变法六十周年纪念论文集》,第60—61页。
[15] 《戊戌变法六十周年纪念集》,第4页。
[16] 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部编:《戊戌变法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8年,第172—173页。“小司冠”是小司寇之误,“百性”是百姓之误,已改。关于“上、下议院”的具体设置,阔普通武没有具体说明,然从言词来看,似为“上议院”设在北京,“下议院”设在各省。
[17] 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上编第五节之“‘制度局’的变种与‘懋勤殿’的人选”。
[18] 据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帝对阔普通武该折下旨“存”,并呈慈禧太后。
[19] 翦伯赞称:“故宫博物院所藏有关戊戌变法的奏议原稿,本应选入,但因该馆正在进行整理工作,未能抄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们将这些奏议原稿的目录,刊印在本书奏议类后。”(《丛刊·戊戌变法》,第1册,《序言》第4页)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部的编者,有相同的说法。(见《戊戌变法档案史料》,《前言》第1页)
[20]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前言》第1—2页。
[21] 按照当时军机章京在《随手登记档》中的用语,“递上”指军机处收到该件后再递交给光绪帝;“随事递上”指该文件随着《朱批折件事由单》《早事传旨事由单》递交给慈禧太后;“留中”指皇帝将收到的奏折留在宫中而未发下军机处,被留中的奏折军机处应是没有记录的。
[22]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编者在上引文后作注:“按麦孟(仲)华辑印的南海先生《戊戌奏稿·凡例》说:戊戌数月间先生手撰奏折都六十三首。《戊戌奏稿》钞存二十篇。《戊戌变法》(指《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复从《知新报》中辑录三篇。”(《戊戌变法档案史料》,《前言》第2页)这说明编者已经注意到《戊戌奏稿》,但以“递上”“留中”为由,而未进一步找到康有为所拟、代拟的奏折。这是很可惜的。
[23]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前言》第1页。
[24] 翦伯赞编辑《丛刊·戊戌变法》,态度是极其认真的。他编辑张元济稿件时,发现其记忆中光绪帝召见的地点与康有为所言不同,还专门写信去问。(参见张树年、张人凤编:《张元济书札》增订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下册,第1284页)若《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编辑时发现问题,以翦之才华,很有可能最早发现康有为在《戊戌奏稿》中作伪。
[25] 黄彰健:《戊戌变法史研究》,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第五十四,1970年,第539—601页。黄认为,《戊戌奏稿》中仅第19篇《呈请代奏皇帝第七书》为真,所附进呈书籍序言中仅第1篇《进呈俄大彼得变法考序》,主要理由是曾刊于大同译书局《南海先生七上书记》。对于《戊戌奏稿》中《请君民合治满汉不分折》,黄认为:“此折言立宪开国会,与《戊戌奏稿》所收代阔普通武拟《请定立宪开国会》伪折相合,与康《自编年谱》及《日本变政考》抵触,故知此折亦系康伪作。”
[26] 该书已出大陆版,《戊戌变法史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是该书台北版另加论文4篇组成。
[27] 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史料丛书《康有为戊戌真奏议》,1974年,该书收入黄彰健所认定的真奏议共35件。
[28] 参见陈凤鸣:《康有为戊戌条陈汇录:故宫藏清光绪二十四年内府抄本〈杰士上书汇录〉简介》,《故宫博物院院刊》1981年第1期;孔祥吉:《〈戊戌奏稿〉的改篡及其原因》,《晋阳学刊》1982年第2期。
[29] 孔祥吉编著:《救亡图存的蓝图:康有为变法奏议辑证》,台北联合报系文化基金会,1998年;孔祥吉编著:《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孔祥吉两部研究著作:《康有为变法奏议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戊戌维新运动新探》,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
[30] 康同璧(文珮)编:《万木草堂遗稿》,油印本,后由蒋贵麟出版,(台北)成文出版社,1978年。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蒋贵麟编:《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下册),(台北)成文出版社,1978;蒋贵麟主编:《康南海先生遗著汇刊》(22册),宏业书局(台北),1976年。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编:《康有为与保皇会》《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康有为遗稿·列国游记》《康有为遗稿·万木草堂诗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1986、1995、1996年。楼宇烈等人编:《康有为学术著作选》,共10册,中华书局,其中《大同书》由周振甫、方渊校点,初版于1956年,《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由中华书局整理,初版于1956、1958年;其余各册由楼宇烈校点,初版于1984—1992年。朱维铮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康有为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康有为大同论二种》,香港三联书店,1998年;朱维铮、廖梅编:《孔子改制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姜义华、吴根樑编:《康有为全集》,第1、2、3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1990年;姜义华、张荣华编:《康有为全集》,共12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是目前最全的版本。张荣华编:《康有为往来书信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
[31] 应当说,康有为这次造假活动是颇用心机的。他让女婿、学生麦仲华出面,让学生徐勤唱赞词,其中还有麦仲华的注语。最为出色的表演是,康在《请断发易服改元折》之后,还加有一大篇数千言的按语,说明“断发固在必行,而易服则实有未可”,表示“甚悔于前议之过勇,而未尽当也”。(《戊戌奏稿》,辛亥刊本,第64—73页)他用自悔的方式来显示该伪折之“真”。康从未进入政治决策中心,不了解军机处的实际操作程序,更不了解清朝档案收藏与保管制度,故敢大胆造假。
[32] 康有为称:“治血气,治觉知,治形体,推以治天下;人之觉知、血气、形体,通治之术。古人先圣之道,有在于是。”“先生(朱次琦)神明绝人,强识群书,而能综古今沿革损益之故,悉折之于经义。”(《南海朱先生墓表》,姜义华、吴根樑编校:《康有为全集》,第1集,第1页)此是康的早期文章,特别强调修行与学术所包含的政治意义。
[33] 关于康有为的早期学术经历,最重要的史料是康的《我史》,最初被编入《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出版,由编者题名为《康南海自编年谱》。其手稿本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我曾仔细阅读。(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拙著:《“康有为自写年谱手稿本”阅读报告》,《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4期,亦见《戊戌变法史事考二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428—468页;《从甲午到戊戌:康有为〈我史〉鉴注》,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本书除特别需要引手稿本外,其余的出处皆注最早的刊本,即《丛刊·戊戌变法》本。
[34] 康有为在《我史》手稿本中记:“同治十二年……仍从杨先生学为文,将应乡试,以病不克,中岁而散。”“将应乡试,以病不克”八字补在行间,后圈去。刊本未录。可见康于同治十二年曾准备应乡试。
[35] 根据康有为《我史》,他于光绪二年至四年底在九江礼山草堂从朱次琦学。但当时的“从学”,并非日日在堂,他也经常不在礼山草堂。光绪三年,其祖父去世,他有较长的时间不在礼山草堂。
[36] 据《我史》,康有为从虚岁六岁开始学习,先后师从番禺简凤仪(侣琴)、陈鹤侨、梁健修(舜门)、陈菶生、杨学华(仁山)、张公辅(赉臣)、吕拔湖等人学文,对他影响最大的,还是其祖父康赞修。康赞修(1806—1877),号述之,举人,曾任广东连州训导。康虚岁十一岁,父亲康达实去世,便长期在其祖父身边生活。
[37] 《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13—114页。
[38] 从《我史》手稿本来看,这一段话有多处多次修改,其最初的文字已无法完全复原,我推测此段最早之文字为:“……然自是也,日有新思,咸同门(感)骇其不逊,时日有新思,忽思孔子则自以为孔子焉,忽思考据学感(无用)何用,因弃之。(先生尚躬行、恶禅学)而私心好阳明。忽绝学捐书,闭户(静坐养心),谢弃友朋,静坐养心,同学大怪之。以先生尚躬行,恶禅学,无有为之者。(忽思祖父则拟)忽自以为孔子则(笑)欣(笑自)喜而笑,忽思苍生困苦则闷然。”括号内为康有为原删文字,从笔锋、墨迹来看,此为写作时的随时修改。康在此处的修改,抹去了他心中的大秘密,即他自以为是“孔子”之再世!
[39] 《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14页。
[40] 我推测其最初的原稿可能为:“以□人慕西樵山水幽胜可习静,正月,遂入樵山,居白云洞,历讲道佛之书,养神明,弃渣滓。时或啸歌为诗文,静坐堂,经徘徊石窟瀑泉之间,起坐无□,席芳草,临清流,修柯遮云,清泉满听,□常静坐,弥月不睡,始则诸魔杂沓,继则魂梦皆息,欣然自得。”中间有多处添加。而“习五胜道,见身外有我,又令我入身中,视身如骸,视人如豕。既而以事出城,遂断此学”一段为添加,补在页眉,并在其后删“复以民生多艰,□□我才力聪明,当往拯之”一句。
[41] 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3集,第3页。又,康有为于光绪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南洋槟榔屿完成《〈春秋〉笔削大义微言考》写作之后,作题记,并题诗:“……大义微言掇十一,幸留口说演心传。执器西行曾有梦,抱书东走竟遭焚。”(《康有为手稿·四·〈春秋〉笔削大义微言考》,大象出版社,2014年,上册,第1页)再次强调“执器西行”的“梦”境。进一步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编第三节“大同三世说”。
[42] 《与沈刑部子培书》,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编:《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07页。
[43] 与“至乙酉之年而学大定”相同的说法,又见于梁启超:“有为常言‘吾学三十岁已成,此后不复有进,亦不必求进’。”(《清代学术概论》,朱维铮校注:《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73页)康有为三十岁(虚岁)为光绪十三年(1887),即其第二次进京之前。
[44] 《教学通义》同时出版了两个版本。其一是由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国思想文化史研究室编:《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3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年),名《教学通议》,朱维铮撰写编者按称:“今承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鼎力相助,清理出这部埋没近一个世纪的康有为佚著,并惠允本集刊全文刊布”,“据康有为自述,《教学通议》撰于一八八六年。据内容考证,此稿也许是此年所撰,但以后又有修改,修改的下限不会早于一八九一年即《新学伪经考》撰成那年”。“一方面,本稿探究古代中国的文化教育,于周制主要依据《周礼》,而且屡次断言《周礼》乃周公所作,这正是标准的古文家说;另一方面,本稿说到古制,特别在后半部,又指责刘歆作伪,而强调‘孔子改制之说’,这也正是典型的今文家说。假如本稿是一气呵成的,就是说没有在康有为于一八九〇年会晤廖平以后再加修改的,那末同一篇著作内论点如此前后抵牾,将无法得到合理解释。”(该书第343—344页)其二是由上海文物保管委员会编:《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亦收入,名《教学通义》,在该标题下注明:“光绪十二年正月缉定,广夏”(该书第67页)。“广夏”是康有为的字。该书《出版说明》称:“一九六一年,康有为家属康同凝、康保庄、康保娥将所藏康有为遗稿、函札、电稿以及书籍、图片等捐赠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这些材料中有很大一部分为未刊手稿,是研究中国近代史的重要资料,现经整理编为一套《康有为遗稿》,分辑出版。”康同凝(1909—1978),由何旃理夫人生于香港。该书《编者的话》称:“其中初刊的有《教学通义》……均据手稿整理”。由此可见,两处所据为同一底本,且为康有为的亲笔手稿。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1集亦收录,名《教学通义》,称言“手稿今被发现,现据手稿校点付印”。在该书导言“祖诒记”之后有一段文字:“光绪十一年正月缉定。广夏”,编校者据此将写作时间定为1885年。(见该书第1集第18、19页)此处的“光绪十一年正月”未说明根据。查《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姜义华、吴根樑编校:《康有为全集》第1集,皆有原稿照片,但原印网点较粗,无法细辨,其中“十二年”的“二”字为一黑团,“正”字后面并无“月”字;且写明为“教学通义”,而康有为在《我史》及梁启超所言,皆为“通议”。该书的写作时间,最重要的证据是康有为《我史》手稿本,在“光绪十二年”中写道:“是岁著《教学通议》,成。”康后又添加一段内容。
[45] 《教学通义》,《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102页。
[46] 《教学通义》,《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108页。“才吏”“才士”之类的言辞,康在《教学通义》起首便言之。这些与龚自珍在《乙丙之际箸议》中的说法有相似性。(见《龚自珍全集》,中华书局,1959年,上册,第6—7页)
[47] 康有为在《万木草堂口说》中称:“南洋诸小岛无学校,何疑于三代无学校,汉文、景尚无学校。”(楼宇烈整理:《康有为学术著作选·长兴学记·桂学答问·万木草堂口说》,中华书局,1988年,第96页;以下简称《长兴学记·桂学答问·万木草堂口说》)
[48] 本小节对《教学通义》的分析,出于对康有为政治思想及其政策设计的考察,主要考虑该书内容对康在戊戌前后的政治行动有无作用。如果从文化观念或经学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相关的研究可参阅:刘巍:《〈教学通义〉与康有为的早期经学路向及其转向——兼及康氏与廖平的学术纠葛》(《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黄开国、唐赤蓉:《从〈教学通义〉看康有为早年思想》(《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教学通义〉中所杂糅的康有为后来的经学思想》(《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1期);房德邻:《论康有为从经古文学向经今文学的转变——兼答黄开国、唐赤蓉先生》(《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2期);宋德华:《岭南维新思想述论: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中心》,中华书局,2002年,第160—183页。此外,於梅舫的两篇论文:《康有为撰写〈教学通义〉之渊源、本事及旨趣》(“康有为与近代中国:第七届中国近代思想史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朱子学与康有为成学立教之理路》(未刊),对此亦有讨论,探赜索隐,颇有见地。
[49] 梁启超称:“先生所著书,关于孔教者,尚有《教学通议》一书,为少年之作,今已弃去。”(《南海康先生传》,《清议报》第100册,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第6册,第6314页)梁又称:“有为早年,酷好《周礼》,尝贯穴之著《政学通议》,后见廖平所著书,乃尽弃其旧说。”(《清代学术概论》,朱维铮校注:《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第63页)梁的这些说法,自然得自于康。
[50]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康有为在日记中大谈英国学制,有普通科与专门科,设立了各种学院,并称:“古有官师合一,有一学必立一官。秦人以吏为师,不为过也。”(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5集,第75—76页;又见《近代史资料》,总119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5—47页)光绪十六年,康在《长兴学记》中称:“周人有‘六艺’之学,为公学;有专官之学,为私学,皆经世之学也。”(楼宇烈整理:《长兴学记·桂学答问·万木草堂口说》,第12页)该书关于“六艺”之学的许多言论与《教学通义》是相通相近的。光绪二十一年(1895),康作《上海强学会章程》,称言:“入会诸子,原为讲求学问。圣门分科,听性所近。今为分别门类,皆以孔子经学为本。自中国史学、历代制度、各种考据、各种词章、各省政俗利弊、万国史学、万国公法、万国律例、万国政教理法、古今万国语言文字、天文、地舆、化、重、光、声、物理、性理、生物、地质、医药、金石、动植、气力、治术、师范、测量、书画、文字减笔、农务、牧畜、商务、机器制造、营建、轮船、铁路、电线、电器制造、矿学、水陆军学,以及一技一艺,皆听人自认,与众讲习。如新得之学、新得之理,告知本会,以便登报。将来设立学堂,亦分教门士,人才自盛。”(《强学报·时务报》,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第1册,第12—13页)“孔子经学为本”似为“公学”,其余各目似属“私学”。如此详细地抄录学科细目,意在说明康此时的学术分科观念。“文字减笔”一目,似为“简化字”。光绪二十三年,康在广西创办圣学会,其拟定的章程,再次重复了上述学科分类。(同上书,第3册,第2082—2083页。关于圣学会的研究,参见汤志钧:《戊戌时期的学会与报刊》,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676—689页)又,康有为的学生王觉任作《增广同文馆章程议》,称言:“汉儒传经,咸有专家,安定学斋,亦立分门。盖人生有涯,好一则博。故西人自十五岁以上,皆各占一学,白首不迁。艺学之盛,实由于此。今宜上依古义,旁采西例,分立诸学,庶易讲求。”又称:“王制称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皆与国之俊选,同造太学……今欧洲诸国其君后之子,入学与庶民等,犹存三代遗意。今请上法王制,令宗室王公、贝勒、贝子、公、将军及其子弟,凡年三十以下,皆入同文馆。”该文还谈到各科分立。(《知新报》第35册,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初一日,第36册,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影印本,1996年,上册,第394—395、411—413页)王觉任提到了“古义”“王制”,也提到了“西例”“欧洲”,这些内容与《教学通义》有相似性。
[51] 关于康有为掌控京师大学堂的努力,可参见拙文《京师大学堂的初建:论康有为派与孙家鼐派之争》,《北大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3辑,又见《戊戌变法史事考二集》,第209—283页。
[52] 康有为去世后,大量的文稿由其二女儿康同璧收藏。康同璧(1883—1969),字文珮,其母为康原配夫人张玉珠。丈夫为罗昌,曾任北京大学教授。1947年,美国汉学家芮沃寿(Arthur F.Wright,1913—1976)在康同璧家中将这些文稿拍成四个胶卷。该胶卷存于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图书馆,后又复制多份,分藏于世界各大图书馆。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亦藏有四个胶卷的复制本。芮沃寿后任耶鲁大学汉学讲座教授,其妻芮玛丽(Mary C.Wright),亦是耶鲁大学教授,中国近代史学者。蒋贵麟刊布《民功篇》时,没有说明出处和收藏处,但可以肯定,是从台北近代史所图书馆所藏胶卷中抄录的。查对胶卷,《民功篇》为抄本。第一页上有“专著”“杂著·卯”“民功篇”“郎谱田抄完”“杨叔澄首校”字样。第二页边上有“十六页以前为刘文义抄,后郎谱田完成”字样。第十六页边上有“此篇另页”字样。第十九页边上有“谱田从此起始”字样。杨叔澄所校错讹,写页眉上。第三十七页录《禹贡》“扬州”,页眉有“此下落抄一大段”字样,当属杨叔澄所写;与《禹贡》对照,从“扬州”的“厥贡惟金三品”直接连接到“荆州”的“惟金三品”。可见该抄稿尚未改正。《民功篇》的抄录时间尚不清楚,但从抄者郎谱田、刘文义和初校者杨叔澄来看,当属民国年间,亦有可能是康有为去世之后。从第一页“专著”“杂著·卯”字样来看,抄录的目的,是准备出版。
[53] 康有为在《教学通义》中提到过《民功篇》:“黄帝至尧、舜仅百年,制作为人道之极美。余别有说,详《民功篇》。”(《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69页)又据《我史》手稿本“光绪十三年”,康有为最初的文字是:“春居花埭伍氏花园。(既而)三月还,居乡之澹如楼。十月游七星岩,与梁星海刻石题岩焉。是岁草《民功篇》。”康后对此有多次修改,将“《民功篇》”等内容删去,而增加了“编人类公理”的内容。(可参见拙文:《“康有为自写年谱手稿本”阅读报告》,《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4期)《民功篇》的内容与《教学通义》亦有相通者:“古者司徒总教于上,司谏、司救,督之于下”;“若夫名物度数之繁,王制、圣道、鬼神、星卜、医药、物怪、虫、草木,各有专官,咸世其业。书存于府,吏为其师……”;“唐、虞之时,治水,教稼,典乐,掌礼,及为共虞历象,皆终其身。士不易业,官不易人。专业则讲求精,久任则有成功,疑此为黄帝以来相传之法。”(《民功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95、113页)又,《民功篇》后来康又有增改,其中可识别时间的有以下几条:一、“争区区边远之伊犁,而忘逼近数千里之蟠木,不早为计,而待俄人铁路纵横于蟠木之间,恐蟠木之区,动静之物,小大之神,不独非我有,并非我所能望见也。”(同上书,第85页)此处谈到曾纪泽收回伊犁谈判(光绪七年,1881)和俄国兴建西伯利亚大铁路(始于1890年,光绪十六年),而李鸿章签订《中俄密约》、允俄国借道修路为光绪二十二年。二、“东三省之老林窝集,奥大亚之内地,皆为草木、鸟兽宅处其间,莫能知其远近险易也。”(同上书,第89页)“奥大亚”虽不详其地,但“东三省”却源于始建于光绪三十三年之“东三省总督”。三、“闻英人遏徒烈克以印度壤地广漠,深林密菁,多毒蛇猛虎,行旅阻塞,岁毙六万人,而野兽山禽之伤人者不可数,请申驱兽之赏,独用先圣之政。”(同上书,第89页)此处所言为英属印度政府悬赏驱兽以护民人,还真不知康于何时获此知识,很可能是其到达印度之后。
[54] 《民功篇》至论及禹时而突然中止。姜义华、吴根樑在按语中称:《民功篇》“其中辑集的各条资料,大都依据马骕《绎史》。原刊多有讹误,今据《绎史》及有关古籍略校正之”。(姜义华、吴根樑编校:《康有为全集》,第1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1页)相关的研究,可参见何若钧:《〈民功篇〉的思想境界》,《广东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宋德华:《岭南维新思想述论》,第149—160页。
[55] 《民功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67、69页。标点稍有异,以下不再注明。对于女娲,康有为称:“补天立极说虽近诞,然上古人稀力弱,猛兽食颛民,鸷鸟攫老弱,则实事矣……女娲者,必尝捍大灾者也。”(同上书,第71页)
[56] 《民功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73、75页。又,“悉材用器贿不备悉疾病”一句,未解,查胶片,原文如此。
[57] 《民功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80—81页。
[58] 《民功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99页。
[59] 《民功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83、90页。标点稍调整。“总署大臣”,总理衙门大臣。
[60] 《民功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112—113页。康有为称:“考古经义,禹以平水土而天子,稷以稼封,皋陶以刑封,伯夷以礼封,益以工封,夔以乐封,契以教封。垂及周,陈胡公以陶封,非子以养马封,鬻子以师封。若此者,皆以有功于民封,而三古数千年未闻以军功封者……此义甚明,经文至详,可按也。而后世舍四代不师,而乐于师暴秦盗贼之行……大道不明,青黄颠倒,以杀人为贤,而置人生于不论不议之间,使二千年民功不兴,日即于偷,民日以艰,皆经义不明之咎也。”(出处同上)
[61] 康有为称:“至于春秋,列侯并争,民日事兵,暴骨如莽,盖军功、民功之进退消长,在此时矣。孔子有元宗之才,尝损益四代之礼乐,于《王制》立选举,于《春秋》尹氏卒讥世卿,又追想大同之世,其有意于变周公之制而光大之矣。”(《民功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106页)
[62] 康有为称:“……故《易》特有通变、宜民之美,以炎、黄、尧、舜皆出一家,而能变政以利民,故可美也。若更性移代,则改朔易色,乃有国之常,何足异而美之?夫法久则弊必生,令久则诈必起,若代逾百年,时代贸迁,人皆知非而必泥祖宗之成法,不通变以宜民,百政壅阏,民气郁塞,下不蒙德,国受其灾,必待易姓者改纪其政,而祖宗实不血食。”(《民功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75页)康提出了“通变”的命题。
[63] 《民功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99页。
[64] 《民功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107页。
[65] 康有为称:“……夫后世即有贤圣拔出,科举格之,冗散滞之,年劳绌之,若无彭祖之寿,太公之年,而望预闻政事,不可得也。使舜生其间,其不以田间老也几希。而有国者号曰:无才,无才。其然岂然乎?不变敝法,而望希尧、舜之治,犹却行而求进,北辕而之楚也。”(《民功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90—91页)康此时为荫生,未中举,“不变敝法”一语,似为戊戌变法期间废八股改策论之先声,“望预闻政事”,又似设“待诏所”、许司员士民上书之先声。“策论”与“上书”,又是可以崭露头角的方式。
[66] 《康子内外篇》的写作与完成时间,参见本书下编第五章第二节“《康子内外篇》中的说法:‘地势说’”。对《康子内外篇》内容的研究,可参见李三宝:《〈康子内外篇〉初步分析——康南海现存最早作品》,新竹《清华学报》第11卷第1、2期;何建安:《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哲学变革的开端:〈康子内外篇〉评介》,《康有为早期遗稿述评》,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14页;宋德华:《崇尚新知的哲理思想》,见《岭南维新思想论述》,第20—44页。
[67] 《康子内外篇·人我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24页。标点稍有变动,以下不再注明。
[68] 《康子内外篇·阖辟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5—9页。
[69] 康有为致朱一新(第一札),光绪十六年,《义乌朱氏论学遗札》,光绪乙未年菁华阁刻本,第27页。康有为称:“今进昔年拟上之折及代屠侍御所草折稿已上者四事,又《与沈刑部子培书》一首、《阖辟篇》一首,令憙事小吏讽之,亦足以知其畴昔之所存。其它文稿固多,未敢遽上。”该件是吴仰湘提供的。由此亦可知,至少在光绪十六年,《阖辟篇》已成稿。
[70] 朱维铮称:“它就是此人年及而立便已参透权力哲学奥妙的确证”,“这一篇不仅是了解《康子内外篇》十五说的关键,也是了解康有为的哲学及其变异的入门。”(参见《康有为在十九世纪》,《求索真文明:晚清学术史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83—186页)
[71] 《康子内外篇·性学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14—16页。
[72] 前已注明,美国汉学家芮沃寿于1947年在康同璧家中将其收藏的康有为文稿拍成四个胶卷。《实理公法全书》最初由蒋贵麟从台北近代史所图书馆所藏芮沃寿所拍胶卷的复制品中录出,刊于《万木草堂遗稿外编》。朱维铮利用汪荣祖提供的胶卷影印本,刊于《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编:《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亦刊出《实理公法全书》,但称“此件藏美国国会图书馆,现据复印件排印”。(见该书,第41页)由此可见,三处为同一底本。还需说明的是,康有为拟撰的是一大套书,包括《万身公法全书》《实理公法全书》《公法会通》《祸福实理全书》《地球正史》《地球学案》;除《实理公法全书》外,皆是题目或提要,未完成。查对胶卷,这些内容合抄为一册,封面页有“第六卷”“杨叔澄首校”和“此稿只第一全,将来可刊入集著,仍须请高明审阅,似可缓印。普谨识。七月十二日”。既称“第六卷”,属已编集,抄录的目的是出版。“普”似为康有为学生罗普(孝高),“第一全”指《实理公法全书》为全本,“高明”指康门高徒,“普”的意见是“缓印”,即有所保留。从文字内容来看,“普”的这段话当写于康有为去世之后。对《实理公法全书》内容的研究,可参见朱维铮:《从实理公法全书到大同书》,《求索真文明:晚清学术史论》;吴熙钊:《从“几何定理”到“人类公理”的推演:〈实理公法全书〉简介》,《康有为早期遗稿述评》,第43—57页;宋德华:《注重人道的行为准则》,《岭南维新思想述论》,第44—74页;马永康:《康有为与“公理”》,《中山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73] 朱维铮作《实理公法全书》“编者按”:“据《康南海自编年谱》,他曾于1885年,‘手定大同之制,名曰《人类公理》’;1886年,‘又作《公理书》,依几何为之者’。这份佚稿,可能即在综合以上二稿的基础上撰成。从其中曾引用1891年刊布的法国人口统计材料来看,成稿时间不会早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辑,第324页)又,据康有为《我史》手稿本“光绪十一年”:“以几何理著人类公理”一句为添加,添在页左下侧;“乃手定大同之制,名曰人类公理,以为吾既闻道,既定大同,可以死矣”一句为添加,添在页眉。据《我史》手稿本“光绪十二年”:“又作公理书,依几何为之者”一句为添加,添在页眉。据《我史》手稿本“光绪十三年”,原稿为:“是岁草民功篇、公理□□游思诸天界……”,后改为“是岁编人类公理,游思诸天界……”,删去了“草民功篇”四字,增加了“编人类”。(可参见拙文:《“康有为自写年谱手稿本”阅读报告》,《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4期,又见《戊戌变法史事考二集》,第428—468页)如果用康有为《我史》来确定该书的写作时间,还真不太好确定。
[74] 利玛窦在《译几何原本引》称言:“夫儒者之学,亟致其知,致其知,当由明达物理耳。”“彼士立论宗旨,惟尚理之所据,弗取人之所意。盖曰理之审,乃令我知,若夫人之意,又令我意耳。知之谓,谓无疑焉,而意犹兼疑也。然虚理、隐理之论,虽据有真指而释疑不尽者,尚可以他理驳焉;能引人以是之,而不能使人信其无或非也。独实理者、明理者,剖散心疑,能强人不得不是之,不复有理以疵之。其所致之知且深且固,则无有若几何一家者矣。”(《几何原本》,《明清之际西方传教士汉籍丛刊》第一辑,凤凰出版社,2013年,第4册,第496页)此即康有为“实理”之由来。利玛窦、徐光启译《几何原本》第五、六卷为比例,此亦是康“比例”之由来。
[75] 与康有为同时代的孙宝瑄,得出与康接近的结论:“览《几何原本》。余谓天下万事万物,莫不有自然之理,欲显其事,而印诸吾心,则有法,文与算等法也。”(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初三日日记,童扬编校:《孙宝瑄日记》,中华书局,2015年,上册,第112页)朱维铮称:“在他(康有为)看来,由欧几里德《几何原本》所概括的数学公理,体现了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自然界的最高法则。”(《从实理公法全书到大同书》,《求索真文明:晚清学术史论》,第232—233页)
[76] 《实理公法全书》,《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辑,第329页。光绪二十七年,康有为著《〈孟子〉微》,将“万物皆备于我”一段,解释为:“人人独立,人人平等,人人自主,人人不相侵犯,人人交相亲爱,此为人类之公理,而进化之至平者乎!”(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5集,第422—423页)康在该书中多次言及“公理”。
[77] 《实理公法全书》,《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辑,第329页。
[78] 《实理公法全书》,《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辑,第335—336页。康有为此处所称“民主”,与“君主”相对立,即民选的统治者,即总统之意。
[79] 康有为光绪十三年日记称:“英国虽为君民共治之国,而甚不平等。其上议院皆用爵绅为之,教主参用十余人而已。虽有君主择用下议院人员之例,而君主不敢□焉。下议院亦只用英三岛人为之,允属地及入籍者不预,则尚门族、□郡望甚矣。”(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5集,第69页;《近代史资料》,总119号,第37页。标点稍所调整)“教主”,似指高级神职人员。康此时亦用“平等”来批评英国政治体制。
[80] 参见本书上编第三节之“大同三世说”及下编第一章第二节“《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大同三世说’中的‘民主’”。
[81] 《实理公法全书》,《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辑,第342页。
[82] 查康有为《我史》手稿本,其光绪五年、八年皆写于正文,光绪九年“购《万国公报》,大攻西学书……”一段是删去原文“及西学书”四字后的添加,补在行间。具体的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四章第二节“‘宋学义理之体’与‘西学政艺之用’”。又,从现存康有为光绪十二年、十三年日记来看,没有西学书籍的资料,仅提到《广报》《新报》《格致汇编》。日记中与《实理公法全书》相吻合的内容,除前引对英国“君民共治”的批评外,还有地球一统(大同)的思想:“列国并峙,是以有争。若合于一,何争之有?各私其国,是以有争。若废其君,何争之有?今天下君有三,若民主之国,诚无利于为君矣。诚令法、美二伯理玺天德相约,尽废天下之君,合地球为一国,设一公议院,议政事之得失;列国之君充议院人员,其有不从者,地球诸国共攻之。斯真以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兵军永息,太平可睹矣。美民主可不务哉!非是举,虽华盛顿之功德,不足称矣。”“凡治地球,尽废郡县,以三百六十度经纬线为界。”“凡为其度之人,其衣上皆绣经纬线,使可望而知也。则政易成矣。”(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5集,第71页;《近代史资料》,总119号,第37、41—42页)另有女学、夫妇、父子等简短内容。康的上述思想极为分散,与《实理公法全书》的完整性尚不能相比。
[83] 《清代学术概论》,《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第79页。具体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四章第四节“梁启超的说法:‘中学西学’‘折中孔子’”。
[84] 具体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四章第三节“康有为在万木草堂及桂林讲学内容的中、西学比例关系”。
[85] 康有为在《春秋董氏学》中称:“言《春秋》以董子(仲舒)为宗,则学《春秋》例亦以董子为宗。董子之于《春秋》例,亦如欧几里得之于几何也。”(姜义华、吴根樑编校:《康有为全集》,第2集,第668页)可见康将欧几里得的几何与董仲舒的学说拼接在一起。张伯桢记,康在光绪二十二年(1896)五月在万木草堂讲数学一章:“西人几何数起于三角,三角起于点,三角以下可推至于无穷矣。”“近西人几何数即勾股,《周髀》所制之算经也。有点线面体之形学,皆并入数学中。《几何原本》一书,欧猎理得所著,近周灵王时人,与《周髀》同时。两书相较,几何过于勾股远矣。”(《南海师承记》,同上书,第473页)由此可见康曾在万木草堂讲授数学,并对《几何原本》有所评价。康又称:“近见西人伟烈亚力称欧几里得、亚奇默德皆生于当周时,算术已精深如是,然自谓不解十进之数。”(《康子内外篇·肇域篇》,《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30页)伟烈亚力(Alexander Wylie,1815—1887),英国传教士,曾与李善兰合作将《几何原本》后九卷译成中文。“亚奇默德”,即阿基米德。由此可知,康读过伟烈亚力的著作。
[86] 参见朱维铮:《从〈实理公法全书〉到〈大同书〉》,《求索真文明:晚清学术史论》,第231—258页。
[87] 《时务报》第41册,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册,第2771—2777页。
[88] 夏晓虹:《饮冰室合集集外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上册,第22—23页。
[89] 梁启超:《第一年读书分月课程表》,《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24—31页。专精书目由《公羊传》转换《中庸》《礼运》《大学》《论语》《古学案》《二戴记》《周礼》《荀子》《墨子》《管子》《老子》《庄子》《列子》《吕氏春秋》《淮南子》《左氏春秋》《商君书》《韩非子》,惟公理学不变。具体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四章第四节“梁启超的说法:‘中学西学’‘折中孔子’”。
[90] 还须注意的是,梁启超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作《三十自述》,称其在万木草堂时,康有为“时著《公理通》《大同书》等书”。(《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2册,第17页)此处的《公理通》,有可能是《实理公法全书》,亦有可能是康另外的著作。
[91] 康有为参加了光绪十五年顺天府乡试,但是否参加了光绪十四年顺天府乡试,不见记载。
[92] 康有为在《我史》中提到黄绍箕、沈曾植、屠仁守、盛昱,在日记中提及王仁东、黄绍宪,又称“王□隐户部”“连生编修”,前者似为王颂蔚,后者似为“廉生”,即王懿荣。后两人是王雁告诉我的。(康光绪十四、十五年日记见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5集,第74—81页;又见《近代史资料》,总119号,第43—50页)康致曾纪泽、黄绍箕、沈曾植、盛昱信,见《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183、198—199、204—211页;《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下册,第580—581页。
[93] 康有为致潘祖荫、祁世长信,见《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189—192、194—197、200—201、203页。其中致潘祖荫信三件,从信中可知,潘祖荫曾见过一次,并在临行前送其“行资”。康致徐桐信,见后注。康联络翁同龢、盛昱,要求代奏上书的情况,见翁万戈编:《翁同龢日记》,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二十七日,中西书局,2012年,第5卷,第2273、2275页。
[94] 《上清帝第一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10页。“霁威严之尊,去堂陛之隔”,与《民功篇》中关于减削君臣礼仪的议论有相通之处。又,“周有土训、诵训之官”,见之于《周礼·地官》,属古文经。
[95] 康有为致徐桐信,见《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200—201页。从信中可知,康去徐桐处三次,皆未获见,徐派人至康处问“所欲言”,康致信徐并送“上清帝第一书”,请求代奏,被退回。康有为作注:“此信于戊子年□月□日投之,越日原书发回,以狂生见斥也。”
[96] 翁同龢的评价,见翁万戈编:《翁同龢日记》,第5卷,第2275页。翁摘录康有为《上清帝第一书》,见翁万戈辑:《翁同龢文献丛编之一:新政·变法》,台北艺文印书馆,1998年,第287—289页。相关的研究,参见孔祥吉:《翁同龢与康有为上清帝第一书》,《晚清佚闻丛考:以戊戌变法为中心》,巴蜀书社,1998年,第142—151页。
[97] 《广艺舟双楫·自叙》,姜义华、吴根樑编校:《康有为全集》,第1集,第398页。
[98] 《鲜盦先生广艺舟双楫评语》,转引自许全胜:《沈曾植年谱长编》,中华书局,2007年,第100页。“子培”,沈曾植。
[99] 康有为致朱一新(第一札),光绪十六年,《义乌朱氏论学遗札》,第26—27页。康信写作时间的考证与内容评论,参见吴仰湘:《朱一新、康有为辩论〈新学伪经考〉若干史实考——基于被人遗忘的康氏两札所作的研究》,《文史哲》2010年第1期。
[100] 以上五篇奏折可见于《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1—20页;《万木草堂遗稿》,第199—200页。据孔祥吉研究,可以确定为屠仁守代拟的两篇:一、《请开清江浦铁路议》,屠仁守后将该折拆为两折,一折上奏,另折未奏。(《康有为变法奏议研究》,第24—31页)二、《为报效一途急宜停止以存政体而遏乱原折》(见孔祥吉同上书,第31页)。相关的研究,还可参见黄彰健:《论光绪十四年康有为代屠仁守草折事》,《戊戌变法史研究》,第603—626页;孔祥吉同上书,第40—56页。又,据康有为致朱一新的信(第一札):“今进昔年拟上之折及代屠侍御所草折稿已上者四事……”(《义乌朱氏论学遗札》,第27页)可知康所拟之折,已由屠仁守上奏者至少四件。
[101] 康有为代拟的《门灾告警请行实政而答天戒折》与《上清帝第一书》言词多有相合之处。该折提出三项对策为:一、光绪帝亲政后,“中外臣工有紧要章奏,仍达慈鉴”;二、“妙选方正耆艾、深通学术之士以充左右,备顾问,弼圣躬,论治道”;三、“请令枢辅诸臣虚己省愆,不能者止,无妨贤路,妙简公忠宏远之士以济艰难”。后两项与《第一书》同。该折又称:“布衣下士,怀忠抱愤,上书陈事,又格而莫达”。显然是为自己鸣不平。(《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15—20页)
[102] 该文原系康同璧所藏,由蒋贵麟从当年芮沃寿所拍胶卷中录出,刊于《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347—354页。姜义华、张荣华以其文字与《钱币疏》“多有雷同”,将写作时间定于1888年10月(光绪十四年)。(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1集,第164页)查该文称:“近者洪钧出使德国……”,案洪钧于光绪十三年(1887)出任驻俄国公使兼任德国,时间上是接近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季中外使领年表》,中华书局,1997年,第5、9页]。查该文又称:“余自壬午(光绪八年,1882)游京师,尚不用之(指银洋),近则亦行用矣”,文气似在北京写的。又,康同璧(文珮)编《万木草堂遗稿》油印本,其第六册收入《笔记》46篇,其中《忠信》《逆流》《勤礼》《器物》《节制》《康熙上谕》《官制科举》《币制》《司马法》九篇与《论时务》相同,当是相同的收藏、因整理不同所致。(见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1集,第203—207页)由此可见,《论时务》主旨比较分散,很可能是多篇笔记所合成。
[103] 《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350—351页。“藩臬既除”一语,“藩”为藩司,布政使;“臬”为臬司,按察使。“既除”为裁去以上两官缺,但《论时务》一文中未涉及此事,可见康在他处又有裁去该两官缺的言论。康在《上清帝第二书》中有“道设巡抚”,即废省论,后将详述。括号内“原注”以下为原文小字注。全书同。
[104] 《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351页。康有为对此还称:“凡举不称者,罚其选举人,有司得革退之。凡选举人、被举人皆得挂名于乡。凡已举充议员者,一年退出,不得再举,三年之后,乃得再举也。”(同上书,第352页)这段话暴露出康思维不细密处,按其设计,上院本是官员组成,没有选举人;下院是由富人为选举人,未必是官员。“有司得革退之”,似乎是官员因选举不当而受罚。
[105] “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见《尚书·洪范》。“盘庚进众于庭”,见《尚书·盘庚篇》。“吕、郤、宁武入民而誓”一句,“吕”为吕甥,“郤”为郤乞,皆晋国大夫,此处指两人拥梁惠王回国之事;“宁武”,宁俞,卫国大夫,此处指宁俞拥卫成公复国事。两事见于《左传》僖公十五年、二十八年。且《左传》为古文经,康有为以后不再引用此典。“大司徒之询国危、询国安、询国迁”,见《周礼·秋官·小司寇》。“大司徒”是康误,“询国安”是“询立君”之讳。
[106] 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参见本书上编第四节之“三条建策——求人才、慎左右、通下情”、本书下编第一章第一节“《古议院考》及其思想资料的辨识”。
[107] 手稿,康保延藏,《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下册,第580—581页。“令长”,指地方政府长官。“议院绅”“议绅”,指议员。“君侯”,指曾纪泽。曾纪泽回信未见。康有为此期的思想,还可参见其光绪十三年、十四年日记。(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5集,第74—76页;又见《近代史资料》,总119号,第43—47页)
[108] 该书完成时间,参见於梅舫:《以董生正宋儒:朱一新品析〈新学伪经考〉旨趣》,《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陈占标:《〈新学伪经考〉初刊年月考》,《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1期。朱维铮、廖梅曾编校《新学伪经考》,朱作导言,后以《重评〈新学伪经考〉》为题,收入《求索真文明:晚清学术史论》。
[109] 廖平此时著有《今古学考》《古学考》(《辟刘篇》)和《知圣篇》,后两书初成于光绪十四年,刊刻于光绪二十三、二十八年。康有为思想是否受到廖平影响,已成学术公案。相关的研究,参见李耀仙:《廖季平的〈古学考〉与康有为的〈新学伪经考〉》,《社会科学研究》(成都)1983年第5期;朱维铮:《重评〈新学伪经考〉》,《求索真文明:晚清学术史论》,第214—230页;房德邻:《康有为和廖平的一桩学术公案》,《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4期;黄开国:《评康有为与廖平的思想纠葛》,《社会科学辑刊》1990年第5期,《〈孔子改制考〉与〈知圣篇〉之比较》,《孔子研究》1992年第3期;汤志钧:《康有为和廖平、皮锡瑞》(该文是其著作《近代经学与政治》的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书局,2000年)。前引刘巍、黄开国、唐赤蓉、房德邻关于康有为《教学通义》的论文,对此亦有分析。近读吴仰湘论文《重论廖平、康有为的“学术公案”》(《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考据严密,分析截断,说理甚详:“康读过《今古学考》和《知圣篇》,肯定受到廖影响而转向今文经学,但不能由此证实廖、康学术存在渊源关系。”我对此论是赞同的。张之洞称:“《湘学报》卷首即有‘素王改制’云云,嗣后又复两见。此说乃近日公羊家新说,创始于四川廖平,而大盛于广东康有为。其说过奇,甚骇人听。窃思孔子新周、王鲁为汉制作,乃汉代经生附会增出之说,传文并无此语,先儒已多议之,然尤仅就《春秋》本经言。近日廖、康之说,乃竟谓六经皆孔子所自造,唐虞夏商周一切制度事实,皆孔子所定治世之法,讬名于二帝三王,此所谓‘素王改制’也。”(《致长沙江学台》,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武汉出版社,2008年,第9册,第244页)梁启超称:“康先生之治公羊、治今文也,其渊源颇出自井研(廖平),不可诬也。”(《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1册,文集之七,第99页)梁又称:康“后见廖平所著书,乃尽弃其旧说”。(《清代学术概论》,《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第63页)梁又称:“康先生从廖氏一转手而归于醇正,著有《春秋董氏学》《孔子改制考》等书。”(《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同上书,第315页)我以为,一、如果仔细阅读康有为和廖平的著述,可以感觉到康、廖是两个思想体系,差异性极大。也就是说,从思想来说,从廖平出发,走不到康有为的结论。反过来说,从康有为出发,也不会有廖平之多变。两者若有重合,只是很小的部分。二、关于康有为受廖平影响一事,上引张之洞、梁启超的说法最为可靠,一是廖的师门,一是康的弟子,而且都是比较熟悉者。张认识廖、康,梁不知是否与廖有过交集。他们说出来的话,大体靠谱。三、我由此而认为,康受廖的影响为事实,而康受过许多人的影响,过分夸大廖的影响是不必要的。
[110] 此是张之洞于光绪二十九年入京时所作《学术》一诗的注文。该诗称:“理乱寻源学术乖,父雠子劫有由来。刘郎不欢多葵麦,只恨荆榛满路栽。”(《张之洞全集》,第12册,第489页)从诗及注文中可见,张对当时学术风气不满,认为这种风气是引发晚清政治变动的主因之一。又,张之洞于光绪七年(1881)离京赴外任,直至光绪三十三年回京任军机大臣。
[111] 钱穆称康有为此说有“不可通者”28处。我以为其中最有力者两条:一、当时校书者有多人,知古文经者更多,何以无一人指责刘歆作伪。二、刘歆争立古文诸经时,王莽刚退职,由师丹等人当政,并无为王莽服务之可能。(《钱穆先生全集·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九州出版社,2011年,第1—6、59—70页)相关的研究,参见刘巍:《刘向歆父子年谱的学术背景与初始反响》,《历史研究》2001年第3期。
[112] 朱一新与康有为当时有论辩,现存朱一新书信8通,康有为书信共5通。(参见吴仰湘:《朱一新、康有为辩论〈新学伪经考〉若干史实考——基于被人遗忘的康氏两札所作的研究》,《文史哲》2010年第1期)朱一新称:“伪《周官》《左传》可也,伪《毛诗》不可也;伪《左传》之羼乱者可也,伪其书不可也。”又称:“今学、古学行之几二千年,未有大失也。若《周官》,若《左氏传》,若《古文尚书》,疑之者代不乏人,然其书卒莫能废也。”(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1集,第317、319页)相关的研究,除吴仰湘论文外,还可参见朱维铮:《康有为与朱一新》,《中国文化》1991年第5期;张勇:《也谈〈新学伪经考〉的影响——兼及戊戌时期的“学术之争”》,《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3期;江中孝:《19世纪90年代初期岭南学术界的一次思想交锋——以朱一新和康有为对〈新学伪经考〉的论辩为中心》,《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於梅舫:《以董生正宋儒:朱一新品析〈新学伪经考〉旨趣》,《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又,朱一新思想对当时人亦有不可忽视的影响。陈寅恪说:“当时之言变法者,盖有不同之二源,未可混一论之也……至南海康先生治今文公羊之学,附会孔子改制以言变法。其与历验世务欲借镜西国以变神州旧法者,本自不同。故先祖先君见义乌朱鼎甫先生一新《无邪堂答问》驳斥南海公羊春秋之说,深以为然。据是可知余家之主变法,其思想源流之所在矣。”(《读吴其昌撰〈梁启超传〉书后》,《陈寅恪集·寒柳堂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167页)“先祖”,湖南巡抚陈宝箴。“先君”,吏部主事陈三立,戊戌时随侍陈宝箴,对湖南变法多有作用。朱一新《无邪堂答问》,是其主持广州广雅书院时的答疑,阐述其政治思想与学术思想,是其一生最重要的著作。(今有吕鸿儒、张长法点校本,中华书局,2000年)然该书中没有直接驳斥康的“公羊春秋之说”,陈寅恪所言,应是朱、康论辩的书信。戊戌政变后,这些书信由湖南学者刊于《翼教丛编》,可见湖南学界、政界当时已阅,陈宝箴、陈三立亦应读过。陈寅恪此处记忆稍有误。
[113] 余联沅上奏时间见军机处《随手档》,光绪二十年七月初四日;原片见《军机处档》,133658,台北故宫博物院文献馆藏。光绪帝上谕见军机处《上谕档》同年七月初四日。李瀚章奏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中华书局,1995年,第32辑,“戊戌变法”,第525—526页,上奏时间为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光绪帝收到时间为十一月二十一日,朱批“知道了”。相关的研究,参见孔祥吉:《安维峻弹劾〈新学伪经考〉辨误》,《戊戌维新运动新探》,第310—314页;拙著《从甲午到戊戌:康有为〈我史〉鉴注》,2009年,第37—45页。此外,孟永林作《安维峻首请毁禁康有为新学伪经考补正》(《历史档案》2014年第3期),引用安维峻自述,认为安可能另有奏折,惜无档案可佐证。江中孝《19世纪90年代初期岭南学术界的一次思想交锋——以朱一新和康有为对〈新学伪经考〉的论辩为中心》(《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引康《重刻〈新学伪经考〉后序》,称御史褚成博是该折的起草者。若真是如此,京城言官卷入此事者人数甚多。
[114] 房德邻:《康有为的疑古思想及其影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
[115] 相关的论说,可参见江中孝:《关于康有为和戊戌维新的指导思想问题》,《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6期。
[116] 康有为在万木草堂的讲学,今存四篇笔记:《万木草堂讲义纲要》(《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133—166页)、《万木草堂口说》(楼宇烈整理:《长兴学记·桂学答问·万木草堂口说》,第63—290页)、《康南海先生讲学记》和《南海师承记》(姜义华、吴根樑编校:《康有为全集》,第2集,第209—252、437—558页)。康在广西的讲学,见《桂学答问》(楼宇烈整理:《长兴学记·桂学答问·万木草堂口说》,第27—60页)。康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光绪十八年,“是时所编辑之书甚多,而《孔子改制考》体裁博大,选同学高才助编纂焉。”“是书体裁博大,自丙戌年与陈庆笙议修改《五礼通考》,始属稿,及己丑在京师,既谢国事,又为之。”光绪二十年,“桂林山水极佳,山居舟行,著《春秋董氏学》及《孔子改制考》。”光绪二十三年,“是冬,幼博在上海大同译书局刻《孔子改制考》《春秋董氏学》《日本书目志》成。”(《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25、129、139页)“丙戌”,光绪十二年(1886)。“己丑”,光绪十五年(1889)。康在《孔子改制考》序言称:“……乃与门人数辈朝夕钩撢,八年于兹……”(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3集,第3页)“八年”从光绪十七年起,即《新学伪经考》刊刻之后。以上记录虽有矛盾,但可大体看出,从光绪十八年起,康组织门人编纂此书。此时其门人已有陈千秋、梁启超、徐勤、韩文举、梁朝杰、曹泰、王觉任、麦孟华等人。又,梁启超、韩文举等人在湖南时务学堂也大力宣传“孔子改制说”。(见《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
[117] 汤志钧:《戊戌维新与孔子改制》,《康有为与戊戌变法》,中华书局,1984年,第66页。
[118] 《孔子改制考》,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3集,第141页。康有为又称:“孔子作《春秋》,托新王以改制,而其于世事,则欲人之法先王,岂不自相剌谬?不知改制者,孔子之隐志;法先王者,《春秋》之托词。”(同上书,第142页)康认为,“先王”本是孔子的创造,“法先王”只是遵循孔子之道而进行“改制”。
[119] 相关的研究,除前引汤志钧论文外,还可参见吴义雄:《重论康有为与“孔子改制论”》,《中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贾小叶:《戊戌时期的学术与政治:以康有为“两考”引发的不同反响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6期。
[120] 关于康有为此期的“洪水说”“地顶说”,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五章第一节“万木草堂中的口说:‘洪水说’‘地顶说’”。
[121] 楼宇烈整理:《长兴学记·桂学答问·万木草堂口说》,第88—89、91、106、108—109、148页。《万木草堂口说》现存两个本子,即广州中山图书馆藏本(丙申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本(丁酉本),楼将两个本子互校刊出,加以说明。以上引用的文字,部分参考“丁酉本”。黎砚诒生平参见陈汉才:《康门弟子述略》,广东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149页。康的门徒张伯桢所录《康南海先生讲学记》,亦有相同相近的记载:“《史记·五帝》《三王本纪》皆各数百年,《韩非子》谓各千余年,《汉书·吾邱寿王传》谓唐虞三代六千余年,然三代上皆不可考。自孔子出,百子所称道,皆孔子之制度也。孔子未生之前,制度政教皆无定……孔子乃发愤而改制。”“《春秋》为孔子改制之书,《易》为穷理天人之书。”“天文学、历学皆出孔门。”“六代之乐,皆孔子所托。《咸池》《韶》舞隔春秋时已二千余年,岂尚有存者?”“魏文侯立博士,求六代之乐,即行孔教之第一人,然只行在一国。秦始皇亦甚尊孔子,立博士二百余人,二世尚立七十余人,是行至天下。至汉武帝崇尚经术,立‘六经’于学官,孔教遂定一统,推行日盛,至后汉为极焉。”“孔子以前,皆讲‘三世’。洪水时,人与水争;周公时,人与兽争;孔子时,人与人争。”(姜义华、吴根樑编校:《康有为全集》,第2集,第210—213页)梁启超作《清代学术概论》,论及《孔子改制考》,称言:“尧舜者,孔子所托也,其人有无不可知;即有,亦至寻常;经典中尧舜之盛德大业,皆孔子理想上所构成也。”(朱维铮校注:《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第65页)
[122]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初七日,翁同龢在日记中称:“上命臣索康有为所进书,令再写一分递进,臣对与康不往来。上问何也,对以此人居心叵测。曰前此何以不说,对臣近见其《孔子改制考》知之。”次日日记又称:“上又问康书,臣对如昨。上发怒诘责,臣对传总署令进。上不允,必欲臣诣张荫桓传知。臣曰张某日日进见,何不面谕,上仍不允。退乃传知张君,张正在园寓也。”(翁万戈编:《翁同龢日记》,第7卷,第3177页)以此之前,光绪二十年五月初二日,翁在日记中称:“看康长素(祖诒,广东举人,名士)《新学伪经考》,以为刘歆古文无一不伪,窜乱六经,而郑康成以下皆为所惑云云,真说经家一野狐也,惊诧不已。”初五日日记又称:“答康长素,不见。”(同上书,第6卷,第2741—2742页)翁对康的态度有变化。他先是对《新学伪经考》不满,但还能容忍,当康受余联沅弹劾时,梁启超请张謇向翁说项,翁还施之援手。至光绪二十四年初,翁曾向光绪帝保举过康,也曾会见过康,但看到《孔子改制考》后态度大变。至此时,光绪帝虽已发怒,翁仍不松口,但也不能主动出面弹劾康有为。
[123] 叶德辉:《觉迷要录》,光绪三十一年刻本,录一,第13—16页;陈同、宋钻友、承载点校:《翼教丛编》,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38—39页。
[124]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张之洞幕僚陈庆年在日记中记:“南皮师知康学之为邪说,而不敢公发难端,作书与梁节庵云:‘康学大兴,可谓狂悍!如何,如何!’梁答之云:‘贼猖悍,则讨之,不当云如何也。’”(《戊戌己亥见闻录》,《近代史资料》,第81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13页)当日,张之洞幕中传闻徐致靖保举康有为,光绪帝召见之。
[125] 孔祥吉发表《孔子改制考》进呈本序言并作评论:“刊印本序言与进呈本比较,改动非常之大,前者言民权,后者言君权;前者倡大同,后者倡孔教。康氏将原刊本中开头与结尾的以孔子纪年,以及序文中多处出现的‘太平之治’‘大同之乐’几乎全部删去,而增加了原刊本中没有的‘以天统君,以君统民,正五伦,立三纲,而人人知君臣父子之义’等内容。”(《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417—419页)张荣华称:进呈九卷为刊印本的卷一、七、八、九、十、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部分),“刊本卷二至卷六、卷十一至卷十七,计十二卷,均被进呈本删去……但正文内容并无出入,两者差异主要见之于序文。”他不同意孔祥吉的看法,认为:“进呈本《改制考》隐然以章学诚的《文史通义》一书为论敌……”(《康有为〈孔子改制考〉进呈本的思想宗旨》,《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孔祥吉的看法,康在进呈本序言中尽可能削弱“大同三世说”内容,尽管“后者倡孔教”一语未必完全得当。相关的研究还可参见拙著《从甲午到戊戌:康有为〈我史〉鉴注》,第447—452页。
[126] 相关的研究,可参见宋德华:《两考不是变法理论的代表作》,《近代岭南文化价值的演变》,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52—157页。
[127] 《万木草堂口说》,楼宇烈整理:《长兴学记·桂学答问·万木草堂口说》,第71页。“书不尽言”一句,见之于《易·系辞上传》。
[128] 《康南海先生讲学记》,姜义华、吴根樑编校:《康有为全集》,第2集,第219页。
[129] 《〈中庸〉注》,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5集,第388页;《〈孟子〉微》,同上书,第425页。
[130] 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3集,第3页。又,康有为于光绪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南洋槟榔屿完成《〈春秋〉笔削大义微言考》写作之后,作题记,并题诗:“……大义微言掇十一,幸留口说演心传。执器西行曾有梦,抱书东走竟遭焚。”(《康有为手稿·四·〈春秋〉笔削大义微言考》,上册,第1页)再次强调“执器西行”的“梦”境。
[131] 余联沅原片见《军机处档》,133658,台北故宫博物院藏。相关的文字可参见《翼教丛编》,上海书店版,第25页。
[132] 冯自由:《革命逸史》,中华书局,1981年,初集,第47页。“回”,颜回,子渊。“赐”,端木赐,子贡。“孟”,孟轲。“伋”,燕伋,子思。“参”,曾参,子舆。以上五人皆是孔门圣徒。
[133] 范旭仑等整理,谭献:《复堂日记》,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415页。“蛣蜣”,俗称“屎克郎”。
[134] 章太炎于1928年著《自订年谱》,称言:光绪二十三年,“春时在上海,梁卓如等倡言孔教,余甚非之。或言康有为字长素,自谓长于素王,其弟子或称超回、轶赐,狂悖滋甚。余拟以向栩,其徒大愠。”(见《章太炎先生自订年谱》,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年)冯自由称:光绪二十三年,“章(太炎)、梁(启超)订交即在此时。章尝叩梁以其师之宗旨,梁以变法维新及创立孔教对,章谓变法维新为当世之急务,惟尊孔设教,有煽动教祸之虞,不能轻于附和,是即章梁二人不能水乳之原因。戊戌春间,鄂督张之洞以幕府夏曾佑、钱恂二氏之推荐,专电聘章(太炎)赴鄂……两湖书院山长梁鼎芬一日语章,谓闻康祖诒欲作皇帝,询以有所闻否?章答以‘只闻康欲作教主,未闻欲作皇帝。实则人有帝王思想,本不足异;惟欲作教主,则未免想入非非’云云。梁大骇曰:‘吾辈食毛践土二百余年,何可出此狂语。’怫然不悦。”(《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第十四章《壬寅支那亡国纪念会·章太炎略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7页)冯自由该书,前有章太炎的序言,冯的以上说法,似应得自于章本人。
[135] 《康南海先生讲学记》,姜义华、吴根樑编校:《康有为全集》,第2集,第210页。
[136] 光绪二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张之洞幕僚陈庆年在日记中称:“薄暮,南皮师招赴八旗会馆谈,宴散后,在小亭观月,同人围坐。南皮师说:康长素辈主张素王改制,自谓尊孔,适足诬圣。平等、平权,一万年做不到,一味呓语云云。反复详明。三更始散。”(明光整理,陈庆年:《〈横山乡人日记〉选摘》,《近代史资料》,第76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201页)张之洞次日致湖南学政江标电报称:“近日廖、康之说,乃竟谓六经皆孔子所自造,唐虞夏商周一切制度事实,皆孔子所定治世之法,托名于二帝三王,此所谓‘素王改制’也。是圣人僭妄,而又作伪,似不近理。”(《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244页)
[137] 《孔子改制考》,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3集,第3、96、110、147、149—150、152页。“黑帝乃降精”,见《春秋演孔图》:“孔子母徵在梦感黑帝而生,故曰玄圣。”又称:“孔子母颜氏徵在游大冢之陂,睡梦黑帝使请己,己往梦交,语曰:汝乳必于空桑之中。觉则若感,生丘于空桑之中。”(赵在翰辑,钟肇鹏、萧文郁点校:《七纬》,中华书局,2012年,下册,第367、369—370页)康引《纬书》言“黑帝降精”,否认孔子的人间生父,似有意模仿基督教的“圣诞说”。“远近大小如一”,见之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隐公元年”“十有二月”:“……至所见之世,著治大平,夷狄进至于爵,天下远近大小若一,用心尤深而详。”这段话是康有为“大同三世说”的重要论据。又,康提到的《孔子特尊尧舜篇》,今尚未见。
[138] 《春秋董氏学》,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2集,第320、324、370、389、390页。
[139] 相关的研究,可参阅汤志钧:《康有为早期的大同思想》,《江海学刊》1963年10月号;《论康有为的“大同三世”说》,《中华文史论丛》1979年第2期。
[140] 《南海康先生传》,《清议报》第100册,中华书局影印本,第6册,第6313—6314页。梁提到的《春秋三世义》《大同学说》两书,今尚未见。
[141] 《三十自述》,《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2册,文集十一,第17页。“通甫”,陈千秋。
[142] 我查阅了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所收藏的两种版本《南海先生诗集》,皆未注明出版日期,图书馆原注出版时间,是根据康有为“自序”“印前说明”属日期,将两个版本分别误记为光绪三十四年(1908)、宣统三年(1911)。康有为“印前说明”称:“右门人梁任公所写诗,凡四卷至明夷阁事止。事变日繁,必无暇毕写。门人请先以付印,以待续写焉。更生。辛亥五月。”据此,该《诗集》于宣统三年开印;由此推断,似无光绪三十四年版本。又据此,梁启超按语称“二十年前”为光绪十七年(1891),即梁入门就学的第二年。“辛丑”,光绪二十七年(1901);“壬寅”,光绪二十八年。“国竞”,国家竞争,属梁启超作按语时的用语,并非康有为在戊戌时的语言(相关的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二章“康有为与进化论”)。
[143] 朱维铮校注:《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第66—68页。
[144] 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二章第五节“《大同书》:进化与天演的背离”。
[145] 康有为在《〈礼运〉注·叙》中称:“予小子六岁而受经,十二岁而尽读周世孔氏之遗文,乃受经说及宋儒先之言,二十七岁而尽读汉、魏、六朝、唐、宋、明及国朝人传注考据义理之说,所以考求孔子之道者……读至《礼运》,乃浩然而叹曰:孔子三世之变,大道之真,在是矣。大同小康之道,发之明而别之精,古今进化之故,神圣悯世之深,在是矣;相时而推施,并行而不悖,时圣之变通尽利,在是矣。是书也,孔氏之微言真传,万国之无上宝典,而天下群生之起死神方哉!”(《〈礼运〉注》,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5集,第553—554页)从这篇《叙》文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康“大同三世说”的思想源头;然该文署日期为“孔子二千四百三十五年,即光绪十年甲申冬至日”,即该年十一月初五日(1884年12月21日)。对于这一时间,楼宇烈、汤仁泽、姜义华、张荣华皆认为不可靠。现存《〈礼运〉注》手稿表明,是康在光绪二十七至二十九年居住南洋槟榔屿和印度大吉岭时所写(王刘纯等主编:《康有为手稿·五·〈礼运〉注稿》,大象出版社,2014年)。然我在《康有为手稿·六·〈孟子〉微稿》中意外地发现了一页,是康的亲笔:“孔子生二千四百五十一年辛丑九月,即光绪廿七年,注于英属槟榔屿督署之大庇阁,未成而行,卒业于印度哲孟雄国之大吉岭,时孔子生二千四百五十二年壬寅正月廿四日。礼运注。康有为记。”(见该书第69页)这是康对《〈礼运〉注》所作的题记,而误入《〈孟子〉微稿》中,康写明了《〈礼运〉注》的撰写与完成时间。我个人以为,康很可能先前已有写本,但因政变流亡而失,康到南洋槟榔屿、印度大吉岭后再度重写。但反映出来的思想,已不是戊戌时而是戊戌之后的。
[146] 《〈礼运〉注》,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5集,第554—557页。
[147] 康有为门人留下四部授课笔记,即黎祖健:《万木草堂口说》,张伯桢:《康南海先生讲学记》《南海师承记》,不著录人《万木草堂讲义纲要》(以上分见楼宇烈整理:《长兴学记·桂学答问·万木草堂口说》;《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姜义华、吴根樑编校:《康有为全集》第2集)。康在广西讲学内容,刻有《桂学答问》。从这些记录来看,康在讲授中很少谈《礼运》,谈得较多的是《公羊》《王制》《中庸》以及《孟子》与《荀子》。《万木草堂口说》有《礼运》一篇,所言不多,且不深入:“夫子之言礼,专言小康,不论大同。天下为家,言礼多而言仁少。天下为公,言仁多而言礼少。孟子多言仁,少言礼,大同也。荀子多言礼,少言仁,小康也。”(楼宇烈整理:《长兴学记·桂学答问·万木草堂口说》,第132页)《万木草堂讲义纲要》有三条:“不必藏己为己,二三百年后孔子之义必行于天下。”“《礼运》两条大义,一大同,一知气。”“孔子有大同、大平、大顺。”(《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153、155页)由此可以大体证明梁启超的说法,即“不以此义教学者”。而“二三百年后孔子之义必行天下”一句,又是康有为对实现世界“大同”的预期。
[148] 《时务报》第26册,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2册,第1729—1730页。该序言后记称:“《说群》全稿以次印入澳门《知新报》中。自记。”又,该《自序》又刊于《知新报》第18册,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十六日(1897年5月17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影印本,上册,第137—138页,并刊出第一篇《说群一·群理一》。梁启超著《说群》除介绍康有为学说外,还注意介绍严复与谭嗣同的学说。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二章第一节“康有为、梁启超回拒严复”。
[149] 《时务报》第36册,光绪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1897年8月19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册,第2418—2420页。梁启超还称:“徐君君勉既学于南海,治《春秋》经世之义,乃著《中国夷狄辨》三卷,一曰中国而夷狄之,二曰夷狄而中国之,三曰中国夷狄进退微旨。于以犁千年之谬论,抉大同之微言……”梁所称“所传闻世”“所闻世”“所见世”,即“三世说”,见之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隐公元年”“十有二月”:“于所传闻之世,见治起于衰乱之中,用心尚麄觕。故内其国而外诸夏,先详内而后治外……于所闻之世,见治升平,内诸夏而外夷狄……至所见世,著治大平,夷狄进于爵,天下远近大小若一。”这是“大同三世说”的重要论据。康有为亦常言最后一段。“有教无类”,见之《论语·卫灵公》,梁此处强调不分“其国”“诸夏”“夷狄”的“无类”。“洋溢乎中国……”一句,见之《礼记·中庸》:“唯天下至圣……是以声名洋溢乎中国,施及蛮貊,舟车所至,人力所通,天之所覆,地之所载,日月所照,霜露所坠,凡有血气者,莫不尊亲,故曰配天。”梁此处强调孔子的学说将会传遍到世界各地,包括“蛮貊”之地,即有世界“大同”之意。
[150] 《知新报》第32册,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初一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影印本,上册,第347—348页。该文梁启超署日期为“孔子卒后二千三百七十五年六月朔”,即光绪二十三年六月初一日。梁启超此处所言《大义述》《微言考》,在光绪二十三年三月初三日梁致康有为的信中曾提及:“先生之著书,以博大庄严为主,其当著者,则《伪经考》《改制考》《大义记》《微言记》,及其他言教精焉之书。”(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81页)由此可见《大义记》《微言记》确已成书。此两书似指康有为后来补著的《春秋笔削大义微言考》,康曾自述称:“此书旧草于广州羊城之万木草堂及桂林之风洞。戊戌蒙难,东走日本,携以俱。后游欧美,留于日本。己亥九月二十二日,《清议报》被焚,此稿遂烬。今乃补成之,自庚子十一月朔冬至始,凡阅七月有二十三日,共一百九十七日书成。”(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6集,第4页)梁启超所引“以元统天”,见之《易·乾卦·彖》:“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又见之何休《解诂》隐公元年王正月:“元者,气也。无形以起,有形以分,造起天地。天地之始也……《春秋》托新王受命于鲁,故因以录即位,明王者当继天奉元,养成万物。”梁所引“智周万物”,见之于《易·系辞上传》:“《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知周乎万物而济天下,故不过……”梁所引“天且弗违”,见之《易·乾卦·文言》:“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弗违,而况于人乎?况于鬼神乎?”梁由此说明包含“大同三世说”的孔子学说,居于绝对统治的地位。
[151] 《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时务报》第41册,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册,第2771—2777页。进一步的叙说与分析,参见本书下编第一章第二节“《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大同三世说’中的‘民主’”。
[152]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刊本,第2册,《札记》卷一,第2—3页。“韩先生”,时务学堂教习韩文举。梁启超在时务学堂宣传“大同三世说”,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一章第三节“《湖南时务学堂初集》:‘开民智’的方向”、下编第三章第四节“梁启超‘自下’进行的思想革命”。
[153] 参见本书下编第一章“论戊戌时期梁启超的民主思想”、第三章“戊戌时期康有为‘大同三世说’思想的再确认”。
[154] 《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52、169页。“不忍”,典出于《孟子·公孙丑》,是康有为“大同三世说”的重要概念。“聚散成毁,皆客感客形”一语,见于张载《正蒙·太和》。(《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第7页)“未济”,《易经》中的卦名,康也经常引用此卦,《康子内外篇》有《未济篇》。
[155] 参见本书下编第四章《中学或西学?——戊戌时期康有为、梁启超学术思想与政治思想之底色》。
[156] 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虽未上达,但在上海刊刻,有着很大的影响力。《第四书》曾在广东刊刻。光绪二十二年(1896),梁启超在《时务报》馆代印了《南海先生四上书记》。
[157] 前已叙及,康有为《第一书》提出“变成法”“通下情”“慎左右”三项建策,与《第三书》相比,内容有相通之处,次序稍有变化。康《第二书》提出“下诏求才”“通下情”两项主张,然是分开来说的,《第三书》将之集中,并增加“慎左右”一项。
[158] 《上清帝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64—65页,标点稍有改动。《第二书》也有大体相同的内容,但没有说得这么透彻。(同上书,第22—23页)《第一书》“变成法”中所言“尤望妙选仁贤,及深通治术之士,与论治道”,意思与此相近。(同上书,第8—9页)又,“载记”为“戴记”之误。《大戴礼记·主言三十九》称:“孔子曰:昔者明主以尽知天下良士之名,既知其名,又知其数,既知其数,又知其所在。明主因天下之爵以尊天下之士,此之谓至礼不让而天下治;因天下之禄以富天下之士,此之谓至赏不费而天下之士说。天下之士说,则天下之明誉兴,此之谓至乐无声而天下之民和。故曰:所谓天下之至仁者,能合天下之至亲者也;所谓天下之至知者,能用天下之至和者也;所谓天下之至明者,能选天下之至良者也。此三者咸通,然后可以征。”康想让光绪帝能“知天下良士之名”“其数”“其所在”,由此达到“合”“用”“选”的目的。
[159] 《上清帝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65—66页。所谓“周、汉之制”,康称:“《周礼》有土训、诵训、匡人、撢人之官,皆诵四方之故以广耳目。汉世郎官,若东方朔、扬雄,阶下执戟,袁盎入内移席,孔光执唾壶、虎子,皆妙选名儒为之。”《第一书》中“慎左右”,意思更明确,即“妙选魁垒端方通知古今之士,日侍左右”。(同上书,第10页)又,康有为拟《第三书》时,已中进士,并过朝考,尚未引见分派。查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初六日,康向都察院进呈《第三书》,十一日该书由都察院代奏;五月初十日,光绪帝引见该科最后一批进士(包括康),当日发下,康被圈为分部学习,后由吏部派为工部学习主事。由此,康上书时的命运或为翰林,可选入南书房,或为部曹,可选为侍卫。又,程子之言,又见于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孟子·告子篇上》。
[160] 《上清帝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66—67页。这一段话,《第二书》与之完全相同。(同上书,第39页)在《第一书》中,康的说法是“增设训议之官,召置天下耆贤,以抒下情”。(同上书,第9页)前述康在光绪十四年《论时务》一文中,亦有相关的内容。由此可见康思想的连续性及其变化。又,“三占从二”,典出于《尚书·洪范》:“三人占,从二人之言。”
[161] 涉及这一方面的论著较多,我以为其中论旨集中且重要的有,孔祥吉:《〈上清帝第三书〉进呈本的发现及意义》《关于康有为的一篇重要佚文》,见《戊戌维新运动新探》,第41—63页;宋德华:《戊戌维新派政治纲领的再探讨》,《历史研究》1985年第5期;房德邻:《维新派政治纲领之演变》,《历史研究》1989年第6期;宋德华:《维新派的政治纲领及其他——与房德邻同志商榷》,《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4期;《早期维新派议院观若干问题辨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91年第2期;佐々木揚:「戊戌変法期の「憲法」:康有為『日本変政考』を中心として」,《东洋学报》第88卷第2号,2006年9月,「康有為と梁啓超の憲法観:戊戌前夜から義和団事件まで」,《经济史研究》第16号,2012年;李春馥:《戊戌时期康有为议会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关于李春馥的研究成果,我在后面还会评论。
[162] 《孔子改制考》,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3集,第152页。
[163] 梁启超《古议院考》的内容介绍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一章第一节“《古议院考》及其思想资料的辨识”。
[164] 《万木草堂口说》,楼宇烈整理:《长兴学记·桂学答问·万木草堂口说》,第116、141、146、184页,部分引文据丁酉本。关于黎祖健及其《万木草堂口说》的介绍,参见本书下编第五章第一节“万木草堂中的口说:‘洪水说’‘地顶说’”。又,“遭利”,即jury,陪审团。
[165] 《南海师承记》,姜义华、吴根樑编校:《康有为全集》,第2集,第484、491—492页,标点稍有改动。“邒”是“邓”之误。(《春秋·恒公二年》记“蔡侯、郑伯会于邓。”)“云”是“三”之误,据何休《春秋公羊经传解诂》桓公二年称:“二国会曰‘离’,二人议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所道不同,不能决事,定是非,立善恶,不足采取,故谓之‘离会’。”又称:“时因邓都,得与邓会。自三国以上言‘会’者,重其少从多也。能决事,定是非,立善恶。《尚书》曰:‘三人议则从二人之言’,盖取诸此。”《尚书》的原文,见《洪范》:“三人占,从二人之言。”何休将“占”改为“议”。《解诂》,应是“三国以上言会”,见下注。又,“合外国立议院对待”之“对待”,是对立、对等之意。引文中()内为原文误字,[]内为作者校订改字,或补字。全书同。
[166] 《万木草堂讲义纲要》,《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158、166页。
[167] 关于康有为在万木草堂的讲授,进一步的叙说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四章第三节“康有为在万木草堂及桂林讲学内容的中、西学比例关系”。
[168] 《上清帝第四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75—76页。对此,康有为继续引用中国经典:“……然孟子云:国家闲暇,明其政刑,尊贤使能,大国必畏。《易》称:开物成务,利用前民,作成器以为天下利。《洪范》称:大同逢吉,决从于卿士、庶人。《孟子》称:进贤杀人,待于国人大夫。”此处的《洪范》《孟子·梁惠王》两条,前文已说明。“国家闲暇”一句,见之于《孟子·公孙丑》:“……莫如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之矣。”康认为泰西的议会制度是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开物成务”一句,分见之于《易·系辞》:“子曰:夫《易》何为者孔?夫《易》开物成务,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已者也……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是兴神物以前民用……备物致用,立成器以为天下利,莫大乎圣人……”康在其中挑出几个意思连缀,大意是:《易》是圣人用来开启物智、成就事务,包含着天下的道理;如果能明了天的意图,察知百姓的情况,即可据蓍占来引导人民;备置物品以让人使用,创造成器以便利天下,没有比圣人更伟大的。康所强调的是,天下一切有利的事物和制度,包括议会在内,都是由圣人创造,用来引导人民的。
[169] 《上清帝第四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83—84页。
[170] 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四书》最后称言:“……今将南归,感激圣明,瞻望宫阙,眷恋徘徊……其推行之节目,经理之章程,琐细繁重,不及详及。如蒙垂采,或赐召对,当别辑书进呈。”(《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86页)康希望光绪帝能召见他,而能一展其治国大略。
[171] 《上清帝第四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85页。
[172] 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四书》中,特别强调了西方议院输下情、便筹饷的功能:“一在设议院以通下情也。筹饷为最难之事,民信上则巨款可筹。赋税无一定之规,费出公则每岁摊派。人皆来自四方,故疾苦无不上闻;政皆出于一堂,故德意无不下达。”“征议郎则易于筹饷,而借民行钞皆可图”。(《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75—76、84页)
[173] 《上清帝第二书》,《康有为变法奏议辑考》,第37页。
[174]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7—38页。“四五品京堂”,即中央卿寺的堂官,如太常寺少卿(正四品)、光禄寺少卿(正五品)、鸿胪寺卿(正四品)、太仆寺少卿(正四品)、国子监祭酒(从四品)等等。“藩、臬”,布政使与按察使。“道、府、同、通”,即原来道员、知府、同知、通判,改为“道巡抚”的属官“参议”之类。“其上总督,皆由巡抚兼管,各因都会,以为重镇”一句,我以为,原设在省城的道,由道巡抚兼管总督职责,只是名分上的加重,以能管理“都会”,不再是管理省一级的总督。
[175] 康在《第二书》中称:“上则藩、臬、道、府,徒增冗员,何关吏治?”(《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7页)康有为可能很早就有撤销布政使、按察使的想法,前引写于光绪十四年《论时务》中,有无头无脑的“藩臬既除”一语。(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1集,第166页)
[176] 《上清帝第二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7—38页。
[177] 可参见本书上编第二节之“《上清帝第一书》与《论时务》”。
[178] 《官制议》,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7集,第231—341页;《废省论》,同上书,第9集,第358—381页。当时全国有二百余府。康还在《废省论》中提出设立地域的九部。
[179] 《上清帝第二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7—38页。当时京中衙门,堂官确实是有多位,如六部各有尚书、侍郎及管部大臣等,共计7位;当时高官确实兼任多职,如甲午战后的翁同龢,任军机大臣、总理衙门大臣、户部尚书等要职。
[180] 可参见本书上编第五节之“《上清帝第五书》《第六书》——总体改革思想”的最后部分。
[181] 《上清帝第二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8页。
[182] 《上清帝第二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8页。
[183] 《上清帝第二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8页。
[184] 《论时务》,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1集,第166—167页。
[185] 可参见本书上编第五节之“出洋游历、报馆与报律、禁缠足、孔教会、保国会”的最初部分。
[186] 康有为在《第四书》中称:“……吾土地辽阔,知县太多,纵不能如日本直隶国家,亦当如汉制领以巡抚,崇其品秩,任以从臣,上汰藩臬、道府之冗员,下增六曹、三老之乡秩”;“其余文书繁密之当删,卿寺冗闲之宜汰,堂官数人之当并,兼差数四之宜专,吏胥之宜易用士人,百官之宜终身专职,必使尽去具文,乃可施行实政”。(《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81页)康没有展开。
[187] 《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8、51页。
[188] 参见本书上编第五节之“发行纸币与大借洋款”。
[189] 《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8—29、51页。
[190] 可参见张海荣:《津镇铁路与芦汉铁路之争:甲午战后中国政治的个案研究》,北京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拙著《从甲午到戊戌:康有为〈我史〉鉴注》,第349—355页;拙著《戊戌变法的另面:“张之洞档案”阅读笔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46—448、467—476页。
[191] 可参见本书上编第五节之“《上清帝第五书》《第六书》——总体改革思想”。
[192] 《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9、51—52页。
[193] 《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9—30、52页。比较奇怪的是,康有为从何处得知“比国”(比利时)擅长矿学,而比利时的矿业并不发达;康称“吾金、银、煤、铁之富,可甲地球”,亦不正确,中国的金、银藏量不大,富铁矿也少,煤的蕴藏量较大。
[194] 《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0、52—53页。康有为指出:“吾元宝及锭,形体既难握携,分两又无一定,有加耗、减水、折色、贴费之殊,有库平、规平、湘平、漕平之异,轻重难定,亏耗滋多。”这是合乎当时情况的,时人亦有较多抱怨。银两制使大宗交易非常麻烦,也使小额结算十分困难。一部分人为方便而用洋圆交易。清末国内外商业贸易规模有了较大增加,国家货币和国家货币政策成为一大障碍,尤其是国际上通行金本位的情况下,损失更多。又,康在光绪十四年《论时务》中即有铸币的言论,亦可参阅。(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1集,第167页)
[195] 《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0—31、53页。
[196] 《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1、53—54页。康有为称:意大利、法国、日本“讲蚕桑”,印度、锡兰“茶叶与吾敌”,由此而建立丝茶局、开丝茶学会。丝茶学会应是社会组织,丝茶局属政府部门或是行业协会,我从文字上还看不出来。
[197] 可参见本书上编第五节之“《上清帝第五书》《第六书》——总体改革思想”。
[198] 《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2、54—55页。
[199] 可参见本书上编第五节之“政府经济机构、专利权、删减《则例》、京师道路整治”。
[200] 《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2—33、55—56页。
[201] 可参见本书上编第五节之“政府经济机构、专利权、删减《则例》、京师道路整治”。
[202] 《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3—34、56—57页。康有为称,海外侨民因排华法案将会大量回国,须事先准备移民之地;除了“游民无赖”收入警惰院外,乞丐等收入“外院”,“工作如之”;收养孤老残疾的机构,劝筹款项时,“许照军功劳绩奖励”。
[203] 《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5—36、57—59页。
[204] 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二书》中提出:文科童试以经古为正场,二场试《四书》文;乡会试头场为《四书》《五经》和诗,二场掌故、策,三场问外国。又称:“其有创著一书,发明新义,确实有用者,皆入翰林。进士授以检讨,举人授以庶吉士,诸生授以待诏。”(《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36页)康在《第三书》对此大大简化,未称具体办法(同上书,第58—59页)康在《第四书》中称:“……救贫莫如开矿、制造、通商,救弱莫如练兵、选将、购械,人所共知也。而科举不改,积重如故,人孰肯舍所荣而趋所贱哉?……于是稍改科举,而以荣途励著书、制器、寻地、办工之人;大增学校,而令乡塾通读史、识字、测算、绘图、天文、地理、光、电、化、重、声、汽之学。亦可谓能变通矣。”(同上书,第79页)
[205] 《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6—37、59页。康有为在《第四书》的五策,亦有“设报达聪”一策。
[206] 《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7、59—60页。
[207] 参见本书上编第三节之“孔子改制说”;上编第五节之“出洋游历、报馆与报律、禁缠足、孔教会、保国会”。
[208] 此后未久,光绪二十二年,户部因财政困境,上奏要求各省裁减绿营七成,勇营三成,以腾出经费。其中裁绿营的用语,与康有为的说法大体相同:“或虑裁兵生变,不知各省各粮大都虚伍,其食饷之兵非贸易营生,即游手坐食,所得饷项甚微,本不足以资养赡就食,裁撤亦与生计无关,当不致驱而为盗。”奉旨允行。然各省没有实际行动。光绪二十三年三月初四日,户部再次上奏,光绪帝下达严旨,并给直隶总督王文韶、两江总督刘坤一、浙江巡抚廖寿丰、河南巡抚刘树堂单独下旨,依旧未获大的进展。(谢俊美编:《翁同龢集》,中华书局,2005年,上册,第143—144、146—148、151—152、167—169页。《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2册,第286—287页;第23册,第48—50页。《时务报》也刊出户部光绪二十三年三月初四日奏折,见该刊第28册,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初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册,第1872—1876页)可见此事之难。
[209] 《上清帝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61—62页。
[210] 《上清帝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62页。
[211] 《上清帝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62—63页。其中“与绿营兵勇一律训练”一语,很可能是指与“营勇”(湘淮体系)一并训练之意。按照康有为前面的说法,绿营将是全撤的。“调入直省诸营,观摩讲求,必有策凌、僧格林沁之才”一语,似为调“诸盟王公、贝勒、贝子、台吉”入“直省诸营”,而非为调入所训练的蒙古军队。
[212] 《上清帝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62—63页。
[213] 《上清帝第三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63页。当时一些国家因海军军费不足,不能有巨舰重炮,只能建造小型舰船,并非是“铁甲过重,行驶难速”。至于重型铁甲舰与轻型的巡洋舰、驱逐舰的数量配置,又是另一个问题。康有为的言论,表明他没有这方面的知识。
[214] 《上海强学会章程》,《强学报》第一号,其中多有错字,另据第二号刊出之《强学报正误》改,《强学报·时务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9—15、23页。此外,康有为还非常强调学会的集资功能:“今议凡来入会者,皆须捐助,最少以十两为限”;“若逾月不交,即将其会扣除。其五十两以上,准分两次交清;百两以上,准分四次交清。每次以两月为限”;“凡捐助百两以上者,每译印成书,各送一部;五十两以上者,译印之书,但收成本;三十两以上者,取译印之书,减价一成;自十两以上者,报纸皆减二成,并刊名报上。其有捐助千金者,永准其送一人入学堂肄业,由会中支给”。
[215] 如同梁启超的许多政论文章一样,《变法通议》是未完成的作品。梁最初的设计很大,称“其总纲三:一曰教,二曰政,三曰艺。其分目十有八:一曰学堂,二曰科举,三曰师范,四曰专门,五曰幼学,六曰女学,七曰藏书,八曰纂书,九曰译书,十曰文字,十一曰藏器,十二曰报馆,十三曰学会,十四曰教会,十五曰游历,十六曰义塾,十七曰训废疾,十八曰训罪人”。但已发表者,只是其写作计划中的很小部分。相关的说明与分析,可参见本书附编第一章“梁启超《变法通议》的写作计划、发表与结集”。
[216] 梁启超所称“明经”似乎在做规定文章,不太合乎近代学术中立的立场;其余各科的内容,梁说得不太清楚,为方便读者,我用近代学术分科来括注,也请读者注意此仅是近似值。
[217] 相关的内容见《论学校二:变法通议三之二·科举》,《时务报》第7、8册,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初一、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413—420、483—488页。
[218] 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中提出“艺学科”,强调的是各科,还没有意识到建立普通教育体系之必要;梁启超的“上策”,是将科举与普通教育体系相结合。梁称此法是“远法三代”,又称“上策者,三代之制也”,自然是受到了康《教学通义》的影响。康在《上清帝第四书》中仅是笼统提到“稍改科举”,梁的“中策”将之具体化。康在《上清帝第二书》对文科改制有着简要的叙述,梁的“下策”再将之具体化。
[219] 可参见本书上编第五节之“科举、学堂、译书”。
[220] 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初二日,刑部侍郎李端棻上奏,要求在府州县、省、京城三级设立学堂,并要求设立藏书楼、仪器院、译书局、报馆,并派游学。(《刑部左侍郎李端棻奏请推广学堂折》,北京大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京师大学堂档案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页)这一奏折是梁启超起草的。梁到了上海后,看到了《时务报》日文翻译古城贞吉所译《日本学校制度》《日本高等师范学校章程》,对其思想应有所帮助。
[221] 相关的内容见《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总论》,《时务报》第5、6册,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十一日、二十一日;《论学校四:变法通议三之四·师范学校》,《时务报》第15册,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论学校五:变法通议三之五·幼学》,《时务报》第16、17、18、19册,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一日、十一日、光绪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二月初一日;《论学校六:变法通议三之六·女学》,《时务报》第23、25册,光绪二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四月初一日;《学校余论:变法通议三之余》,《时务报》第36册,光绪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上见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271—276、341—345页;第2册,第963—967、1033—1037、1103—1110、1173—1177、1247—1252、1525—1531、1661—1664页;第3册,第2413—2418页。
[222] 《上南皮张尚书书》,《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1册,文集之一,第104—106页。《论湖南应办之事》,《湘报》第26、27、28号,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至十七日,中华书局影印本,2006年,上册,第201—202、209—210、217—218页。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四章第四节“梁启超的说法:‘中学西学’‘折中孔子’”;下编第一章第四节“《论湖南应办之事》:通往议会的道路”。
[223] 《论学校十三:变法通议三之十三·学会》,《时务报》第10册,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初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621—625页。“中外达官”,指中朝与外廷的高级官员,非为中国与外国的高级官员。“严定会友功课,各执专门”,指康有为在《上海强学会章程》和广西桂林《广仁善堂圣学会章程》中提到的“以孔子经学为本”,分以“中国史学”等40余种科目,“一技一艺,皆听人自认,与众讲习”。
[224] 相关的内容见《论学校七:变法通议三之七·译书》,《时务报》第27、29、33册,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五月十一日、六月二十一日。以上见《时务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2册,第1797—1805页;第3册,第1933—1939、2209—2212页。关于“西国章程之书”,梁举例称:“近译出有《水师章程》《德国议院章程》《伦敦铁路公司章程》《航海章程》《行船免冲撞章程》等,然其细已甚也。”将《德国议院章程》和《水师章程》等混在一起,可见梁此时没有准确的概念和分类。梁后在《大同译书局叙例》中称:“本局首译各国变法之事及将变未变之际一切情形之书,以备今日取法;译学堂各种功课书,以便诵读;译宪法书,以明立国之本;译章程书,以资办事之用;译商务书,以兴中国商学挽回利权。大约所译,先此数类,自余各门,随时间译一二。种部繁多,无事枚举。其农书则有农学会专译,医书则有医学会专译,兵书则各省官局,尚时有续译者,故暂缓焉。”(《时务报》第42册,光绪二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4册,第2845页)梁此处已将宪法与章程分开来。又,梁提出用孔子生年为纪年,是“康学”的主要特点。
[225] 可参见本书上编第五节之“科举、学堂、译书”。
[226] 《论商务十:变法通议七之十·金银涨落》,《时务报》第43册,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初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4册,第2913—2920页。梁启超主要是针对总理衙门章京杨宜治的条陈发表意见,称中国若用金币,有利于国际收支,但不利于出口,且中国本身储金不足;中国若用银币,有利于出口,但不利于国际收支;“今日之中国若能开金矿,则用金莫大之利也。能兴工艺,则用银亦莫大之利也。苟不兴工艺,则用银可以贫中国,苟不开金矿,则用金亦可以贫中国。”这些都是经济学的常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清朝最重要的是建立国家银行与发行国家货币。杨宜治的奏折及户部、总理衙门咨复,见《时务报》第42册,光绪二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4册,第2850—2855页。
[227] 《论报馆有益于国事》刊于《时务报》第1册,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论加税》刊于《时务报》第5册,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治始于道路说》刊于《时务报》第15册,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论中国变法必自官制始》刊于《时务报》第22、24册,光绪二十三年三月初一日、二十一日,署名为麦孟华。以上见《时务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3—6、276—278页;第2册,第967—970、1455—1461、1593—1601页。
[228] 从今天的知识和历史经验来看,康有为的建策大多无法实行,但在当时许多书生的眼中并非如此。皮锡瑞虽不同意康的《新学伪经考》,但对梁启超等康门弟子在《时务报》《知新报》的言论极其欣赏,思想也逐渐趋于“开新”。光绪二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皮在日记称:“……阅《庸言》《富国策》,多可行者。然统筹全书,权其先后缓急之序,一一如指诸掌,终以南海之四上书为最。”(吴仰湘编:《皮锡瑞全集》,中华书局,2015年,第9册,第702、704页。又,《富国策》似为《续富国策》,陈炽著)
[229] 黄遵宪称,他之所以认识康有为,是张之洞的大幕僚、康有为的同乡梁鼎芬的介绍,“闻梁与康至交,所赠诗有南阳卧龙之语。”(陈铮编:《黄遵宪全集》,中华书局,2005年,上册,第161—162页)梁鼎芬曾有《赠康长素布衣》,诗云:“牛女星文夜放光,樵山云气郁青苍。九流混混谁真派,万木森森一草堂。岂有疏才尊北海,空思三顾起南阳。搴兰揽茝夫君意,蕉萃行吟太自伤。”[钱仲联主编:《中国近代文学大系(1840—1919)·诗词集一》,上海书店出版社,1991年,第771—772页]诗中确把康有为比作卧龙南阳的诸葛亮。而对康这样性格的人来说,朋友的相许,很可能转化为本人的自许。
[230] 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第四书》中,《周官》(《周礼》)共12见,多有重复。而康最爱引用者,仍是“询谋询迁”。又,康的引文,与经典原文常常有小的文字出入。
[231] 刘光第称:“数日来,工部主事南海康有为亦作有条呈欲递,但不知彼部堂官曾肯与代奏否?(其意痛发‘兼弱攻昧、取乱侮亡’八字)”(致刘庆堂,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刘光第集》,中华书局,1986年,第276页)杨锐称:“长素条陈,透切时弊,昨因高理臣给谏奏请派其出洋入万国弭兵会,亦近事之差强人意者。”(致汪康年,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第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2408页)。“高理臣”,高燮曾。《时务报》第51册(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刊出大同译书局广告:《南海先生五上书记》,售价一角,“是书丁酉冬南海先生因胶变而上者,约万余言。其中指陈时事之不可为,言保守之要道。比之前《四上书》,更为痛切明白。刊之以饷天下之有志斯世者。”可知该上书已由上海大同译书局石印发售。该广告又刊于《知新报》第44册(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初一日)。
[232] 高燮曾原片见《军机处录副·光绪朝·内政类·戊戌变法项》,3/108/5617/5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光绪帝谕旨见《上谕档》,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233] 参见孔祥吉编著:《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并可参见拙文《康有为与“真奏议”——读孔祥吉编著〈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3期)、《康有为、梁启超所拟戊戌奏折之补篇——读宋伯鲁〈焚余草〉札记》(《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5期),又见《戊戌变法史事考二集》,第380—427页。其中康有为19件,陈其璋7件,杨深秀13件,宋伯鲁18件,宋伯鲁、杨深秀联名1件,徐致靖6件,文悌3件,王鹏运2件,张仲炘2件,李盛铎1件,阔普通武1件。存目为徐致靖3件,王照1件,宋伯鲁1件,杨深秀1件。代奏的奏折,上奏人可能有修改,甚至是根本性的修改,如文悌、张仲炘、李盛铎等人。又,我个人以为,孔祥吉在《康有为变法奏议辑考》中所录李盛铎奏折一件(四书文体)、陈其璋一件(铁路口岸)、孙家鼐一件(《时务报》经费),不是康代为起草的。
[234] 皮锡瑞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日记称:“……云梁启超已到,其报中有一文字诋中国太过,香帅属毁之。”二十四日日记又称:“湖南时务学堂月初将开。”二十八日日记称:“下午赴黄公度廉访饮席,梁卓如、蒋德钧、熊炳山在坐,胡发珠亦在。梁貌不甚扬,亦不善谈,已到馆,初六上学。”(《皮锡瑞全集》,第9册,第724—726页)“熊炳山”,即熊秉三,熊希龄。
[235] 皮锡瑞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十九日日记称:“梁卓如闻特科事,不入都矣。”二月初十日日记称:“卓如将往粤,为乃翁五十祝寿,病已愈矣。”十四日日记称:“梁卓如已往沪,乃翁在沪待彼入都。秉三云恐其父迫之北上,请右帅打电报,告以保举特科,以安其心,可云爱才矣。”(《皮锡瑞全集》,第10册,第763、787、791—792页)“右帅”,陈右铭,陈宝箴。
[236] 光绪二十四年五六月间,梁启超根据光绪帝召见时面谕,将《变法通议》和其他在《时务报》上发表的文章合编进呈。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附编第二章“梁启超《变法通议》进呈本阅读报告”。
[237] 《上清帝第五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06—114页。康《第五书》的核心思想是“兼弱攻昧,取乱侮亡”,称言:“吾既自居于弱昧,安能禁人之兼攻?吾既日即于乱亡,安能怨人之取侮?不知病所,而方药杂投,不知变症,而旧方犹守,其加危笃,固也。”然“兼弱攻昧,取乱侮亡”一句,出自《尚书·仲虺之诰》,属梅赜的《古文尚书》。
[238] 康有为《上清帝第一书》曾以监生的身份,请国子监代奏。《第二书》(即《公车上书》)因听闻条约已被批准而未到都察院请求代奏(可参见拙文《“公车上书”考证补》,《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3期;《史料的主观解读与史家的价值判断:复房德邻先生兼复贾小叶先生》,《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5期,又见《戊戌变法史事考二集》,第1—127页)。《第四书》和《第五书》,皆为其所属衙门工部所拒。
[239] 《上清帝第六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38页。
[240] 十二局中,法律局的职掌为:“考万国法律、公法,以为交涉平等之计,或酌一新律,施行于通商口岸,以入万国公法之会。”其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外交涉之用,尤其是当时的教案,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概念并不相同。税计局的职掌为:“掌参用万国之税则,定全地之税、户口之籍、关税之法、米禄之制、统计之法、兴业之事、公债之例、讼纸之制。”其掌管的内容非常多,包括税收、统计、诉讼等方面,但只是制定相关的规则,与税务部门的概念完全不同。游历局的职掌为:“掌派人游学外国,一法一艺,宜得其详,其有愿游学者报焉。”这是推动国人游学外国的部门,西方各国没有相应的机构。社会局的职掌是:“泰西政艺,精新不在于官,而在于会,以官人寡而会人多,官事多而会事暇也。故皆有学校会、农桑会、商学会、防病会、天文会、地舆会、大道会、大工会、医学会……宜劝令人民立会讲求,将会例、人名报局考察。”其设置的目的,是“劝令”人民组织各种学会或社会团体,并进行相关的登记、考察。由此来看,“社”是集社,“会”是组会,与今天的“社会”概念不同。(《上清帝第六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39—140页)
[241] 《上清帝第六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40页。
[242] 康有为称“直省道员六七十”,数字有误,可见他对当时道一级的设置情况并不清楚。
[243] 康有为称新政局督办应按照主考(乡试主考官)、学政、洋差(出使大臣)的体制,其下属官员(主考官、学政为其幕僚,出使大臣为其参赞、随员)听其“辟举”。按当时制度,主考、学政要上报幕僚姓名,一般皆被认可;出使大臣要上报其参赞、随员名单,虽需批准,然未发现被驳的情况。
[244] 当时的地方政务为“钱谷”“刑名”两大项,由府一级直接上报该省布政、按察两司,不经过道一级。道员本是布政、按察两司的属官,没有上奏权,此时的惯例是听命于本省的总督、巡抚。新政局督办不是道员的下属,道员对其没有任何处置权。
[245] 《上清帝第六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40页。
[246] 康有为称:“乃请皇上纡尊降贵,采纳舆论,大誓群臣,与民更始……但开制度民政之局,拔天下通达之才,大誓群臣,以雪国耻……故臣不忧强邻分割之洊至,而忧国是讲求之未决也。臣曩言请定国是,正午针亦切至矣……”(《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84—187页)该折于三月二十三日由总理衙门代奏。康提出了新的说法:“定国是”。
[247] 宋伯鲁奏折称:“其与百司讲明国是之方,则请皇上大誓群臣……”(《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42—244页)此日为康有为被召见的次日,选择这一时间上奏,康是有用意的。“立法院”是制度局的变种,我将放在下节分析。
[248] 康有为称:“今之言变法者,皆非变法也,变事而已。言兵制、言学校、言铁路矿务,无论如何,大率就一二事上变之,而不就本原之法变之,故枝枝节节,迄无寸效……故非特开制度局于内廷,妙选通才入直,皇上亲临,日夕讨论,审定全规,重立典法,何事可存,何法宜改,草定章程,维新更始,此所谓先写图样,而后鸠工庀材也。若其粗迹,若法律、度支、学校、农工、商矿、铁路、邮政、海军、民兵及各省民政诸局,臣前者既言之;变科举,开学会,译西书,广游历,以开民智,臣面对已略举之,皆制度局中条理之一端而已。”“若欲变法,请皇上亲御乾清门,大誓群臣,下哀痛严切之诏,布告天下。一则尽革旧习,与之更始;二则所有庶政,一切维新;三则明国民一体,上下同心;四则采万国之良法;五则听天下之上书;六则著阻挠新政既不奉行或造谣惑众攻诋新政者之罪。诏书榜之通衢,令群臣具表签名,奉行新政,咸发愤报国,不敢怠违。”(《康有为变法奏议辑考》,第251—254页)该折于五月初四日由总理衙门代奏。又,戊戌政变后,康有为流亡日本,重写此折,发表于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出版的《知新报》第78册,称言:“奏为敬谢天恩,并统筹全局,恭折仰祈圣鉴事……蒙过采虚声,特予召见,垂问殷勤,至过时许,容其戆愚,宽其礼数,复令有所条陈,准其专折递奏……”内容有着很大的变化:其第一义是“统筹全局”,第二义是“御门誓众”,第三义是“开制度局”,而在第三义中又称:“臣所请者:规模如何而起,条理如何而详,纲领若何而举,节目如何而备,宪法如何而定,章程如何而周,损益古今之宜,斟酌中外之善……”梁启超《戊戌政变记》也发表了这一版本。宣统三年由麦仲华、康同薇名义所编的《戊戌奏稿》,该折的文字又有较大的修改。
[249] 杨深秀奏折称:“今既奉上谕明定国是,而守旧之徒迂谬指摘,日夜聚谋,思变乱明旨……臣日夜思虑,为我皇上筹之,盖皇上未有大誓群臣之举,大施赏罚之事,以悚动观听也……伏乞皇上采先圣誓众之大法,复祖宗御门之故事,特御乾清门,大召百僚,自朝官以上咸与听对,布告维新更始之义,采集万国良法之意,严警守旧沮挠造谣乱政之罪,令群臣签名具表,咸去守旧之谬见,力图维新。”(《康有为变法奏议辑考》,第277—279页)此时总理衙门对《上清帝第六书》尚未议复,以杨深秀名义再次提出,是康的精心策划。
[250] 李端棻原折未见。光绪帝将李折交庆亲王奕劻、孙家鼐议复。奕劻的说片称:“第一条请皇上晓谕群臣,以息争论”;孙家鼐的说片称:“其第一条,臣工未能尽喻皇上意旨,尚多争论等语。”从文气来看,与大誓群臣相近。其第二条为“懋勤殿”,是制度局的变种,我将放在下节分析。(《奕劻说片》《孙家鼐说片》,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十日递,《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47/74、75)
[251]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7—8页。总理衙门奏折最后称:“总之,为政之道,不在多言。墨守成轨,固无以协经权;轻改旧章,亦易以滋纷扰。臣等目击时艰,心维国计,遇有应须变通之处,自应随时体察情形,奏请酌办,以仰副我皇上励精图治之至意。”言辞中对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略有讽意。又,总理衙门的这一奏折是由帮总办章京顾肇新起草的,他在私信中称:“康有为条陈变法,请将内而部、院,外而两司、道、府、牧,令尽行裁撤,改为内设十二局,分掌庶务,外员尽改为差,领以京衔,会同地方绅士办事。任事分更,实开民主之渐。奉旨交议。弟惟议设铁路矿务大臣,余均力驳。奏上,奉旨另行妥议。旋请改派枢臣会同议奏,改由枢臣主稿,已于昨天覆奏。大致仍不出弟原稿之范围,而语意芜杂,较弟为甚。”(顾肇新致顾肇熙函,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六日,《顾豫斋致其兄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所藏档号:甲233)顾肇新称康《第六书》要将原有的旧机构“尽行裁撤”,是看到了康此策实行后的结局。顾又称“实开民主之渐”,又可知其“民主”观念与西方之差异。顾肇新的看法很可能不是他一个人的,而是代表总理衙门大臣们的集体看法。关于顾肇新起草奏折和总理衙门上奏的制度,可参见李文杰:《总理衙门的奏折流转及其权力运作》,《中华文史论丛》2019年第2期。
[252]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8—9页。按照当时的政务处理惯例,光绪帝收到该折后,应允或交相关衙门议复。光绪帝以如此激烈的方式对总理衙门的议复表示不满,用如此严厉的言词来责成军机处,极为罕见。由此又可见,光绪帝对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的基本态度是赞许的。时在北京的杨锐给张之洞的密信中称:“康有为条陈各衙门改为十二局,先设制度局,议论一切改革之事,有储才局、会计局、农政局、工政局、商政局、海军局、陆军局、刑律局、铁路局、矿务局各名目。交总署议,驳,再下枢、译两府议。上意在必行,大约不日即须奏上。都下大为哗扰云。”[《李鸿藻存稿(外官禀)》,第1函第1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所藏档号:甲70-10。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拙著《戊戌变法的另面:“张之洞档案”阅读笔记》,第166—174页]杨锐的十二局名称不那么准确,但“上意在必行”一句,说明了光绪帝的态度,“都下大为哗扰云”一句,又说明了京官们的态度。
[253] 军机处会同总理衙门奏折见《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9—11页。明发谕旨和交片谕旨见《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电旨见军机处《电寄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份,207/3-50-3/1576。总理衙门大臣张荫桓六月十三日日记称:“军机处、总理衙门会议康长素条陈变法,屡奉谕旨严催。”(王贵忱整理:《张荫桓戊戌日记手稿》,澳门尚志书社,1999年,第215页)
[254] 当日谕旨称:“著翰林院、詹事府、都察院各于值日之日,由该堂官轮派讲、读、编、检八员,中、赞二员,科、道四员,随同到班,听候召见,俾收敷奏以言之益。”“讲、读、编、检”为翰林院侍讲、侍读、编修、检讨;“中、赞”为詹事府左右春坊中允、赞善;“科、道”为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十三道御史。从六月十五日下旨起到戊戌政变,翰林院、詹事府、都察院共计十五次轮值,每次派出两至八人不等,光绪帝只召见了翰林院侍读伊克坦、詹事府中允黄思永和都察院御史丁之栻、蒋式芬、潘庆澜,共5人。
[255]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御史杨深秀上奏由康有为、梁启超起草的《请定国是明赏罚以正趋向而振国祚折》。四月二十日,翰林院侍读学士徐致靖上奏由康、梁起草的《请明定国是折》。(《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00—202、227—228页)据军机处《随手档》、军机处奏片,杨深秀和徐致靖奏折皆于当天呈送慈禧太后,慈禧太后表示赞同。四月二十三日,翁同龢在日记中写道:“是日上奉慈谕,以前日御史杨深秀、学士徐致靖言国是未定,良是,今宜专讲西学,明白宣示等因,并御书某某官应准入学。圣意坚定。臣对西法不可不讲,圣贤义理之学尤不可忘。退拟旨一道。”(翁万戈编:《翁同龢日记》,第7册,第3181页)当日发下由翁同龢起草的谕旨:“朕惟国是不定则号令不行,极其流弊必至门户纷争,互相水火,徒蹈宋、明积习,于时政毫无裨益。即以中国大经大法而论,五帝三王,不相沿袭,譬之冬裘夏葛,势不两存。用特明白宣示,嗣后中外大小诸臣,自王公以及士庶,各宜努力向上,发愤为雄,以圣贤义理之学植其根本,又须博采西学之切于时务者,实力讲求,以救空疏迂谬之弊。专心致志,精益求精,毋徒袭其皮毛,毋竞腾其口说。”这道谕旨吹响了“百日维新”的号角,尽管没有康想象的“大誓群臣”那般效果。从该谕旨的产生过程亦可看清,关键在于慈禧太后的态度和翁同龢的观念,光绪帝的决策权是相当有限的。六月十五日,军机处议复《第六书》,称“明定国是”是“大誓群臣之变通办法”。
[256] 军机处议复“待诏所”,称言:“我朝言路宏开,各部院司员条陈事件,准由各堂官代奏,士民上书言事,准赴都察院呈递。迩言必察,询及刍荛,法至善也。应请饬令各衙门堂官,遇有属吏具疏呈请,应即随时代奏,毋得拘牵忌讳,稍有阻格……此待诏所之变通办法也。”当日明发上谕:“其部院司员有条陈事件者,著由各堂官代奏。士民有上书言事者,著赴都察院呈递。毋得拘牵忌讳,稍有阻格,用副迩言必察之至意。”该谕旨确立了司员士民上书的合法性。此后出现礼部阻挠主事王照上书一事,光绪帝大怒,七月十六日下旨:“此后各衙门司员等条陈事件呈请堂官代递,即由各该堂官将原封呈进,毋庸拆看。”十七日,光绪帝下旨:都察院接到士民条陈,原封进呈,随到随递,不准稽压。倘有阻格,即以违旨惩处。二十七日,光绪帝下旨: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获直接上奏权,州、县官可以经督抚等地方官代奏。二十八日,再发电旨,除重申地方官可上奏外,各地士、民上书言事可经过省、道、府官员代奏。至此,司员士民获得了不受阻碍的上书权,各级衙门必须为之代奏,而此时离政变仅剩下八天。由于光绪帝的奖励,下层官员及士民在戊戌变法期间(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初八日至八月十一日)共有457人次递呈了至少567件上书;其中七月二十日至八月初五日(即政变前一日),有301人次374件上书。(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拙文《戊戌变法期间司员士民上书研究》,《明清论丛》第5辑,紫禁城出版社,2005年。又见《戊戌变法史事考初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第219—412页)
[257] 《恭谢天恩并陈编纂群书以助变法请及时发愤速筹全局折》,《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49—355页。
[258] 宋伯鲁:《焚余草》,1924年刊本,卷下。该折称言:“顷当推行新政,督抚既不可兼任,似宜复举旧制,用观风整俗使或巡按御史之例,选通达中外政治之才,每省一人,专任新政。凡学校、农、工、商、矿、道路、巡捕、山林、市井一切新政,皆归督办。皇上召见大小臣工,遇有通才,特加简擢,不拘资格,令充使任,准其开府专奏,并照出使大臣例,听其自辟参赞、随员。”与《上清帝第六书》相较,性质大体相同,只是从道一级升到了省一级。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拙著《戊戌变法史事考二集》,第398—409、417—421页。
[259] 《军机处录副·光绪朝·内政类·戊戌变法项》,3/108/5615/10;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初八日。该折引用中国经典,称与西方议院之间有相通性:“书曰:询谋佥同。又曰: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盖不虚衷则理不显,不博采则事不明也。泰西上下议院,深得此意。此其所以强耳。”这是明显的“大同三世说”的说法。又,《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55—156页,收录由孔祥吉从《续修醴泉县志稿》中发现的该折抄本,文字稍有异讹。再又,“军务”即督办军务处,因中日甲午战争而于光绪二十年十月初五日设立,奕䜣为督办,奕劻为帮办,翁同龢、李鸿藻、荣禄、长麟为会办。该处原本权力很大,奕䜣入军机处后,权力下降,因李鸿藻、奕䜣先后去世,翁同龢被罢免,荣禄外放直隶总督,而于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初九日被撤销。
[260] 《军机处录副·光绪朝·内政类·戊戌变法项》,3/108/5615/15;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一日。该折提到了御门誓众:“奴才拟请皇上择期举行御门典礼,尽将在京王公大臣、六部、九卿、科道、各部院掌印官员宣至御前,皇上面加训诫,谕令群臣:自此大破从前积习,嗣后大小臣工皆当还皇上以核实认真四字,皇上即以信赏必罚随之。”这与康有为“大誓君臣”有相似处。又,康代文悌拟折事,可参见拙著《戊戌变法史事考二集》,第389—392页。
[261]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3—5页;《康有为戊戌真奏议》,第32—35页;原档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46/41。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262] 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六日。光绪帝谕旨称:“李端棻奏变法维新条陈当务之急一折,著奕劻、孙家鼐会同军机大臣切实核议具奏。”梁启超称:“至是李端棻力主是议(设制度局),梁启超与之极言,李深然之,乃上言。一请御门誓众,以定国是,一众志;一请用咸丰时例,开懋勤殿,选通人入直,议定新法;一请改定六部则例;一请派各省通才办各省学报。”(《戊戌政变纪事本末》,《丛刊·戊戌变法》,第1册,第318—319页)又,张之洞之子张权,时在北京参加会试,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写信给张之洞称:“有人谓,上设有待诏房为康、梁入直之所……苾老又保康、梁,谓可置之左右,以备顾问。”二十二日信又称:“李苾园丈奏请将康有为、梁启超置之懋勤殿,以备顾问。刘博丈、李玉坡皆如此说。”[《张文襄公家藏手札·家属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所藏档号:甲182-264]“苾园”,李端棻。“刘博丈”,刘恩溥,字博泉,时任太仆寺卿。“李玉坡”,李荫銮,字玉坡,时任军机处二班领班章京。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拙文《张之洞档案阅读笔记之一:戊戌变法期间张之洞之子张权,之侄张检、张彬的京中密信》(《中华文史论丛》2010年第3期,又见《戊戌变法的另面——“张之洞档案”阅读笔记》,第76—130页)。
[263] 《庆亲王奕劻说片》,六月初十日,《孙家鼐说片》,六月初十日,《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47/74、75。军机处《随手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十日记:“递庆亲王、孙家鼐说帖各一件。(见面带上、带下。随事递上。另抄封存)”光绪帝命“会同军机大臣切实核议”,军机处并没有会同“核议”,而是递上《说片》。
[264] 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265]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455页。先是御史宋伯鲁于五月二十九日上奏由康有为代拟的《请将〈时务报〉改为官报折》,光绪帝命孙家鼐议复。六月初八日孙上奏,同意宋折,提议“以康有为督办官报”,即让康离开北京去上海。光绪帝予以批准。然康不愿离京,由徐致靖上奏设立编书局,是其留京的策略。
[266] 康有为在《日本变政考》中称:明治元年月二十九日,“开编书局,命参与副岛种臣领之,听其辟举通才分纂,专编各国强盛弱亡之故及政法之宜,择要编纂进呈宸览。已而,副岛种臣告退,听其以书局自随。臣有为谨案:变法之始,欲求采鉴外国,惟西文难译,人主欲广法戒,开闻见,亦无从得。故维新之始,先开局编书,妙选通才领之……”(《康有为日本变政考》,故宫博物院藏进呈本,紫禁城出版社影印,1998年,卷一,第57—58页。又,此本为第二次进呈本。在此之前,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康有为向总理衙门递交《日本变政考》,三月由总理衙门进呈光绪帝,是为第一次进呈本,今不存。)由此大致可知,康有为心目中编书局的职责和功用。然而,这一段历史是康有为杜撰的,副岛种臣并没有此类活动。康为其编书局的设置与职能而编造理由。(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村田雄二郎:《康有为的日本研究及其特点:〈日本变政考〉〈日本书目志〉管见》,《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1期)
[267] 军机处《随手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三日。
[268] 孔祥吉认为阔普通武所上之原折,是康代拟的。(《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45—348页;《戊戌维新运动新探》,第154—155页)黄彰健认为此折是阔普通武本人的看法,与康没有关系。对此,我是大体同意孔的意见,同时认为阔普通武很可能有所修改。
[269]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172—173页;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三日。“询谋佥同”,典出于《尚书·大禹谟》:“朕志先定,询谋佥同,鬼神其依,龟筮协从,卜不习吉。”意即君主定下主意后,征求下面的意见并得到同意,鬼神与卜筮皆同意。《大禹谟》属梅赜《古文尚书》。又,宣统三年出版的《戊戌奏稿》,康有为重写该折,即《请定立宪开国会折》,详见本书上编第一节。
[270] 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光绪帝的谕旨称:“翰林院侍读学士徐致靖奏冗官既裁,请酌置散卿以广登进一折,著孙家鼐妥速议奏。”
[271]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176页。孙家鼐修正为:“其原奏所称,定立三四五品卿,以备列大夫之职,翰林衙门定立三四五六品学士,以备散学士之职。此项卿员学士,遇有对品卿缺及翰林院对品缺出,由吏部一体开单,候旨录用。至于不支俸一节,臣愚谓皇上裁汰冗员,乃实事求是之意,并非惜此俸银。拟求皇上嘉惠各员,即按照所授品阶给予俸禄。”这就将无所归依的“议政官”,变成了实缺京卿、实缺翰林院官员的候补官,且领有薪水。
[272] 光绪帝七月二十四日下旨:“古有侍从之臣,皆妙选才能以议庶政。现当朝廷振兴百度,自应博采众论,广益集思,以期有裨政治,著照所议,酌置三、四、五品卿,三、四、五、六品学士各职,遇有对品卿缺并翰林衙门对品缺出,即由吏部一体开单,请旨录用,以备献纳。仍著按品给予俸禄。应如何详定条款,著为定例,著该部妥议具奏。”(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据此,散卿、散学士的设置仍需由吏部制定具体的条例。九月二十九日,吏部上奏:“议复尚书孙家鼐奏请增设散卿、散学士等缺毋庸议折”,奉旨“依议”。(军机处《早事档》,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273]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43—44页。该条陈原署日期为七月二十日。
[274] 张元济因《时务报》与梁启超走得比较近,又与康有为等人同为徐致靖保举,与康同日受光绪帝召见,康、梁此期对张有影响力。黄彰健、孔祥吉皆认为,张元济条陈很可能是康有为起草的(参见黄彰健编:《康有为戊戌真奏议》,第61—70页;孔祥吉编著:《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447—456页)。对此,我是有同感的。
[275] 军机处《早事》,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光绪帝召见李端棻,是李新任礼部尚书而谢恩。
[276] 八月十九日,即戊戌六君子就义六天后,礼部尚书李端棻上奏自请惩处:“窃因时事多艰,需才孔亟,臣或谬采虚声,而以为足膺艰巨,或轻信危言,而以为果由忠愤,将康有为、谭嗣同奏保在案。”慈禧太后下旨:“李端棻奏滥保匪人自请惩治一折。该尚书受恩深重,竟将大逆不道之康有为等滥行保荐,并于召对时一再面陈。今据事后检举,实属有意取巧,未便以寻常滥保之例稍从末减。礼部尚书李端棻著即行革职,发往新疆,交地方官严加管束,以示惩儆。”(《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第297页。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十九日)李端棻保谭嗣同片上于七月初三日,李端棻保康有为折档案中却未见记载,由此似可推定,七月二十五日由光绪帝“留中”的奏折,主旨很可能是保康有为。查军机处《早事》《光绪二十四年京官召见单》,光绪帝在二月二十三日、四月十八日、七月二十三日三次召见李端棻,惩李谕旨中称“于召对时一再面陈”,似指七月二十三日召见时的面陈。又,蔡金台致李盛铎信(戊戌年九月二十三日)称:“后伊藤来,李苾园举康为接待使,亦为张(荫桓)所阻。”(邓之诚著,邓珂点校:《骨董琐记全编》,北京出版社,1996年,第602—604页)刘体智称:“伊藤博文薄高丽统监而不为,观光大陆,有囊括四海之志,欲吾国聘为辅佐。康有为作奏章,自荐为迎送专使,令李端棻上之,弗许。”(《异辞录》,中华书局,1988年,第172页)两说虽未必准确,但可见李端棻保荐康有为,当时即有许多传说。
[277] 宋伯鲁:《焚余草》,1924年刊本,卷下。上奏日期据军机处《随手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军机章京拟题为“选通才以备顾问由”。该日宋伯鲁共上了两折三片,其余折片皆存,惟此折尚未发现。康有为称,该折由其起草,并荐举黄遵宪、梁启超。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拙文《康有为、梁启超所拟戊戌奏折之补篇——读宋伯鲁〈焚余草〉札记》(《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5期)。
[278] 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又据《随手档》,宋伯鲁该折于八月初二日由慈禧太后发回给军机处。
[279] 康有为致康广仁,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初五日,《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下册,第775页,称该信为康广仁抄件。该信还称:“可抄示桂、湘、粤、澳、日同门,并示薇。”康有为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前折(《第六书》)许应骙仍攻击于恭邸前,抑压迟迟。至二月十三日乃上。即下总署议。常熟将欲开制度局,以我直其中。”(《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41页)康称翁同龢欲开制度局,并让康入值,现有的材料中找不到任何根据,且制度局的设置与人选,非翁可决定,也超出了光绪帝的权力范围。
[280] 张权致张之洞,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张文襄公家藏手札·家属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所藏档号:甲182-264。“苾老”,李端棻。
[281] 宁志奇:《杨锐家书暨杨聪墓志铭》,《四川文物》1985年第4期。“议政院”,似为张元济提议的“议政局”,杨锐作为新任军机章京“参预新政”,其职责是处理司员士民上书。
[282] 钱恂于七月二十九日发电张之洞:“议政局必设,未发。”(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一日午刻发,初二日午刻到。《张之洞电稿甲编》,第61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所藏档号:甲182-247。该电署“艳”字,为二十九日,当是钱拟电时间)钱恂是张之洞的亲信幕僚,二十八日召见,“议政局必设”可能是召见时从光绪帝处得到的信息。“未发”,指尚未下发谕旨。七月二十九日,光绪帝召见北洋候选道严复。八月初一日,严复告诉其同乡新任总理衙门章京郑孝胥:“将开懋勤殿,选才行兼著者十人入殿行走,专预新政。”(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中华书局,1993年,第2册,第681页)这也有可能是严复召见时从光绪帝处得到的信息。
[283] 《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59页。文字据手稿本有所调整。“复生”,谭嗣同。“暾谷”,林旭。“四卿”,新任四位军机章京,杨锐、刘光第、谭嗣同、林旭,均加四品卿衔。“宋芝栋”,宋伯鲁。“黄公度”,黄遵宪。“王小航”,王照。“幼博”,康广仁。“孺博”,麦孟华。“二徐”,徐致靖、徐仁铸。“徐学士”,徐致靖。
[284] 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复旦大学藏清铅印本,《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46册,第238页(以下简称《戊戌政变记》续四库本)。此是《戊戌政变记》卷三《政变之分原因》的说法,该书卷六《谭嗣同传》中说法稍有异:“七月二十七日,皇上欲开懋勤殿,设顾问官,命君拟旨,先遣内侍持历朝圣训授君,传上言,谓康熙、乾隆、咸丰三朝有开懋勤殿故事,令查出引入上谕中。盖将以二十八日亲往颐和园请命西后云。君退朝乃告同人曰,今而知皇上之真无权矣。至廿八日,京朝人人咸知懋勤殿之事,以为今日谕旨将下,而卒不下,于是益知西后与帝之不相容矣。”(同上书,第262页)两者相比,一称“二十八日”,一称“二十七日”;一称“雍正、乾隆、嘉庆”,一称“康熙、乾隆、咸丰”。可见梁启超写作时的不确定性。
[285] 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随手档》中“候补京堂王照折:一、遵保康广仁由”之“广仁”二字,由“有为”改。又,根据《随手档》,八月初三日,慈禧太后发下徐致靖、王照的奏折。
[286] 王照逃亡日本后,与犬养毅笔记中称:“二十九日午后,照方与徐致靖参酌折稿,而康来,面有喜色,告徐与照曰:谭复生请皇上开懋勤殿用顾问官十人,业已商定,须由外廷推荐,请汝二人分荐此十人。照曰:吾今欲速上一要折,不暇及也。康曰:皇上业已说定,欲今夜见荐折,此折最要紧,汝另折暂搁一日,明日再上何妨。照不得已,乃与徐分缮荐(按此下脱‘折’字)。照荐六人,首梁启超,徐荐四人,首康有为。夜上奏折,而皇上晨赴颐和园见太后,暂将所荐康、梁十人交军机处记名,其言皇上已说定者,伪也。”(《关于戊戌政变之新史料》,《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332页)王照的说法在时间上稍有误,其于二十九日上奏,当于二十八日夜需递到奏事处。又称“首梁启超”,而军机章京录题由时称“遵保康广仁等”。
[287] 上海图书馆编:《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萃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上册,第177页。“虎坊”,即北京宣武门南虎坊桥,是当时汉籍京官的主要居住地。
[288] 戊戌政变后,张之洞于八月十二日(9月27日)发电北京:“闻有妄人保懋勤殿十员,有仲韬在内,确否?亟系甚。速询复。”(八月十二日丑刻发,《张之洞电稿》光绪二十五年二月至八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所藏档号:甲182-457。原整理者有误,根据内容,该电发于光绪二十四年)“仲韬”,黄绍箕。
[289] 与严复、梁启超等人甚有关系的天津《国闻报》,八月初二日以“拟开懋勤殿述闻”为题刊出消息:“近月以来,朝廷创兴百度,并谕内外大小臣工及士民人等,均得上书言事。因此条陈新政者,封书日以百计。而前者特简参预新政之四京卿,亦颇有眼花手乱,应接不暇之势。故近日又有拟开懋勤殿,令三品以上保举人材,召见后派在懋勤殿行走,以备顾问之说。闻数日内即当有明发谕旨矣。”西文报纸《字林西报》(North China Daily News)于九月初六日刊出懋勤殿人选:“前者皇上简派十人,在懋勤殿参预新政,第一系礼部尚书李端棻,二系署理礼部侍郎、翰林院侍读学士徐致靖,三系工部主事、总署章京康有为,四系江南道监察御史杨深秀,五系山东道监察御史宋伯鲁,六系湖南学政徐仁铸,七系刑部主事张元济,八系举人梁启超,九系康有为之弟康广仁,十系翰林院编修徐仁镜。近日各人所得罪名……本馆又接北京访事来信,所称懋勤殿十人姓氏,间有不符,第一系李端棻,二系徐致靖,三系康有为,四系杨深秀,五系康广仁,六系梁启超,七系谭嗣同,八系林旭,九系杨锐,十系刘光第。”九月初八日,《中外日报》又从《字林西报》译出转载。(见《丛刊·戊戌变法》,第3册,第442—443页)
[290] 恽毓鼎称:“戊戌六月,上有意复古宾师之礼,特开懋勤殿,择康有为、梁启超、黄绍基(箕)等八人待制,燕见赐坐,讨论政事,闻者谓为二千年未有之盛举,竟未及一开而罢。”(《崇陵传信录》,与《乐斋漫笔》等合编,中华书局,2007年,第58页)刘体智称:“先是,有为说上懋勤殿列十座,以李端棻、徐致靖、宋伯鲁、杨深秀、康广仁、梁启超、杨锐、刘光第、谭嗣同、林旭为十友。有为言无不听,则隐然公孤师保自任也。”又称:“有为又请开懋勤殿,置十友,隐夺政权,于是人人怨恨而大祸作矣。”(《异辞录》,第172、163页)王庆保、曹景郕称:“……并拟开懋勤殿列十坐,以李端棻、徐致靖、宋伯鲁等为十友,而康有为尚不在此内。”(《驿舍探幽录》,《丛刊·戊戌变法》,第1册,第493页)王庆保等人记录虽不可靠,但可备一说。姚文栋为其母九十大寿而作《启文》,称言:“仁和王相国告余:‘帝意开懋勤殿,选十友居之,咨询中外要政,其姓名出御笔朱书,已交军机处,君亦与列。’叩之,则李公端棻举首,黄君绍箕列第三,贱名列第五也。明发有期,众尼后缓。慈禧回銮训政,遂停前议。”(戴海斌整理,姚明辉编撰:《姚文栋年谱》,《近代史资料》总125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211页)“仁和王相国”,军机大臣王文韶。姚作此文时为民国七年(1918),政治上的禁忌虽不存在,但时间过长,很难验证。
[291] 赵炳麟:《光绪大事汇鉴·戊戌之变》,黄南津等点校,《赵柏岩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39—240页。赵炳麟称:“此诏后至宣统元年由杨锐之子呈都察院。是时炳麟掌京畿,主持代奏,并连疏请宣付实录。”
[292] 康有为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时偿日本之款甚急,中允黄思永请用外国公债法,行昭信股票……吾闻而投书常熟,力诤之。谓:方今无事,何为作此亡国之举。乙未借民债,虽张之洞之六十万,亦不肯还,民怨久矣,中国官民之隔久矣,谁信官者?……明世加粮,可为殷鉴。言极激切,并以书责樵野。”又称其在召见时,当面向光绪帝表示反对昭信股票:“上曰:‘方今患贫,筹款如何?’乃言日本纸币银行、印度田税,略言其端。既而思昭信股票,方提为起行宫,若纵言其详,则未能变法先害民矣。”(《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42、146页)康有为在《为万寿庆辰乞许士民庆祝并刊贴新政诏书嘉惠士农工商折》中称:“臣愚以为,皇上施惠生民,莫如昭信股票一事。查日本有起业国债,多为起学校,兴农务,劝商资,补工业起见。四业皆以西法兴之,数年大盛……臣愚伏愿皇上洞鉴万国之政,俯施四海之惠,因此圣寿庆典,特下明诏,令昭信股票皆作民间起业公债,付之士绅富商,令其公议,各分作本地学堂、农学堂、工艺学堂、机器制造、轮船等商资,令妥议章程,以为将来归本之地,或仿照日本起业公债章程行之,而国家但与保护,不取其利。”(《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24页)康有为在《日本变法考》中对日本国债亦有简单的介绍。(《康有为日本变政考》,紫禁城出版社影印本,卷十,第31—32页)
[293] 参见李文杰:《中国早期国债的顿挫:昭信股票发行始末》,北京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294] 《上清帝第六书》,《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39—140页。
[295] 康有为称:“翁问筹款,则答以:日本之银行纸币,法国印花,印度田税,以中国之大,若制度既变,可比今十倍。”又称:“上曰:方今患贫,筹款如何?乃言日本纸币银行、印度田税,略言其端。”(《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40、146页)“翁”,翁同龢。“上”,光绪帝。
[296] 《康有为日本变政考》,紫禁城出版社影印本,卷一,第28—31页;卷十,第31页。“无政事”一句,典出于《孟子·尽心》:“不信仁贤,则国空虚;无礼义,则上下乱;无政事,则财用不足。”
[297]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60—161、164—166页。军机处《随手档》《洋务档》,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十七日。“安那保理师”,Annapolis,美国海军学校;威士班,West Point,美国陆军学校。“武翼”,不知是否指Royal?英国海军此时有达特茅斯皇家海军学校和格林威治皇家海军学校。需要说明的是,康有为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今统筹大局,非大筹五六万万之款,以二万万筑全国铁路,限三年成之,练兵百万,购铁舰百艘,遍立各省各府县各等各种学堂,沿海分立船坞、武备水师学堂,开银行,行纸币。如此全力并举,庶几或可补救。以全国矿作抵,英、美必乐任之。其有不能,则鬻边外无用之地,务在筹得此巨款,以立全局。既与常熟言,荐容纯甫熟悉美事,忠信,可任借款。又草折二份,交御史宋伯鲁、陈其璋上之。”(《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42页)康的这一说法与陈、宋奏折的内容有一些差别,很可能是陈、宋收到康起草的奏折后,又按照他们的理解进行了修改。
[298] 可参见拙著《戊戌变法的另面:“张之洞档案”阅读笔记》,第434—450页。
[299] 参见张海荣:《津镇与芦汉之争:甲午战后中国政治的个案研究》,北京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拙著《从甲午到戊戌:康有为〈我史〉鉴注》,第343—355页。又,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容闳在结束驻美副使职务后,在美国的生活过得极其平常,没有结交到权贵。他不是能搞到钱的人。参见吴义雄、恽文捷编译:《美国所藏容闳文献初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
[300]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03—307页。该上书由军机大臣廖寿恒代为呈递。
[301] 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初六日(1895年5月29日),甲午战争刚刚结束,军机章京陈炽上条陈给光绪帝,提出十项变法建策。其第四项为“商部”,称言:“……亟宜仿泰西设立商部,于省会、各大埠均立商政局,各县公举公正董事以充之,而总其成于关道。所欲与聚,所恶弗施,有冤抑者,径由商部上达天听。”(转引自孔祥吉:《晚清政治改革家的困境:陈炽〈上清帝万言书〉的发现及其意义》,《晚清史探微》,巴蜀书社,2001年,第151页;原呈见《光绪朝夷务始末稿本》,光绪二十一年,台北故宫博物院文献馆所藏)陈在《庸书》中亦称:“谓宜通饬疆臣,设立商务局,凡华民喜用之洋货,一律纠股集资,购机仿造,以收利权。其中国所产,行销外洋者,亦加意讲求,务极精美。”(赵树贵、曾丽雅编:《陈炽集》,第83页)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御史王鹏运上奏由郑孝胥代拟的《请兴商务奏》,要求设立商务局,改造招商局。“其法应饬于沿海各省会城,各设商务局一所”;“将该省各项商业悉令公举董事一人,随时来局,将该业商况利病情形,与提调妥商补救整顿之法,禀督抚而行之”。(李学通整理,王鹏运:《〈半塘言事〉选录》,《近代史资料》,总65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65—67页;《郑孝胥日记》,第1册,第534页)光绪帝交总理衙门议复。总理衙门对此表示同意。(总理衙门议复奏折见《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第399—402页)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初四日,兵部左侍郎荣惠上奏请特设商务大臣一折,光绪帝将之交总理衙门议复。四月二十四日,总理衙门议复奏折称,在各省设立商务局,并在重要的府州县设立通商公所。(《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46/12)光绪帝当日下旨称:“商务为富强要图,自应及时举办,前经该衙门议请,于各省会设立商务局,公举殷实绅商,派充局董,详定章程。但能实力遵行,自必日有起色。即著各省督抚督率员绅,认真讲求,妥速筹办,总期联络商情,上下一气,毋得虚应故事,并将办理情形迅速具奏。”(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从各省督抚后来的奏折来看,该谕旨没有得到贯彻。
[302] 军机处《随手档》《洋务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七日。《随手档》中记:“发下康有为条陈折、片各一件。见面带上带下,缮旨后存堂,初十日复递上。”
[303] 刘坤一于七月十六日收到该旨,命上海道蔡钧办理上海商务总局之事。蔡钧为此致函汪康年,要求予以帮助。(《汪康年师友书札》,第3册,第2964—2966页)七月二十一日,刘坤一电复总理衙门:“现于上海设一商务总局,拟举在籍翰林院修撰张謇,会同分发湖北候补道刘世珩经理其事,并派江西候补道恽祖祁、江苏候补道蒯光典,分办江南、皖北商务,使之联络绅富,鼓励商民,讲求物土之宜,仿办制造之事,以期厚集赀本,渐加扩充。沿江、沿海蕃庶之处,亦令其选举朴诚明白之商董数人,量设分局,协同办理,俾克合群兴业,以辟利源。”(《刘坤一遗集》,第3册,第1413页)刘所派人选与康建议者不同。七月十八日,张之洞电复总理衙门:“湖北拟委道员王秉恩,并另电奏调江苏候补道程仪洛,会同总理汉口商务局,以鼓舞联络上游川、陕、云、贵、湘、粤等处工商为要义,并选殷实诚信通晓时势之商董数人为总董,会同商酌。”张同日电请程仪洛调鄂差委。(《张之洞全集》,第4册,第470—471页)七月二十日,光绪帝发电张之洞:“该督遵设汉口商务局,办理迅速,筹画周详,深堪嘉尚。江苏候补道程仪洛著刘坤一、廖寿丰饬令速赴湖北,交张之洞差遣委用。”(《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册,第90页)八月初八日,张之洞上奏《办理湖北商务局情形折》。(《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423—426页)
[304]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41—342页;军机处《随手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五日。康有为在该上书中对西方农业成就颇有不切实际的言辞:“……田样各等,机器车各式,农夫人人可以讲求。鸟粪可以培肥,电气可以速成,沸汤可以暖地脉,玻罩可以御寒气,播种一日可及数百亩,刈禾则一人可兼数百工。择种一粒,可收一万八千粒,千粒可食人一岁,二亩可食人一家。泰西培壅,近用灰石磷酸骨粉,故能以瘠壤为腴壤,化小种为大种,化淡质为浓质,易少熟以多熟……”“鸟粪”似为太平洋诸岛的鸟粪开发,“沸汤”可能是温泉,“玻罩”可能是当时欧洲的玻璃花房,康都没有见过。
[305] 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五日。康有为上书与谕旨,当日呈慈禧太后。
[306] 据军机处《随手档》,三品卿衔督理农工商总局大臣端方、吴懋鼎于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十九日两次上奏,共计三折三片,《戊戌变法档案史料》,收入其中三折,见该书第390—393页。七月十四日,总理衙门收到直隶总督荣禄电报,称天津设立农工商分局,“派署长芦运司方恭钊、津海关道李岷深、署天津道任之骅,并添派讲求时务之员前山西河东道奭良,候选道王修植、谭启瑞、杨文鼎、聂时寯等总司其事,妥议章程,定于七月十六日设局开办。”二十三日,收到吉林将军延茂电报:“设立农工商务吉局,于该省之局(商)民绅士中遴选得头品顶戴记名简放副都统果权、副都统衔协领昕海、前国史誊录举人柏文珊、即选教谕前景州训导赵蕴辉为该局总办,专司务农督工招商等事……择于八月十六日开局理事。”二十八日,收到陕西巡抚魏光焘电报:“现在遵旨设立农工商分局,业于七月二十一日特委署凤邠盐法道刘纶襄总办”,另以候补知府刘本植为农务提调、候补知府魏搢儒为工务提调、试用知府周铭旗为商务提调。(《总理衙门清档·收发电》,01-38/17-1、2)
[307]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71—274页。
[308] 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第四书》中相关言论,参见《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2、54—55、75页;康在《日本书目志》中所叙内容,见《康南海先生遗著汇刊》,第11册,第217—218、325—326、333—335页。
[309] 康有为的门生徐勤在《拟粤东商务公司所宜行各事》中称:“一曰设功牌。吾粤工匠,素称精巧,象牙之球,刺绣之业,几席之精,西人亦数称之,以为莫及也,惜上无报官领照之例……”(《知新报》第25册,光绪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影印本,第1册,第234—236页)康的门生刘桢麟《恭读上谕开经济特科书后》称:“英人倍根,当明永乐,创为新义……请于国家立科鼓厉(励),其士人著有新书,发从古未创之说者,赏以高第清秩;其工人制有新器,发从古未有之巧者,予以厚币功牌,皆许其专利,宽其岁年。其有寻得新地,为人迹所未辟,身任大工,为生民所利赖者,予以世爵……”(《知新报》第45册,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一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影印本,第1册,第558—559页)
[310]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386—387页;军机处《上谕档》《随手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初二日。曾宗彦奏折与光绪帝上谕,当日呈慈禧太后。还需注意的是,除康有为、曾宗彦外,当时的一些人也有相同的思想,如陈炽在《庸书》中提出:“仍仿泰西规制,有能自出新意制成一物,有益民生者,准上之工、商二部,赏给护照宝星,许其专利,以开风气,以复古初。”(《陈炽集》,第83页)
[311]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388—389页;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总理衙门的议复似未将“专利”与重商主义的“特许权”分清楚;光绪帝谕旨仅有曾宗彦奏折中有关农学之事的内容。
[312] 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313] 总理衙门的议复奏折见《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第413—417页,该书将日期误为五月二十四日。军机处《随手档》《洋务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康有为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总理衙门拟议复奏折时,“张樵野即属卓如议稿,乃为议定”。(《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48页)“樵野”,张荫桓;“卓如”,梁启超。这一说法难以确定。商承祚教授于20世纪60年代在广州购得《张荫桓奏稿家书》,其中有《遵旨议复著书制造章程折》,可见总理衙门该折确由张荫桓主稿。(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清季名人禀牍奏稿函札:甲午中日战争新史料》,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90—91页。该抄件与现刊件文字相较,稍有异,也未录章程12条)以当时张、康、梁之关系,梁亦可能参与其事。又,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潘君祥、武克全:《我国第一个奖励科学发明的条例——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上海经济研究》1981年第2期。
[314] “庆亲王奕劻说片”,六月初十日递,“孙家鼐说片”,六月初十日递,《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47/74、75。需要注意的是,康有为很可能也有相应的奏折。康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又草请改律例折与王佑遐上之。”(《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42页)“王佑遐”,王鹏运。查军机处《随手档》,王鹏运未上过此类奏折。很可能是康交给王,王没有上。
[315] 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军机章京在该日军机处《随手档》中,对该谕旨作小注:“初十日空年月递上,发下,本日填年月递上发下。”可见该上谕为初十日所拟,次日下发。其中的原因未详。
[316] 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八日。
[317] 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日。
[318] 翁同龢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日记称:“今日五使到署议修京城街道。德、日、义、比。”(翁万戈编:《翁同龢日记》,第7册,第3180页)《国闻报》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京城拟修马路”为题刊出消息:“各国驻京公使前至总署,请将京城道路仿照西式,一律修整。总署复以此系中国内政,无劳代筹等语。本报曾记其事。嗣后各公使又屡向总署陈说,始允将东交民巷街道,按照西式修为马路。而西人复以永定门至前门一带道路为言。总署因备文与顺天府尹及步军统领衙门商议。旋据顺天府尹复称,允可照办,而步军统领衙门刻下尚无复文,以故此工程至今犹未兴筑。然察其情形,将来有必办之势也。”
[319] 可参见本书附编第二章:“梁启超《变法通议》进呈本阅读报告”。
[320] 《时务报》第15册,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2册,第967—970页。其中“匠人”“野庐”“合方”之职,分见于《周礼·冬官考工·匠人》《周礼·秋官司寇·野庐氏》《周礼·夏官司马·合方氏》,属古文经。又,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梁启超从澳门致信汪康年:“……其中治道说,乃麦孺博之文。弟乞得之,以塞责者。”(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第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848页)由此,这篇文章应是麦孟华起草的,很可能经过梁的修改。
[321]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84—385页;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322]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89—190页;军机处《随手档》《洋务档》,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二十日。
[323]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04—206页;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三、十四日。又,十三日军机处给慈禧太后奏片称:“御史杨深秀奏厘正文体折,拟明发谕旨一道”,“谨将原折片恭呈慈览”。可见该旨经慈禧太后批准后下发。
[324] 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十九日,梁启超致信夏曾佑:“顷专意办变科举事,成否未可知,虽知其无及,不能不略为说法。”(《梁启超年谱长编》,第114页)梁启超《戊戌政变记》称:“四月初旬,梁启超复联合举人百余人连署上书,请废之,格不达。”(《戊戌政变记》续四库本,第213页)皮锡瑞于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日记称:“梁卓如约公车上书,请废八股,都察院不收,总理衙门代呈,不知能否邀允。”(《皮锡瑞全集》,第10册,第896页)梁起草的《公车上书请变通科举文》,刊于《知新报》第55册(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出版),又刊于《国闻报》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十四日。
[325] 康有为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吾乃曰:今日之患,在吾民智不开,故虽多而不可用。而民智不开之故,皆以八股试士为之。学八股者,不读秦汉以后之书,更不考地球各国之事,然可以通籍累致大官。今群臣济济,然无以任事变者,皆由八股致大位之故。故台、辽之割,不割于朝廷而割于八股;二万万之款,不赔于朝廷而赔于八股;胶州、旅大、威海、广州湾之割,不割于朝廷而割于八股。上曰:然。西人皆为有用之学,而吾中国皆为无用之学,故致此。对曰:上既知八股之害,废之可乎?上曰:可。对曰:上既以为可废,请上自下明诏,勿交部议。若交部议,部臣必驳矣。上曰:可。”(《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46页)五月初一日,康上谢恩折《请御门誓众开制度局以统筹大局折》:“……变科举、开学会、译西书、广游历,以开民智,臣面对已略举之。”(《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53页)可见“变科举”等事,康确有进言。
[326] 张元济召见后,于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九日致信汪康年:“今上有心变法,但力似未足。询词约数十语,旧党之阻挠,八股试帖之无用,部议之因循扞格,大臣之不明新学(讲求西学人太少,言之三次),上皆言之。”(《张元济书札》增订本,中册,第652页)六月十八日,张致信沈曾植:“玉音垂问,仅三十余言……旧党阻挠,部议拘执,帖括无用,铁路当兴。一一皆亲切言之。”(同上书,第675页)光绪帝对张亲言“八股试帖之无用”“帖括无用”,可见他的态度。
[327] 康有为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召见后“于是发书告宋芝栋,令其即上废八股之折,盖已早为草定者。”(《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47页)五月十七日,梁启超致信夏曾佑:“南海、菊生召见,力言科举事,既退出,即飞告仆,令作请废八股折,宋侍御言之。”(《梁启超年谱长编》,第122页)
[328]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46—247页;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329]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即宋伯鲁上奏的第二天,军机处《随手档》中有一条特别的记录:“遵拟改试策论谕旨一道”,下面还有一行小字:“见面带上,堂谕暂勿缮稿。五月初五日见面带下,另缮递上。”由此可见光绪帝已命军机处拟旨。同日军机处《上谕档》中,也有一条很突兀的记载:“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康熙二年,议准停止八股文体,乡、会试以策、论、表、判取士,分为二场:第一场试策五道,第二场四书论一篇、经论一篇、表二道、判五条。康熙七年,定乡、会试仍以八股取士。”此是军机处根据光绪帝的旨意,查找祖制上的依据。
[330]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56—261、266—267页;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初四日。
[331] 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初五日;《张荫桓戊戌日记手稿》,第173—183页。此次慈禧太后与光绪帝共同召见军机有三件大事。其一是五月初三日御史胡孚宸弹劾张荫桓,该折当日奉旨“存”,并呈慈禧太后。慈禧太后见后大怒,于初五日召见时严旨斥张,并欲以步军统领拿张法办,后未行。其二是直隶总督王文韶已到北京,并于五月初四日光绪帝单独召见,初五日慈禧太后与光绪帝共同召见,旨命王文韶入军机,并授户部尚书、总理衙门大臣,以补翁同龢斥退之空缺。其三才是“废八股改策论”。
[332]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82—283页;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又,当时谕旨下发各地需要很长时间,该谕旨五月十六日再用电报发给直省将军督抚。(见军机处《发电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军机处汉文档册》,207/3-50-3/2082)再又,康有为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又令卓如草一折,交宋芝栋上之。”(《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47页)“宋芝栋”,宋伯鲁。梁启超称该折出于康广仁:“君乃曰:士之数莫多于童生与秀才,几居全数百分之九十九焉……今必先变童试、岁科试,立刻施行,然后可。乃与御史宋伯鲁谋,抗疏言之,得旨俞允。”(《戊戌政变记》续四库本,第256页)梁的说法可得到文悌的印证。文悌《严劾康有为折》称:五月初八日文去康寓所,康广仁“又谓奴才云,朝廷特罢制艺,何不从速,仍待下科?且生童小试,尤当速改策论”;“至康广仁所言,罢制艺不必待下科,小试尤宜速改策论,而宋伯鲁又适有此奏”。(《翼教丛编》,上海书店版,第32页)
[333]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85页;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334]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87—288页;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徐致靖该折还称:“至于各项考试,除考御史向用策论外,其考试差、军机总署章京、中书、学正、满汉荫生、教习、誊录、优拔贡朝考,请一律用时务策一道,经义论一艺,凡二篇……生童岁科试,府县童试,并一律试时务策、经义论各一艺……其试帖诗赋,皆雕虫藻绘,不适于用,请各项考试一律停止。”他提出的范围,大体包括了清朝所进行的一切考试,其中又以考军机章京、考总理衙门章京为京官考试之热门。
[335]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223—228页;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礼部所拟的章程规定,乡、会试为两场,首场为经论,出题为“四书论一篇,经论一篇,史论一篇”,“次场即试以策论五通”。该章程与康、徐的设计有较大的区别。
[336] 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一日。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拙著《戊戌变法的另面:“张之洞档案”阅读笔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54—365页。
[337] 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康此期有《请将优、拔贡朝考改试策论片》,称言:“……请明降谕旨,将优、拔贡朝考,向用八股试帖楷法者,皆改试策论。策问时务,中外掌故皆可言;论发经义,四书五经皆可出。皆照乡会试例,预备誊录,以去认楷法、递条子之积弊。”(《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95页)该片原无日期,由军机大臣廖寿恒代递,有可能是在五月十七日之前。孔祥吉称该片为《请改直省书院为中学堂乡邑淫祠为小学堂折》的附片,是正确的;但称该片随折上于五月二十二日,似有误。相关的时间考证,详见后注。
[338] 《刑部左侍郎李端棻奏请推广学堂折》《总理衙门奏复遵议李端棻推广学校条陈折》,《京师大学堂档案选编》,第1—6、7—8页。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初二日。
[339] 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翁万戈编:《翁同龢日记》,第7卷,第3181页。
[340] 翁万戈编:《翁同龢日记》,第7卷,第3181—3183页;张謇研究中心、南通市图书馆编:《张謇全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6卷,《日记》,第409—410页。
[341] 康有为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自四月杪大学堂议起,枢垣托吾为草章程,吾时召见,无暇,命卓如草稿,酌英、美、日之制为之,甚周密,而以大权归之教习……”(《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50页)梁启超在《戊戌政变记》中称:光绪帝“三令五申,诸大臣奉严旨,令速拟章程,咸仓皇不知所出。盖支那向未有学校之举,无成案可稽也。当时军机大臣及总署大臣咸饬人来属梁启超代草,梁乃略取日本学规,参以本国情形,草定规则八十余条。至是上之,皇上俞允”。(《戊戌政变记》续四库本,第214页)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李鸿章致其子李经方信称:大学堂章程“即樵野倩梁启超捉刀者”。(《李鸿章全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6册,第184页)六月初十日,皮锡瑞在日记中称:“贺尔翊来见,云……大学堂章程归梁卓如一手定”。(《皮锡瑞全集》,第10册,第922—923页)
[342] 《军机大臣会同总理衙门奏复遵议大学堂章程》《大学堂章程》,《京师大学堂档案选编》,第23—40页。杨锐给张之洞密报称:“现派梁启超办理译书局事务,分编、译二门,所编各书,必将删削诸经,以就康学。将来科举,即由大学堂中出,人将讲王氏之新学矣。”[《李鸿藻存稿(外官禀)》,第1函第1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所藏档号:甲70-10]“王氏之新学”,即指王安石于变法时所倡导的“托古改制”之“新学”。张之洞之子张权给张之洞密报称:“康有为本意愿出使日本,其次大学堂总教习。梁卓如曾向合肥言,如以渠南海先生使日本,必能联络日人,于中国大有裨益。廖仲山师向孙燮老言数次,请派康大学堂总教习。孙未允。”(《张文襄公家藏手札·家属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所藏档号:甲182-264)以上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拙著《戊戌变法的另面:“张之洞档案”阅读笔记》,第78—85、166—174页。皮锡瑞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三日日记称:“见《申报》列大学堂及各省学堂(章程),是梁卓如手笔……大学堂总教习破格录用,似乎意在南海,不知能破格否?”十八日日记又称:“叔澄有信来……康工部得志,乃张樵野主持,卓如定章虽佳,必欲人人读其编定之书,似有王荆公《三经新义》之弊。”(《皮锡瑞全集》,第10册,第925—926、929页)
[343] 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拙著《戊戌变法史事考二集》,第247—270页。
[344]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90—292页,孔祥吉称该折上于五月二十二日,是根据五月二十二日的谕旨,似为误。该折录于《杰士上书汇录》卷二,无日期。康有为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时大学堂已定,吾乃上折请于各省开高等学堂,各府开中学,各县开小学,拨各省善后款及各规费以充学费。并请废天下淫祠,以其室宇充学舍,以其租入供学费。二十一日,奉旨允行。于时各直省蒸蒸争言开学矣。”(《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49页)康上书是由军机大臣廖寿恒代为呈递,属特殊渠道。从光绪帝谕旨起草过程来看,很可能经过一段时间(见下注)。《知新报》第63册(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出版)以《康工部奏请饬各省改书院淫祠为学堂折》为题刊出,略有删节。康有为作伪的《戊戌奏稿》中《请开学校折》,是其后来的另作,内容与旨趣大不相同。
[345] 军机处《洋务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与朱改上谕同时下发的,还有光绪帝朱笔:“著照此改谕旨,今日发抄。此件明日见面时缴回。”同日军机处《随手档》又记:“递上,朱改发下。朱谕明日恭缴。另抄,并填年月日交。”由此可见,光绪帝先命军机处拟旨,但不满意,亲自用朱笔修改,语气加重了许多。军机章京既称“填年月日”,拟旨与修改可能的一个过程,需要一段时间。
[346] 军机处《电寄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军机处汉文档册》,207/3-50-3/1576。又,该日军机处《随手档》在该电旨下记:“缮稿。见面带上,带下,由堂交总署。”
[347] 七月初三日,军机处电寄各省督抚旨:“前于五月廿二日降旨,谕令各省开办学堂,限两个月复奏。现在限期将届,各省筹办情形若何?各督抚迅即电复。”当时的奏折传递速度太慢,光绪帝让其用“电复”,以尽早看到执行的结果。初六日,军机处电寄荣禄旨:“昨于初三日降旨催办各省学堂,计已电达。直隶为畿辅重地,亟应赶紧筹办,以为倡导。著荣禄迅饬各属,将中学堂、小学堂一律开办。毋稍迟延。并将筹办情形,即行电奏。”此中的意思,是让荣出面带头。同日给广东的电报称:“前有旨饬令各省开办学堂,复经降旨电催,已据各省陆续奏报开办。而广东迄无一字复奏,岂借口部文未到耶?著谭钟麟、许振祎立即妥筹开办,并将办理情形即日电奏,毋再任意迟延干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案汇编》,第2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5—87页)荣禄后详细上奏直隶办理学堂的情况。(见《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282—284页)
[348] 两江总督刘坤一于七月初四日复电称:“江电敬悉。五月二十二日谕旨仅于报纸中见之,迄未准部行知。大学堂章程亦未奉颁发。除将办理情形另行奏复外,谨电闻。坤。歌。”(《收南洋大臣电》,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四日,《总理衙门清档·收发电》,01-38,17-1)七月初十日,光绪帝对各省新政进展不满,下达朱笔亲改的严旨:“近来朝廷整顿庶务,如学堂、商务、铁路、矿务一切新政,叠经谕令各将军督抚切实筹办,并令将办理情形先行具奏。该将军督抚等自应仰体朝廷孜孜求治之意,内外一心,迅速办理,方为不负委任。乃各省积习相沿,因循玩愒,虽经严旨敦迫,犹复意存观望。即如刘坤一、谭钟麟总督两江两广地方,于本年五六月间谕令筹办之事,并无一字复奏,辄借口部文未到任意稽迟。(以上十一字朱笔改为:‘迨经电旨催问,刘坤一则借口部文未到,一电塞责;谭钟麟且并电旨未复,置若罔闻。’)该督等皆受恩深重久膺疆寄之人,泄沓如此,朕复何望?倘再借词宕延,定当予以惩处。(以上六字朱笔改为:‘定必予以严惩’)直隶距京咫尺,荣禄于奉旨交办各件,尤当上紧赶办,陆续奏陈。其余各省督抚,亦当振刷精神,一体从速筹办,毋得迟玩,致干咎戾。”(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十日)光绪帝点了刘坤一、谭钟麟、荣禄的名。
[349] “庆亲王奕劻说片”,六月初十日递;“孙家鼐说片”,六月初十日递。《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47/74、75。又,李端棻奏折第一、二、四项分别是大誓群臣、开懋勤殿、删减《则例》,前节均已叙。
[350] 康有为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幼博则专意在废八股,自废八股后,民智大开,中国必不亡。上既无权,必不能举行新政。不如归去,选通中西文学者,教以大道,三年当必有成,然后议变政,救中国未晚也。日以为言,每当上折必阻挠之,谓办此琐事无谓。日与卓如言之。”(《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52页)梁启超作《康广仁传》,亦称:“于是君语南海先生曰:阿兄可以出京矣。我国改革之期,今尚未至,且千年来行愚民之政,压抑既久,人才乏绝。今全国之材,尚不足任全国之事,改革甚难有效。今科举既变,学堂既开,阿兄宜归广东、上海;卓如宜归湖南,专心教育之事,著书译书撰报,激励士民爱国之心,养成多数实用之才。三年之后,然后可大行改革也。”(《戊戌政变记》续四库本,第256页)五月十七日,梁启超致天津夏穗卿信,称其有去意:“见当不远,至慰。”(《梁启超年谱长编》,第126页)
[351] 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该日军机处《随手档》中,军机章京对该谕旨有小注:“初十日空年月递上,发下,本日填年月递上发下。交。”可见该上谕为初十日所拟,次日下发,其中的原因未详。
[352] 《大同译书局新出各书》广告,《申报》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相关的研究,可参见肖承罡:《译书与康梁维新派的西学传播》,《江西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
[353]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13—214页;军机处《洋务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354]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24—225页;军机处《洋务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355] 康有为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又为御史李盛铎草译书、游历及明赏罚、辨新旧折,李上之。”(《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44页)孔祥吉据此将李盛铎奏折纳入《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从李折的内容来看,与康的思想有异,其中最重要的,康代拟杨深秀《请筹款译书片》,强调“若少提数万金,多养通才”,较少官办色彩,若杨片获准,梁启超所办大同译书局可能会得到资助;李折提出的新设译书局是官办机构,且提议由孙家鼐兼管,李折获准,其形式大体与官书局相同。李折中“由东译华,较译之西文尤为便捷”,“咨访中外人员中之通达时务、学问优赡者,酌调数员,专司润色”等语,与康、梁的思想是相通的。
[356]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30—232页。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357] 总理衙门五月初十日奏折、六月二十三日奏折,见《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448—450、453—455页。总理衙门六月二十三日奏称:“兹据梁启超将译书局开办日期,及详细章程呈报前来,据称:六月初一日开局,惟购书籍,置机器,建房屋诸端,为开办时决不可少,约须开办银四万两,乃可集事。”梁启超所拟上海译书官局章程,见《京师大学堂档案选编》,第52—53页。
[358] 军机处《洋务档》《随手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初十日。
[359]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160页。该片称:“该举人梁启超,志趣远大,学问淹通,尚属究心时务”;“该举人平昔所著述,贯通中西之学,体用兼备,洵为有用之才。拟恳恩施酌予京秩,以资观感。并可否特赐召对之处,出自圣裁”。
[360] 《总理衙门奏请将大学堂编译局归并梁启超办理片》,《京师大学堂档案选编》,第40—41页;军机处《上谕档》《随手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四日。光绪帝谕旨称:“所有原设官书局及新设之译书局,均著并入大学堂,由管学大臣督率办理。”
[361] 军机处《早事》《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光绪二十四年京官召见单》,《宫中杂件》(旧整),第915包。
[362] 《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第435—437页;军机处《洋务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363] 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梁启超《拟大学堂译书局章程并沥陈开办情形呈》,见《谕折汇存》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又见《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42—44页。
[364] 孙家鼐原折及梁启超呈文,见《谕折汇存》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十日;梁启超呈文又见于《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48—50页;梁启超书报免税呈文又见于《京师大学堂档案选编》,第58页。光绪帝谕旨称:“该举人办理译书局事务,拟就上海设立学堂,自为培养译才起见,如果学业有成,考验属实,准其作为学生出身。至书籍报纸一律免税,均著照所请行。该衙门知道。”(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十日)
[365]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08—209页;军机处《洋务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366]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249页;军机处《洋务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又,四月初四日,兵部左侍郎荣惠上《敬陈管见折》,当日奉旨:“本日侍郎荣惠奏敬陈管见折,内请特设督办商务大臣,并选派宗支游历各国等语,军机大臣面奉谕旨:著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议奏。”(见该日军机处《洋务档》《随手档》)
[367] 总理衙门奏折,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46/12,又见《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第407—409页;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368] 光绪帝的谕旨:“昨经降旨,令宗人府保荐王公贝勒等选派游历。因思近支王、贝勒等职分较尊,朕当亲行察看,毋庸保荐。其公以下及闲散宗室内,如有志趣远大、才具优长者,著宗人府随时保奏。”(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光绪帝的这一改变,当与慈禧太后的态度有关。
[369] 总理衙门奏折见《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第409—410页;朱批见军机处《随手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四日。原书将上奏日期误为“光绪二十四年四月”,据《随手档》改。总理衙门奏折称:“查本年闰三月间,准日本使臣矢野文雄函称:‘该国政府拟与中国倍敦友谊,借悉中国需才孔亟,倘选派学生出洋习业,该国自应支其经费。’又准该使臣来署面称:‘中国如派肄业学生,陆续前往日本学堂学习,人数约以二百人为限。’经臣备函致谢,并告以东文学堂,甫经设立,俟酌妥办法,再行函告……近年以来,日本讲求西学,大著成效,又与中国近在同洲,往来甚便,既经该国函请派往游学,臣等公同商酌,拟即妥定章程,将臣衙门同文馆东文学生酌派数人,并咨行南北洋大臣、两广、湖广、闽、浙各督抚,就现设学堂中,遴选年幼颖悟、粗通东文诸生,开具衔名,咨报臣衙门,知照日本使臣,陆续派往。即由出使日本大臣就近照料,无庸另派监督。各生应支薪水用项,由臣衙门核定数目,提拨专款,汇交出使大臣,随时支发。”总理衙门并不知道,日本公使矢野文雄关于留学经费的承诺,并未得到日本政府的授权,后受到日本政府的指责。而总理衙门主动承担留学经费,与当时的国际形势有关。日本要求清朝承诺不割让福建,并在福建有修筑铁路的权利。沙市事件爆发后,日本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总理衙门由此持谨慎态度。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拙著《戊戌变法史事考初集》,第439—442页;川崎真美:《驻清公使矢野文雄的提案及其后续发展:派遣清末留学生的契机》,大里浩秋、孙安石主编:《近现代中日留学生史研究新动态》,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
[370] 相关的研究参见廖梅:《汪康年:从民权论到文化保守主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崔志海:《论汪康年与〈时务报〉:兼论汪梁之争的性质》,《广东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廖梅:《〈时务报〉三题》,上海中山学社主办:《近代中国》第4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管林:《黄遵宪与陈三立的交往》,《学术研究》1995年第3期;马勇:《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悲剧:试论〈时务报〉内讧》,《安徽史学》2006年第1期;拙著《戊戌变法的另面:“张之洞档案”阅读笔记》,第256—279页。
[371]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97—299页;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372] 孙家鼐奏折见《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第432—433页。谕旨见军机处《洋务档》《随手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八日。宋伯鲁奏折要求《时务报》改以京师为主,上海为分局,孙家鼐未作一词,即为拒绝。宋折要求《时务报》“稽核”各报并负责选呈御览,孙提出相反意见:“饬下各处报馆,凡有报单,均呈送都察院一分,大学堂一分”,“惟各处报纸送到,臣仍督饬书局办事人员,详慎选择,不得滥为印送”,即择报印送的权力归孙家鼐。
[373]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12—313、315—316页。《请定中国报律片》的用意在于回击孙家鼐。孙家鼐奏折称:“如有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挟嫌妄议”;康片称:“惟是当开新、守旧并立相轧之时,是非黑白未有定论”,“然他日或有深文罗织,诬以颠倒混淆之罪,臣岂能当此重咎”。康以报律来自我防护。
[374] 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光绪帝谕旨称:“前据孙家鼐奏遵议上海《时务报》改为官报,请派康有为督办其事,并据廖寿恒面奏,嗣后办理官报事宜,应令康有为向孙家鼐商办,当经谕令由总理衙门传知康有为遵照。”(军机处《洋务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375]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17页;军机处《洋务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孙家鼐奏折起首称:“本月十六日工部主事康有为转传军机大臣面奉谕旨:‘令将筹办官报事宜,与孙家鼐说。’臣询之,康有为云……”该折结尾称:“臣以为康有为所筹事尚可行,请俯如所请。”
[376]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26—337页。该上书是由廖寿恒代递的。光绪帝的生日是六月二十六日,为何康有为于七月初二日方上书,原因不明。很可能廖因督办官报之事与孙家鼐发生冲突,不愿再为代递之事,由此生出几番周折。又,经康有为作伪的《戊戌奏稿》有“请禁妇女裹足折”,是康后来的另作,内容大不相同。
[377]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256—261页;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初四日。康有为该上书的第二项为废八股,并呈送《孔子改制考》九卷本,前文皆已叙及。又,相关的研究,参见孔祥吉:《成立孔教会的设想》,《康有为变法奏议研究》,第246—260页;赵春晨:《论戊戌时期康有为的“创教”“保教”主张》,《汕头大学学报》1989年3期;唐文明:《康有为的今文经学立场与其戊戌流亡前的孔教建制主张》,《敷教在宽:康有为孔教思想申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83—121页。
[378] 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4集,第54—56页。该章程还刊于《国闻报》(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十七日)、《湘报》(第68号,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初五日)、《知新报》(第54册,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379] 见梁启超:《论湖南应办之事》,《湘报》第26、27、28号,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至十七日,中华书局影印本,上册,第201—202、209—210、217—218页。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一章第四节“《论湖南应办之事》:通往议会的道路”。
[380] 《康有为变法奏议辑考》,第118—120页。
[381] 《康有为变法奏议辑考》,第124—125页;军机处《洋务档》,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九日。并可参见拙文《康有为与“真奏议”——读孔祥吉编著〈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3期。
[382] 《德国侵占胶州湾史料选编1897—1898》,第315—317页;《康有为变法奏议辑考》,第128—129页;军机处《随手档》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并可参见拙著《戊戌变法史事考二集》,第386—388页。
[383] 《军机处录副·光绪朝·内政类·戊戌变法项》,3/108/5617/59;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384] 《康有为变法奏议研究》,第168—172页;孔祥吉、村田雄二郎:《〈翁文恭公日记〉稿本与刊本之比较——兼论翁同龢对日记的删改》,《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马忠文:《高燮曾疏荐康有为原因探析:兼论戊戌维新前后康、梁政治贿赂策略与活动》,《学术交流》(哈尔滨)1998年第1期。并可参见拙著《从甲午到戊戌:康有为〈我史〉鉴注》,第222—234页。
[385] 可参见拙著《从甲午到戊戌:康有为〈我史〉鉴注》,第229—232页。世界上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即海牙和平会议,由俄国政府倡导,于1899年召开,清朝派驻俄公使杨儒参加。又,唐才常在《湘学报》上发文谈“弭兵会”,所言多无确据,却称:“《春秋》弭兵之旨”,“此积数百年神圣之用心,而甫见端倪者也”。后在《觉颠冥斋内言》刊出时,又改为“而甫由据乱而及升平者也”。这些是康有为、梁启超当时的说法,可见唐受康、梁之影响。(中华书局编辑部编:《唐才常集》增订本,中华书局,2013年,第38—41页)
[386] 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九日,总理衙门奏称:“臣等查原奏所称,西洋弭兵会立意虽善,然当两国争论,将至开战,会中即有弭兵之论,并无弭兵之权。近日土希之战,不能先事弭兵,是其明证。该给事中所请令工部主事康有为相机入会一节,应毋庸议。”(《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43—144页)负责外交的总理衙门很可能也不知“弭兵会”为何物,复奏中左盼右顾,言语均不着实地。
[387]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74—176页。还需注意的是,康有为命其弟子麦孺博等人组织应试举人(公车)联名上书《力拒俄请合众公保呈》,基本观点与康相同,署名者有麦孺博、梁启超等297人,刊于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十三日《国闻报》。(同上书,第177—180页)与康甚有关系的御史陈其璋,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四日上奏《俄患孔亟请宜坚持勿允谨陈三策以资抵御折》,与康的建策相通。(同上书,第181—183页)又,《戊戌奏稿》存目中有《争割旅顺折》,是康追忆此上书的记录。
[388]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441—445页;军机处《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该条陈当日奉旨“留中”,并送慈禧太后。洪汝冲上书后刊于八月初一日、初二日《国闻报》。
[389] 孔祥吉认为该条陈很可能是康代拟的,并提出了三条理由。其中第三条最值得重视,即杨深秀奏折中提及洪汝冲条陈,若非有着相联的关系,杨又何能知洪上书的内容。(《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445—446页)对此我是同意的。还需注意的是,康有为在《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中称:“时与日本矢野文雄约两国合邦大会议,定稿极详,请矢野君行知总署答允,然后可大会于各省。而俄人知之,矢野君未敢。”(《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第144页)康此处所言自是夸张,但康与矢野公使之间确有交往。(可参见拙著《从甲午到戊戌:康有为〈我史〉鉴注》,第386—389页)梁启超在大同译书局翻印日本森本藤吉《大东合邦论》一书,亲写序言。森本藤吉主张日本与朝鲜合为一国,称大东国,然后与清朝合纵,共同对付西方。
[390]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99—400页;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五日。
[391]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404—405页。
[392] 李提摩太《新政策》的核心内容为:聘请西人两位,“筹一良法,速与天下大国,立约联交”;成立“新政部”,“以八人总管,半用华官,半用西人”;铁路、借款、报纸、学部、军事聘用西人管理。若实行此策,清朝将失去独立与国家主权。李提摩太还为自己设计了一个位置:“中国应暂请英人某某、美人某某,随时入见皇上,以西国各事,详细奏陈。”“英人某某”,即是他本人。(《万国公报》,第87号,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台北,华文书局影印本,1968年,第25册,第15935—15946页)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拙著《戊戌变法的另面:“张之洞档案”阅读笔记》,第451—467页。
[393] 李宪堂等译,李提摩太:《亲历晚清四十五年——李提摩太在华回忆录》,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45页。
[394] 雷家圣认为:康有为与李提摩太、伊藤博文商议了“合邦”计划,授意杨深秀、宋伯鲁上奏。慈禧太后发现后大惊,发动政变,中止了这一阴谋。(见其著《力挽狂澜——戊戌政变新探》,台北万卷楼图书公司,2004年。该书修订后,更名《失落的真相——晚清戊戌政变史事新探》,台北五南图书公司,2016年)这是值得注意的见解,其书也值得一读。然而,我以为,自七月二十九日光绪帝与慈禧太后发生冲突后,权力已受限制,不可能批准杨深秀、宋伯鲁的建策;即便退一步来推测,光绪帝若批准杨、宋的建策,派李鸿章、康有为与李提摩太、伊藤博文商议,李鸿章会反对,李提摩太会夸夸其谈,伊藤博文可能会利用此机,提议中日陆军合作以对抗俄国,康有为在此中只能是一个配角,是不可能商议出一个结果来的。慈禧太后发动政变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此,实质还是权力之争。
[395] 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拙著《戊戌政变的时间、过程与原委:先前研究各说的认知、补证、修正》,《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4、5、6期;又见《戊戌变法史事考初集》,第1—137页。
[396] 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四章“中学或西学?——戊戌时期康有为、梁启超学术思想与政治思想之底色”。
[397] 前已叙及,关于这一领域最有分析力的研究为孔祥吉、宋德华、房德邻的论文与李春馥的著作,其他研究者也提出过富有智慧力的判断,但较少进行具体分析。我在这里还要特别推荐李春馥的研究著作:《戊戌时期康有为议会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将其师房德邻的观点发挥到极致。李认为:一、康有为的《上清帝第三书》说明康下议院的思想;二、《第四书》《第五书》说明康上、下两院的思想;三、《第六书》及其相关奏议说明康上议院的思想。李的著作原是北京大学博士论文,于2005年提交,我是答辩委员,称言:我认为李春馥已经完成了优秀的博士论文,但我不同意文中的全部观点。作为一个韩国人,中文如此之好,史料解读能力强,更是难能可贵。李春馥博士论文修改出版后,我再次阅读,仍觉他未能说服我,且论证的方式过于险峻:如将《上清帝第四书》中“征议郎则易于筹饷,而借民行钞皆可图”,解释为“对财赋及财政问题的议决权”;又如将宋伯鲁奏折中的“议政处”,解释为“中国化的上议院”。李的著作篇幅较长,达25万余字,简单的介绍容易产生“归谬”的误解,研究者可以直接阅读其著作。
[398] 从实际操作层面可见,此类机构的人员产生主要靠保举,先后有高燮曾(保康有为)、徐致靖(保康有为、张元济、黄遵宪、谭嗣同、梁启超)、李端棻(先后保黄遵宪、熊希龄、谭嗣同、康有为、江标)、徐致靖(保康有为等人)、王照(保康广仁等人)。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拙著《戊戌变法期间的保举》,《历史研究》2006年第6期;又见《戊戌变法史事考二集》,第128—191页。至于“纡尊降贵”,在整个清朝时期皆未能达此目的。至1917年张勋复辟,康有为出任弼德院副院长,起草《拟免拜跪诏》(《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265页),得到溥仪的赞同。可参见拙文:《“醇亲王府档案”中的鸡零狗碎》,《南方周末》2013年6月6日。又见《依然如旧的月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166—169页。
[399] 《官制议》,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7集,第235、266页。段落引者有所调整。“每府地方议令”之“令”,疑是“会”之误,据下文“未立地方会时”一句改。康有为在《官制议》中提议设立地方议会,但未细谈,其最初的设计可参见其光绪十四年之《论时务》,本书上编第二节中予以介绍。
[400] “法制局”的职责在许多方面类似于清末“弼德院”之设计,康有为后在张勋复辟时任该院副院长。康亦将之与日本法制院、俄国元老院、英国枢密院相比较。
[401] 到了《大同书》《诸天讲》的阶段,康有为不再强调其学说来源于孔子创制、藏于儒家诸经典和相关史传之中,也不太讲“三世”,较少引用《公羊传》《易》和董注何解,甚至较少引用《孟子》《论语》等典籍,而是直接表达其思想和论点。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二章第五节“《大同书》:进化与天演的背离”;黄开国:《康有为戊戌变法以后的大同三世说》,《江苏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402] 《康有为日本变政考》,紫禁城出版社影印本,卷六,第12页。康有为又称:“日本变法,以民选议院为大纲领。夫人主之为治,以为民耳。以民所乐举乐选者,使之议国政,治人民,其事至公,其理至顺。《孟子》进贤杀人,皆归之国人,《洪范》谋及庶人,即此义也。”(同上书,卷六,第3页)
[403] 《国闻报》,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相关的研究,参见孔祥吉:《关于康有为的一篇重要佚文》,《戊戌维新运动新探》,第52—61页。
[404] 杨宜治:《俄程日记》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七日,《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7册,第361—362页。“与民同乐”典出于《孟子·见梁惠王》:“孟子见梁惠王。王立于沼上,顾鸿雁麋鹿,曰:‘贤者亦乐此乎?’孟子对曰:‘贤者而后乐此,不贤者虽有此,不乐也……文王以民力为台为沼,而民欢乐之,谓其台而曰灵台,谓其沼曰灵沼,乐其有麋鹿鱼鳖。古之人与同偕乐,故能乐也……’”指文王时台、沼皆开放给民众,君主“与民偕乐”。“天道下济”典出于《易·谦卦·彖》:“天道下济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指君上的德行下降万民而显光明。又,“君臣相亲”一语,似出于《管子·形势解》,中国传统著作中关于“君臣相亲而壅蔽绝”言论颇多,如贾谊《过秦论》、魏徵《谏太宗十思疏》、苏轼《决壅蔽》等。再又,杨从俄国回来后,先后任总理衙门帮总办章京、总办章京,很有可能升任总理衙门大臣。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李文杰:《总理衙门章京的日常生活与仕宦生涯——〈惩斋日记〉与杨宜治其人》,《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70期(2010年12月)。
[405] 杨宜治:《俄程日记》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三日,《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第17册,第378—380页。“马格里”,Macartney Halliday,英国人,随清朝第一任驻英公使郭嵩焘至英,任清朝驻英国公使馆翻译、参赞,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去职。“沙侯”,Robert Gascoyne-Cecil,3rd Marquess of Salisbury,沙士伯雷侯爵,又译索尔兹伯里,时任英国首相兼外相。“山特生”,Thomas H.Sanderson,时任英国外交部常任次长。“询谋佥同”,典出于《尚书·大禹谟》。“上德如风,民应如草”典出于《论语·颜渊》:“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指下层必然随从于上层的德行。“旅见”,共同进见,《礼记·曾子问》:“诸侯旅见天子,入门……”“谏鼓”,《淮南子·主术训》:“故尧置敢谏之鼓也,舜立诽谤之木……”“善旌”,《管子·桓公问》:“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
[406] 由余的典故见《史记·秦本纪》。(《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1册,第192—193页)由余后来降秦,助秦伐戎,故杨宜治称“秦臣由余”。
[407] 《汉官议史》,柳曾符、柳定生选编:《柳诒徵史学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14页。
[408] 蔡尚思导读,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上册,第100、155、229—231页。“天降下民”一段,出于《尚书·泰誓》,属《古文尚书》,柳诒徵转引孟子所言,见《孟子·梁惠王》。
[409] 见《太史公自序》。又,司马贞《索隐》:“案:孔子之言见《春秋纬》,太史公引之以成说也。空言谓褒贬是非也。”(《史记》,中华书局,第10册,第3297—3298页)
[410] 《致李经方》,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六月二十九日,《李鸿章全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6册,第184、188页。李鸿章在总体上是支持变法的。孙宝瑄(李鸿章之兄李瀚章的女婿)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记称:李鸿章称“吾亦康党也。濒陛辞时,欲为数十年而不能,彼竟能之,吾深愧焉……比召对,太后以弹章示之曰:有人谗尔为康党。合肥(李鸿章)曰:臣实是康党,废立之事,臣不与闻,六部诚可废,若旧法能富强,中国之强久矣,何待今日。主张变法者即指为康党,臣无可逃,实是康党。太后默然……有人劾余为康党,余曰:合肥在都逢人辄语云:康有为吾不如也”。(转引自《梁启超年谱长编》,第197—198页)
[411] 《南海康先生传》,《清议报》第100册,中华书局影印本,第6册,第6339—63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