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梁启超在《读〈孟子〉界说》中称:“孟子之言即孔子之言”;又称:“学者欲学孔子,先学孟子可也”。[78]而在戊戌时期,似乎也可以说,梁启超之言即是康有为之言,欲了解康有为,通过梁启超亦可也。
自从《戊戌奏稿》被黄彰健断定作伪之后,如何判断康有为的“民主”思想变成一件很麻烦的事情。此中的关键,在于康本人对此的叙说不多,后人的解说也分歧很大。然我个人以为,戊戌时期的康有为,已经有了比较完整且带有个人色彩的“民主”(民权)思想,这可以举出两个证据。其一是康有为的敌人张之洞、陈宝箴皆认为康有民权思想。据张之洞的幕僚陈庆年日记:
薄暮,南皮师招赴八旗会馆谈,宴散后,在小亭观月,同人围座。南皮师说:康长素辈主张素王改制,自谓尊孔,适足诬圣。平等、平权,一万年做不到,一味呓语云云。反复详明。三更始散。[79]
此处张之洞没有说清楚从“素王改制”到“平等、平权”之间的联系。陈宝箴在上奏时称:
……第臣观近日所传康有为呈请代进所辑《彼得变政记》折稿,独取君权最重之国以相拟议,以此窥其生平主张民权,或非定论。[80]
陈宝箴的这篇奏折,是要求下旨命康将《孔子改制考》“自行销毁”,然如何从《孔子改制考》到达“主张民权”,陈也未加说明。张、陈两人没有说清楚,不代表他们心里不清楚,只是其中的逻辑关系今人已难以理解。其二是在戊戌变法最为关键的时刻,康有为发表《答友论议院书》,其中谈到了议会制度,同时说明“中国惟以君权治天下也”,“不能以西人而例中国”。[81]然康为何放弃议会而以君权变法,“君权”与“民权”并非对立关系,今人的研究也没有说清楚。虽然康有为自己的说法不多,但若从本章所引梁启超的上述言论,似乎可以看到,答案在于“大同三世说”——从“素王改制”引申出来,且“未及其世,不能躐之”。由梁渡康,康、梁合论,由此可以来判断康有为、梁启超戊戌时期的“民主”(民权)思想。对此,我是有把握的,梁启超在私信中称:
启超之学,实无一字不出于南海。前者变法之议(原注:此虽天下人之公言,然弟之所以得闻此者,实由南海),未能征引(原注:去年之不引者,以报之未销耳),已极不安。日为掠美之事,弟其何以为人?弟之为南海门人,天下所共闻矣。[82]
前已说明,康有为的“大同三世说”,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一种普世性解说。按照康的说法,由孔子创制,口传诸弟子,其“大义”藏存于各类中国经典文献之“微言”中,以留待“后圣”(康有为)。梁启超由此还提出了“中本西用论”。[83]然而,无论是中国的经典,还是西方的学术,都不可能直接得出“大同三世说”的结论,必须经过康有为的特殊解读。在“大同三世说”中的“一君世”(升平世、小康)中,恰好排列了清朝此时从“君主之世”前往“君民共主之世”的行程,由此在政策决定方面有着相应的机动性,如先开民智后行民权,又如以君权变法等等。康有为、梁启超对西方近代的民主思想是不了解的,对西方现行的民主制度只有外型的知识,由此认定中国经典中“谋及庶人”等项,即是西方的议会。梁启超仅仅在口头上对严复表示放弃《古议院考》的观点,实际并未放弃——若从“康学”的“孔子改制”说来看,这类隐藏在《春秋》及《公羊传》《易》《书》《礼记》《诗》中的“大义”,本来就不是历史事实,而是孔子的自我创造,是孔子以布衣进行“改制”的方式,是孔子留待“后圣”发现的“真理”。义理可明可获,事实则不必去细考。[84]
康有为、梁启超所持“大同三世说”中的民主,与西方近代民主思想的差异在哪里?
西方的民主思想自是多种多样,亦有其历史之发展,但到了19世纪后期,其各种民主思想必定包含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在《社会契约论》(民约论)中阐释的“人民主权说”(主权在民)的内容。由此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国家政治权力来源说,由此而必然最终导致以公民一人一票为表达方式的民主程序。也就是说,到了19世纪后期,西方各国政治学界对“民主”的定义是大体一致的,但西方各国政治家和政治学家对“民主”的认同或欢迎程度是不一致的。在一些国家中,“民主”被视为洪水猛兽;在另一些国家中,明确宣布只能有条件地实施“民主”。
在康、梁的“大同三世说”中,“仁”被视为政治的核心原则,由君主施仁政,到“民贵君轻”,最后到“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议院”是君主辟门达聪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武英殿”“民政局”“议政处”“懋勤殿”等多种形式。[85]从这一条思路上走下去,是看不到人民主权的。也就是说,尽管康有为在《答友论议院书》中表示以君权进行改革,但他将来在“民智大开”后采用“民权”,也未必是西方式的君主立宪制度,很可能是一种更关注民意、注重通上下之情的政治制度。[86]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再思考戊戌变法的性质。
梁启超流亡日本之后,对西方近代的民主思想逐渐有了新的认识,放弃了康有为的“大同三世说”。梁自称:“启超自三十以后,已绝口不谈‘伪经’,亦不甚谈‘改制’。”[87]梁虚岁三十,当为光绪二十八年(1902)。而在光绪二十七年,梁启超作《尧、舜为中国中央君权滥觞考》,对“大同三世说”中作为“太平世”(大同)的标志性事件尧、舜禅让,提出异议:
尧、舜禅让,为中国史上第一盛事,非特寻常旧学所同推替而已,即近世言民权、言大同者,亦莫不称道尧、舜,以证明中国古有民主制度,其意不可谓不善。吾以为民主制度,天下之公理,凡公理所在,不必以古人曾行与否为轻重也。故尧、舜禅让之事,实与今日之新主义无甚影响,即使尧、舜果有禅让,则其事亦与今日民主政体绝异。何则?民主国者,其主权在国民,其举某人为民主,由于全国人之同意,绝非君主所得而禅让也。[88]
此中的“言民权、言大同者”,即指康有为及其“大同三世说”。此中的“主权在国民”,即是卢梭的学说。同一年,梁启超又作《霍布士(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学案》《斯片挪莎(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1632—1677)学案》《卢梭学案》,开始其系统学习西学的进程。其中《卢梭学案》中称:
卢梭以前诸学者,往往以国民之主权与政府之主权,混淆为一,及卢梭出,始别白之。以为主权者,惟国民独掌之,若政府则不过承国民之命以行其意欲之委员耳。其言曰:政府者何也?即居于掌握主权者(原注:即国民全体)与服从主权者(原注:即各人)之中间,而赞助其交际,且施行法律以防护公众之自由权者也。更质言之,则国民者,主人也;而官吏者,其所佣之工人而执其役者也……卢梭乃断言曰:凡政体之合于真理者,惟民主之制为然耳。[89]
此时梁启超的思想方法已经是就西学讲西学,不再引用中国经典去解释或比附西学了。又一年,即梁虚岁三十,他开始写作《新民说》。在这部名著中,我们已经看不到多少“大同三世说”的痕迹了。[90]
正当梁启超背离“大同三世说”时,康有为重新开始其构筑该学说的理论建设。在戊戌政变之前,康有为的“大同三世说”虽有大体成型的思想,但毕竟还没有落实到文字。[91]光绪二十七年,即梁启超作《尧、舜为中国中央君权滥觞考》之时,康有为居槟榔屿,开始著《〈礼运〉注》《〈孟子〉微》《〈中庸〉注》,以阐发其“大同三世说”的思想。在《〈孟子〉微》中,康称言:
尧、舜者,太平大同之道也。孔子立三世,有拨乱,有升平,有太平。家天下者,莫如文王,以文明胜野蛮,拨乱升平之君主也。公天下者,莫如尧、舜,选贤能以禅让,太平大同之民主也。孔子删《诗》首文王,删《书》首尧、舜,作《春秋》以文王始,以尧、舜终。
注“左右”“诸大夫”“国人皆曰”一段:
此孟子特明升平授民权、开议院之制。盖今之立宪体,君民共主法也,今英、德、奥、意、日、葡、比、荷、日本皆行之。“左右”者,行政官及元老顾问官也;“诸大夫”,上议院也。一切政法,以下议院为与民共之,以国者,“国人”公共之物,当与民公任之也。孔子之为《洪范》曰:“谋及卿士,谋及庶人”是也。《尧[典]》之“师锡”“(众)[佥]曰”,《盘庚》之命众至庭,皆是民权共政之体,孔子创立,而孟子述之。
孟子之道,一切出于孔子。盖孔子为制作之圣,大教之主,人道文明,进化之始,太平大同之理,皆孔子制之以垂法后世,后世皆当从之,故谓百王莫违也。孔门多言百世,三十年为一世,百世则三千年,莫有能违孔子者。[92]
所言皆是“大同三世说”中最要之义。在《〈中庸〉注》中,康注“王天下有三重焉,其寡过矣乎”一句,称言:
……三重者,三世之统也,有拨乱世,有升平世,有太平世。拨乱世,内其国而外诸夏;升平世,内诸夏而外夷狄;太平世,内外远近大小若一。每世之中,又有三世焉。则据乱亦有乱世之升平、太平焉,太平世之始亦有其据乱、升平之别。每三小世中,又有三世焉,于大三世中,又有三世焉。故三世而三重之,为九世,九世而三重之,为八十一世,展转三重,可至无量数,以待世运之变,而为进化之法。此孔子制作所以大也。[93]
可见康有为此期的思想,“大同三世说”为其主要且重要的内容。又一年,即梁启超著《新民说》的那年,康移居印度大吉岭,再著《〈论语〉注》《〈春秋〉笔削微言大义考》《〈大学〉注》《大同书》。康有为上述论著,对“大同三世说”多有阐发,但当时未能刊刻,很可能是旅居外国而不便,也有可能是其门徒对此发生了怀疑。[94]今日最为著名《大同书》,康生前只刊出极小部分,极有可能对其以“后圣”承载而光大的学说,不那么自信了。从今日刊出的该著来看,“大同三世说”的框架理念已经很少了,出自孔子设计的说法也很淡了。[95]
康有为、梁启超政治思想的各自分野,使得他们后来走上了不同的政治道路。梁启超在民国初年较多介入政党政治,并在袁世凯称帝后,参预发动了“护国之役”(1915—1916);康有为在入民国后一直处在政治舞台的边缘,却参预了张勋主导的“丁巳复辟”(1917)。当然,这种从个人政治思想伸展到其政治行动的说法,只是一种推论,若要证明,还须经过史实的详细考证。
[1] 张朋园:《梁启超与清季革命》,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之十一,1964年,第1、2章;熊月之:《论戊戌时期梁启超的民权思想——兼论梁启超与康有为思想的歧异》,《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3期;刘振岚:《论戊戌时期梁启超的民权民智思想》,《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3期;陈始强:《“兴民权”“广民智”“育人才”——戊戌变法期间梁启超民权思想初探》,《贵州教育学院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1期;龚郭清:《论戊戌变法时期梁启超政治思想两大基本倾向》,《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其中张朋园强调梁启超此期思想深受康有为“大同三世说”的影响,是值得重视的论点。
[2] 《古议院考》,《时务报》第10册,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初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626—628页。
[3] 在《古议院考》发表之前,梁启超已有两文论及于此:一、梁在《论不变法之害·变法通议一》中称言:“谋及卿士、谋及庶人,国疑则询、国迁则询,议郎、博士非西官也(汉制博士与议郎、议大夫同主论议,国有大事则承问,即今西人议院之意)。”(《时务报》第2册,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75页)二、梁在《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中又提及:“古者国有大事,谋及庶人。汉世亦有议郎、议大夫、博士议曹。不属事,不直事,以下士而议国政。(余别有《古议院考》)所以通下情,固邦本。”(《时务报》第9册,光绪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同上书,第553页)大约在《古议院考》发表的同时,梁亦出版《西学书目表》,在该书《后序》中称:“……国人皆曰贤,国人皆曰不可,议院之制成矣。”(《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1册,文集之一,第127页)
[4] 《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350—351页。
[5]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9、66—67页。
[6] 参见本书上编第二节之“《上清帝第一书》与《论时务》”;第四节之“三条建策——求人才、慎左右、通下情”。
[7] 原文为:“好人之所恶,恶人之所好,是谓拂人之性,灾必逮夫身”。梁将“人”改作“民”。
[8] 《古议院考》,《时务报》第10册,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628页。
[9] 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初六日(1895年5月29日),甲午战争刚刚结束,军机章京陈炽上条陈给光绪帝,提出十项变法建策。其第十项为:“十曰议院。泰西议院之制,以英为最优:有上议院,国家爵命之官也;有下议院,民间公举之绅也。每举一事,下院议之,上院酌之,而君主行之。国用偶亏,只须询谋佥同,亿万金钱。一呼可集;政归公论,人有定评;上下相准,永永不敝,所谓合亿万人为一心也。惟兹事体大,须俟十年之后,学校大成,然后开院仿行,以立万世无疆之业。”(转引自孔祥吉:《晚清政治改革家的困境:陈炽〈上清帝万言书〉的发现及其意义》,《晚清史探微》,第132页)从某种意义上说,梁启超的这一策略与陈炽亦相同;而陈炽在光绪二十一年与梁启超走得很近,其思想对梁亦可能有所影响。又,陈炽上条陈的时间,与康的《上清帝第三书》大体相同。再又,陈炽此期致康有为信,见《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下册,第844页。
[10] 《康有为日本变政考》,紫禁城出版社影印本,卷七,第38页。
[11] 《与严幼陵先生书》,《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1册,文集之一,第106—111页。该信在《文集》目录中称“光绪二十二年”,误。梁启超在信中自称:“二月间读赐书二十一纸”;梁又在光绪二十三年三月三日给康有为的信中称:“严幼陵有书来,相规甚至,其所规者,皆超所知也。然此人之学实精深,彼书中言,有感动超之脑气筋者……”(《梁启超年谱长编》,第77页)由此可知,该信似属光绪二十三年三四月间所写。
[12] 梁启超之所以写作此文,很可能与王修植的信有关。王修植给汪康年的信中称:“卓如近复何往?前者又陵先生贻书相规,此亦吾党切磋之意,不可久不报。弟谓吾党建一业、白一议,但当论是非,不当争胜负。论是非者,文明之事;争胜负者,土蛮之习也。”(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第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78页)此信汪康年必定会示之于梁。从言辞来看,王修植此信的内容,似受严复所托。梁对“不可久不报”一语,很可能不满,不仅复一信“切磋”,更是在报刊上“论是非”了。
[13] 在此之前,梁启超在《变法通议·论学校一·总论》(《时务报》第5册,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时务报》第5册)、《史记·货殖列传今义》(《时务报》第35册,光绪二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出版)诸文中,提及“《春秋》三世之义”“孔子三世之大义”,然言说甚简,没有政治学意义上的具体展开。梁又在《〈说群〉自序》(《时务报》第26册,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十一日)、《〈春秋中国夷狄辨〉序》(《时务报》第36册,同年七月二十一日)、《〈新学伪经考〉叙》(《知新报》第32册,同年九月初一日)较多地谈到“大同三世说”,仍未能直言畅言。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上编第三节之“大同三世说”;亦可参见张朋园:《梁启超与清季革命》,第12—17页。
[14] 《时务报》第41册,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册,第2771—2777页。该文在《时务报》上发表时,其中一句为“今谓当中土多君之世,而西国已有民政”,多一“西”字,文意不通,《饮冰室文集》本删去“西”字;另一句“不能由君而人民”,“人”字不通,《饮冰室文集》本改为“入”。(《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1册,文集之二,第10页)此处据《饮冰室文集》本删改。又,此时的梁启超与康有为皆不赞同严复的“天演论”,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下编第二章第一节“康有为、梁启超回拒严复”。
[15] 梁启超对“后圣”之解读,又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三章第四节“梁启超‘自下’进行的思想革命”。
[16] 《汨罗乡人〈学约〉纠误》中称:“果如若辈之附会其说,则群龙无首,真民主之国;日中为市,太阳真一地球。”(《翼教丛编》,上海书店版,第139页)此中的《学约》,指梁启超为湖南时务学堂所制订的《学约》。然该《学约》中并无“群龙无首”一句,当属梁在湖南时务学堂中有所言,且已被外传,故“汨罗乡人”闻之而批责。
[17] 在此之后,梁启超在《说动》一文中提到了“民权”:“……今夫压力之重,必自专任君权始矣,动力之生,必自参用民权始矣。”(《知新报》第43册,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影印本,上册,第525—526页)该文提出先废除科举,然后奖励豪杰,网罗志士,产生“动力”,方可有“民权”之参用。梁又在《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中言及“大同三世说”:“今泰西诸国,非不知公之为美也,其仁人君子非不竭尽心力以求大功也,而于国与国、家与家、人与人,各私其私之根原,不知所以去之,是以揆诸吾圣人大同之世,所谓至繁至公之法律,终莫得而几也。故吾愿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又愿发明吾圣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地球。”(《湘报》第5号,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中华书局影印本,上册,第33—34页)梁的一段话实际描绘了无国无家无私的“大同”世界。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附编第二章第三节“梁启超的意图”。
[18] 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春秋董氏学》中关于“大同三世说”的言论,参见本书上编第三节之“大同三世说”。康正式论述“大同三世说”的著作,为《〈礼运〉注》《〈孟子〉微》《〈中庸〉注》《〈春秋〉笔削微言大义考》《〈论语〉注》等,大多写作、完成于光绪二十六至二十九年(1900—1903),即康有为避居南洋槟榔屿和印度大吉岭时期;刊刻更晚,多在1913年之后。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二章第三节“‘大同三世说’与进化论”。
[19] 《清代学术概论》,朱维铮校注:《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第66—67、69页。该书梁启超写于1921年,是二十多年之后。
[20]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55—156页。原折见《军机处录副·光绪朝·内政类·戊戌变法项》3/108/5615/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1] 关于梁启超《变法通议》进呈本的叙述与分析,参见本书附编第二章“梁启超《变法通议》进呈本阅读报告”。
[22] 《康有为日本变政考》,紫禁城出版社影印本,卷六,第12页;卷一,第36页。康有为相关的言论还有:“……而日本乃以此国家大政,尽付之天下之庶人贤士,而不以一大官干预其间,岂不异哉?泰西各国略如此,然皆强矣。吾一二人谋之至重至密,然而割地失权,岌岌恐亡矣。《书》云谋及庶人,孟子称国人皆曰,盖真吾中国之经义之精也。”(同上书,卷一,第43页)“日本变法之有成,全在广集众议,博采舆论……故彼之所采者,上有侯、伯,而下及于庶、士,真有如《尚书》所谓‘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者矣。”(同上书,卷二,第3页)“《诗》称:‘询于刍荛’;《书》称:‘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辟四门,明四目,达四聪’,皆以广听舆人之论也……日本有议院以议事,故以议院受建白之书,与众议员共决之,登日志,公评之,则下情可通,而众议皆集矣。”(同上书,卷四,第11页)“日本变法,以民选议院为大纲领。夫人主之为治,以为民耳。以民所乐举乐选者,使之议国政,治人民,其事至公,其理至顺。《孟子》进贤杀人,皆归之国人,《洪范》谋及庶人,即此义也。”(同上书,卷六,第3页)
[23]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172—173页。关于阔普通武的修改部分,可参见本书上编第五节之“‘制度局’的变种与‘懋勤殿’的人选”。
[24] 康有为弟子黎祖健在《说通篇》中大量引用中国经典来说明议会。(《说通篇》(三),《知新报》第58册,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影印本,上册,第766—767页)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三章第二节之“黎祖健”。康有为弟子陈继俨著文《中国不可开议院说》,称言:“曰议院于古有征乎?曰有。古之人有行之者:舜之辟四门,明四目,达四聪;文王之与国人交。是也。古之人有言之者:《洪范》之谋及庶人;孟子之国人皆曰可,国人皆曰不可,国人皆曰可杀。是也。曰洵如子言,则见民之好恶,决政之得失,定国之安危。考之古制,而不为无征,行之泰西,而著有成效,议院法之善者也……人类之生也,由野蛮而文明;大地之运也,由据乱而升平。非其时也,吸之而不动,及其时也,压之而不能。不知户庭,不可以行千里。不见舆薪,不可以察秋毫,事有必至,理有必然。此其故,惟明于几何者知之。”(《知新报》第62册,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一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影印本,上册,第834—835页)陈继俨之论据,与康有为、梁启超相同,后又简要提及“大同三世说”,提及“几何”原理。
[25] 本节的目的是分析《湖南时务学堂初集》,但湖南时务学堂本身的研究也值得重视,其中最重要的论文有:朱荫贵:《梁启超与时务学堂》,《近代史研究》1984年第3期;汤志钧:《梁启超与时务学堂》,《中华文史论丛》1987年第2—3期;丁平一:《湖南时务学堂的教育改革》,《湖南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马勇:《梁启超与湖南时务学堂再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5期;《湖南时务学堂内外冲突平议》,《晋阳学刊》2011年第2期;贾小叶:《陈宝箴与戊戌年湖南时务学堂人事变动》,《人文杂志》2011年第6期;《梁启超出任湖南时务学堂总教习首荐人考》,《历史档案》2013年第3期。其中朱荫贵、汤志钧的论文已使用《湖南时务学堂遗编》。
[26] 朱维铮校注:《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第69页。
[27] 该序文原刊于由熊希龄主持刊印的《湖南时务学堂遗编》,共四卷四册,其版权页称:“前清光绪戊戌年初版,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二月重印。著作者:湖南时务学堂。出版者:北京香山慈幼院。总发行所:北京香山慈幼院。”该序文后收入《饮冰室合集》时,改题为《时务学堂札记残卷序》,见《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4册,文集之三十七,第69页。又,《湖南时务学堂遗编》已有湖南大学出版社2017年影印本。
[28] 转引自《梁启超年谱长编》,第84页。原载《晨报》,蔡松坡十年周忌纪念特刊,1926年11月8日。
[29]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从该书的内容来看,应当是由梁启超或韩文举、叶湘南所编。熊希龄1922年主持刊印的《湖南时务学堂遗编》,即是该书的重新排印本。又,梁启超撰《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其第十四节称:“学生札记、问格、课卷,皆择其优者,钞存刊刻。每季刻一次,公诸天下。”(《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23页)由此观之,该书当是在时务学堂年假时刊刻。
[30] 《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变法通议二》,《时务报》第3册,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廿一日出版,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138页。
[31] 《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总论》,《时务报》第5册,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271页。
[32] 梁启超撰写《变法通议》有着极大的计划,但实际完成者,主要是学校,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附编第一章“梁启超《变法通议》的写作计划、发表与结集”。
[33] 梁启超主持湖南时务学堂,且是后来京师大学堂章程的起草者。他的近代教育行政知识,很可能来自《时务报》日本文翻译古城贞吉所译《日本学校制度》《日本高等师范学校章程》。(见《时务报》第51册,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4册,第3523页刊出广告)
[34]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1册,《学约》,第1—7页。该学约后在《时务报》第49册(出版于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发表,题名为《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十章》,内容稍有变动。(《时务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4册,第3319—3326页,亦见于《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1册,文集之二,第23—32页)梁启超后来发表《三十自述》,对于这段经历,称言:“而时务学堂,于精神教育,亦再三致意焉。”(《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2册,文集十一,第18页)
[35]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1册,《界说》,第1—20页。梁启超称《孟子》大义为:“一、孔子之学至战国时有二大派,一曰孟子,二曰荀卿”;“二、荀卿之学在传经,孟子之学在经世;《荀子》为孔门之文学科,《孟子》为孔门之政事科”;“三、孟子于六经之中其所得力在《春秋》”;“四、孟子于《春秋》之中,其所传为大同之义”;“五、‘仁义’二字为孟子一切学问宗旨”;“六、保民为孟子经世宗旨”;“七、孟子言‘无义战’为大同之起点”;“八、孟子言井田为大同纲领”;“九、孟子言性善为大同之极致”;“十、孟子言尧、舜,言文王,为大同之名号”;“十一、孟子言王霸即大同小康之辨”;“十二、距杨墨为孟子传教宗旨”;“十三、不动心为孟子内学宗旨”;“十四、孟子之言即孔子之言”;“十五、孟子之学至今未尝一行于天下”。梁启超称《春秋》大义为:“一、《春秋》为孔子改定制度以教万世之书”;“二、《春秋》为明义之书,非记事之书”;“三、《春秋》本以义为主,然必托事以明义,则其义愈切著”;“四、孔子因避时难,故仅借事以为记号,而大义皆传于口说”;“五、既明第二至第四三条之理,则可以知《春秋》有三书:一曰未修之《春秋》,二曰记号之《春秋》,三曰口说之《春秋》”;“六、先师所传口说与经别行,故著之竹帛之时间有遗漏错置”;“七、《春秋》既借记号以明义,有时据事直书,恐其义不显明,故常变其辞、变其实以著其义”;“八、《春秋》之例乃借以明义,义既明,则例不必泥”;“九、《春秋》立三世之义,以明往古来今天地万物递变递进之理,为孔子范围万世之精意”;“十、《春秋》既为改制之书,故必托王以行天子之事”;“十一、《春秋》托王于鲁,非以鲁为王”。两文后刊于《中西门径书七种》(大同译书局,光绪二十三年);亦刊于《清议报》(光绪二十四年),但《读〈春秋〉界说》一文在《清议报》上未刊全,梁启超似乎正在重新考虑这些“大义”了。
[36]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答问》,收录提问者和问题数为:李炳寰(6)(括号内为问题数,下同)、蔡艮寅(锷)(1)、左景伊(7)、周镇藩(1)、邹代城(3)、黄瑞麒(2)、李洞时(11)、曾继寿(6)、谭国黼(4)、杨树穀(3)、黄颂銮(4)、陈为(4)、杨士辉(2)、李渭贤(2)、周宏业(7)、唐自杰(1)、戴修礼(1)、汪燮(1)、谭学芹(1)、唐才质(4)、蔡钟沅(4)、徐世琮(1)、李泽沄(1)、方传鸾(5)、朱茂芸(2)、陈其殷(14)、黄敦鼒(2)、郑宝坤(4)。又,梁启超撰《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第九节规定:“堂上设一待问匦,学生读书所有疑义,用待问格纸而纳之匦中,由院长当堂批答榜示。凡所问,必须按切古人切问、审问二义。凡其琐屑不经及夸大无当者,皆不许问。”第十节又规定:“……凡每生每日最少必须有札记或问疑共二条。苟满二条之数,即记半分;不满者,不记分;其善问者,于札记册外别记分数。”(《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23页)由此可见,每个学生每天须提问是学堂的规定。
[37]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1册,《答问》,第11—12页。
[38] 斯宾塞尔,Herbert Spencer,今多作斯宾塞,英国思想家,将进化论糅合至其政治与社会学说之中。严复译《天演论》,亦采用其学说。严复曾将其译稿抄示给梁。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二章第一节“康有为、梁启超回拒严复”。
[39]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1册,《答问》,第32页。
[40]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1册,《答问》,第53页。
[41] 梁启超在《西学书目表·后序》中称:“当知孔子之为教主。”(《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1册,文集之一,第128页)
[42] 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三章第四节“梁启超‘自下’进行的思想革命”。
[43]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收入的札记作者为:李炳寰、蔡艮寅(锷)、左景伊、张伯良、周镇藩、黄瑞麒、李洞时、曾继寿、谭国黼、杨树穀、成曜高、易凤翔、陈为、杨士辉、李渭贤、杨树达、黄颂銮、杨树藩、周宏业、唐自杰、戴修礼、汪燮、方传鸾、沈崇德、陈其殷、黄敦鼒、郑宝坤、唐才质、蔡钟沅、李泽沄。由于札记的长短不一,且刊刻时有错行与移行,一时还难以精确统计每人的条数。又,梁启超撰《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其第七条规定:“凡学生,每人设札记册一分,每日将专精某书某篇共几叶,涉猎某书某篇共几叶详细注明。其所读之书,有所心得,皆记于册上……”第八条规定:“凡札记册,五日一缴,由院长批答发还。学生人设两册,缴此册时,即领回彼册。”第十条规定:“札记册由院长评定后,按日填注分数,共分六等:最高者三分,次者二分半,次者二分,次者分半,平常者一分,劣下者半分。凡每生每日最少必须有札记或问疑共二条。苟满二条之数,即记半分;不满者,不记分;其善问者,于札记册外别记分数。”(《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22—23页)由此可见梁启超对此的重视程度,学生每日记札记,五日交札记册,是学堂的规定。
[44]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1册,《界说》,第2页。
[45] 杨树达作札记云:“而孟子推杨、墨之祸,至于无父无君。韩昌黎谓:孔必须墨,墨必须孔,惜不同时也。孟子之言如此,岂不大相剌谬哉?”梁启超作批语云:“问得极好。孟子者,孔教之教徒也。以墨子非儒,故孟子不得不攻之。犹忠于本国者,有他国相攻,则不能不与之为敌也。若夫墨子之兼爱、尚同,皆与孔子同义。墨子者,真天下之大仁人,与杨朱实不可同年而语。后人固不可妄攻之。”(《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3册,《札记》卷二,第1页)梁后来著《子墨子学说》《墨子学案》等书,对“兼爱”有许多评述。梁在李炳寰札记批语中说:“他日则以大同之道兼救全球”。此中的“兼”字,即“兼爱”之意。
[46]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2册,《札记》卷一,第2—3页。“暹”,暹罗,今泰国。“仁者人也,义者我也”,见之于董仲舒:《春秋繁露·仁义法第二十九》。
[47] 《富国策》是当时英国重要的学术著作。梁启超评价称:“同文馆所译《富国策》,与税务司所译《富国养民策》,或言本属一书,译笔皆劣,而精义甚多。”(《读西学书法》,《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下册,第1166页)《佐治刍言》,Chambers's Educational Course: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s,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又简称Political Economy。该书是英国中等辅助教材。梁启超对此评价称:“《佐治刍言》,言立国之理,及人所当为之事。凡国与国相处,人与人相处之道,悉备焉。”(同上书,第1165页)相关的研究,可参阅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19—320、517—519页;张登德:《〈富国策〉与西方经济学在中国的传播》,《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4期;梁台根:《近代西方知识在东亚的传播及其共同文本之探索:以〈佐治刍言〉为例》,《汉学研究》(台北)第24卷第2期(2006年12月);傅德元:《丁韪良与近代中西文化交流》,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3年,第441—462页;森时彦:《清末吸纳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路径考——以梁启超为中心》,狭间直树等主编:《近代东亚翻译概念的发生与传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270—282页。森时彦指出,《佐治刍言》的作者是伯顿(John Hill Burton,1809—1881)。又,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出版《佐治刍言》的校点版,由叶斌校点。关于梁启超与《富国策》《佐治刍言》两书的进一步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四章第四节“梁启超的说法:‘中学西学’‘折中孔子’”。
[48] 《西学书目表后序》,《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1册,文集之一,第127页。
[49] 梁启超在戴修礼札记上作批语:“《春秋》一切皆用代数,习于代数者,一望而知为某代数。如‘王’字,恒为‘公法’二字之代数。‘中国、夷狄’,恒为‘文明、野蛮’之代数。此七等皆代数之元也。”(《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3册,《札记》卷二,第45页)梁在唐才质札记上作两条批语:“此言大谬!‘夷狄’者,不过一记号耳,‘人’者,亦不过一记号耳。邾娄、牟、葛本中国也……至于称‘人’者,亦不过一代数之记号而已。‘夷狄’二字为无教政(政教)之代数,以‘人’字为‘夷狄’之代数,因知‘人’字亦即无政教之代数。此辨学极浅之例,又何疑乎?”“通极。所谓‘小夷’‘大夷’‘中国’皆代数之记号耳。”(同上书,第4册,《札记》卷三,第32—33、34页)梁在《读〈春秋〉界说》第五、第七义中,更是强调要从无文之处读出意义来。(同上书,第1册,《界说》,第11—12、14—15页)
[50]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2册,《札记》卷一,第12页下—第13页下。
[51] 梁启超在《读〈孟子〉界说》第六义称:“孟子言‘民为贵’‘民事不可缓’,此全书所言仁政,所言王政,所言不忍之政,皆以为民也。泰西诸国今日之政,殆庶近之。惜吾中国孟子之学久绝也。明此义以读《孟子》,皆迎刃而解。”(《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1册,《界说》,第2—3页)
[52] 康有为弟子陈继俨著文《中国不可开议院说》,其第一义便引用此典,称言:“语曰,筑室道旁,三年不成,言民心之不一也,此议院之不可行者一也。”(《知新报》第62册,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一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影印版,上册,第834页。
[53]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3册,《札记》卷二,第1页。
[54]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4册,《札记》卷三,第29页。唐才质为唐才常之弟。
[55] 相关的研究,可参阅蔡鸿生:《俄罗斯馆纪事》(增订本),中华书局,2006年,第一、二章。
[56]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3册,《札记》卷二,第31页。
[57]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1册,《学约》,第7页。该学约后在《时务报》第49册以《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十章》发表,将“行教”改为“传教”,并增加了一段话:“传教之功课,在学成之后。然堂中所课一切,皆以昌明圣教为主义,则皆传教之功课也。”(《时务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4册,第3326页)
[58] 光绪二十四年,湖南学者所编《翼教丛编》,卷五收入《宾凤阳等上王益吾院长书》,摘录梁启超、韩文举、叶湘南的批语。(《翼教丛编》,上海书店版,第144—149页)后来的研究者多使用之。我也将之与《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进行对照。宾凤阳等将批语分作三类:一、“湖南时务学堂课艺总教习梁启超批(以下刻本)”,收入批语七条,我在《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中仅发现一条,即第一条,为李炳寰札记的第五条,少了开头与结尾。(《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2册,《札记》卷一,第6—7页)还有一条文词接近,即第六条,为戴修礼札记的第六条,其中的意思有差别。(《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3册,《札记》卷二,第37页)其余五条未发现。二、“《学堂日记》梁批(以下手书本)”,收录批语六条,《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未收日记,且宾凤阳称是“手书本”,无法对照察看。三、“《学堂问答》韩批(以下近日改刊本)”,收入批语六条,《湖南时务学堂初集》中全有。其第一条,见李炳寰之第六问,未引全。(《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1册,《答问》,第5页下)其第二条,见蔡锷之第一问,未引全。(同上书,第6页)其第三条,见左景伊之第二问,引全。(同上书,第8页)其第四条,见邹代城之第二问,引全。(同上书,第8页)其第五条,见杨树穀之第二问,未引全。(同上书,第25—26页)其第六条,见陈为之第一问,未引全。(同上书,第28—29页)。湖南举人曾廉在“陈康有为、梁启超罪状片”中,又引用了梁启超的批语四条,相校之,皆录于《宾凤阳等上王益吾院长书》。(《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第502页)由此可见,除了《湖南时务学堂初集》之外,还应有其他刻本和手书本,不知今天是否还存世。汤志钧从《湘报》检出多条,见其论文《梁启超与时务学堂》(《中华文史论丛》1987年第2—3期)。若能再有发现,可更加全面地检视梁启超此期的思想和复原湖南时务学堂当时的学习生活。
[59] 康有为的学生欧榘甲曾作《〈春秋公法〉自序》,称言:“榘甲乃获南海先生之绪论,稍通《春秋》之义,知天之生孔子也,为神明圣王,不治一国而治万国,不教一世而教万世,窃推其意,辑《春秋公法》数卷……环球诸国,能推《春秋》之义以行之,庶几我孔子大同大顺之治哉。故曰:《春秋》者,万国之公政,实万国之公法也。”(《知新报》第38册,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初一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影印本,上册,第444—445页)欧榘甲称“辑《春秋公法》数卷”,未必是已经完成,很可能只是计划。欧著《春秋公法》,今亦未见其本,但由此可知梁所称《〈春秋〉公法学》的基本性质与内容。关于欧榘甲《春秋公法》内容的进一步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三章第二节之“欧榘甲”。
[60] 从梁启超当时的思想来看,我个人以为,“圣经”指《春秋》《孟子》等经典,但不排斥另一种可能性。康有为在《整齐地球书籍目录公论》中称:“二曰推定圣经。万身公法之书籍,博大浩繁,非孩童所能记诵也。今复集海内之书,俟每五年于修定公法各书后,则并以众论推定圣经数本,俾便于孩童记诵。”(《实理公法全书》,《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辑,第347页)康有为此处所讲“推定圣经”,也可能与梁启超所讲的“原本圣经”有关,然该“圣经”并未编成。
[61] 《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22—31页。关于梁启超所称《公理学》《〈春秋〉公法学》的进一步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四章第四节“梁启超的说法:‘中学西学’‘折中孔子’”。
[62] 《汨罗乡人〈学约〉纠误》,《翼教丛编》,上海书店版,第139页。
[63] 湖南时务学堂头班学生唐才质对此回忆称:“学堂的总理是熊希龄,他与总教习梁启超研究教学宗旨,是以振新政艺为大宗,而振新政艺,又以发明‘孔教嫡传’为第一义;功课以《孟子》《公羊传》为主。总之,时务学堂的教学,主要是宣传康有为的‘素王改制’的学说,为维新变法创造有利的条件。本来总教习梁启超及分教习韩文举、欧榘甲、叶觉迈,皆康有为之门弟子,他们之所以阐扬师说,借此培养变法人才,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唐才常与时务学堂》,《湖南历史资料》第3辑,湖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04页)
[64] 梁启超后来作《三十自述》,称其光绪二十四年春,在长沙“大病几死”。(《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2册,文集十一,第18页)湖南学者皮锡瑞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三十日日记,称“卓如病疟”,可见其劳累。又,关于梁启超主办湖南时务学堂的宗旨与教学方法,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三章第四节“梁启超‘自下’进行的思想革命”。
[65] 《上南皮张尚书书》,《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1册,文集之一,第104—106页。进一步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四章第四节“梁启超的说法:‘中学西学’‘折中孔子’”。
[66] 《论湖南应办之事》,《湘报》第26、27、28号,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至十七日,中华书局影印本,上册,第201—202、209—210、217—218页。《湘报》刊出该文时,梁启超已离开湖南,北上京师。
[67] 《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67页。“三占从二”,典出于《尚书·洪范》:“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占”,占卜之意。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又可参见本书上编第四节之“三条建策——求人才、慎左右、通下情”。
[68] 《论湖南应办之事》,《湘报》第27号,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中华书局影印本,上册,第210页。
[69] 《皮锡瑞日记》,《皮锡瑞全集》,第9册,第736页。
[70] 在谭嗣同的观念中,学会与议院之间还是有相联的。他此时所著《治事篇第四·通情》中的内容,与梁启超信中所言,有许多相同之处,并称言:“于是无议院之名而有议院之实。”(《湘报》第35号,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华书局影印本,上册,第274页;又见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中华书局,1981年,下册,第438页)
[71] 《皮锡瑞日记》,《皮锡瑞全集》,第9册,第742页。
[72] 《皮锡瑞日记》,《皮锡瑞全集》,第10册,第768页。
[73] 《皮锡瑞日记》,《皮锡瑞全集》,第10册,第800页。
[74] 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汤志钧:《论南学会》,《湖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2期;卢智:《戊戌维新时期的南学会》,《求索》1987年第2期;吴仰湘:《南学会若干史实考辨》,《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2期;彭平一:《戊戌南学会集会讲论活动若干史实的补正》,《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5] 《湘报》第34、35、36号,中华书局影印本,上册,第268—269、277—279、283—284页。又,《湘报》第33号(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出版)“南学会问答”栏中刊出湘阴范源濂的问题:“学会所以合群力、牗民智,诚救时上策,急宜设法推行者也”,“仍望在上者力为之倡也”。“答曰:所见极是。现拟学会总管所章程,即是办理此事,不日禀请抚宪定夺施行。”(同上书,第260页)由此可见,章程由陈宝箴批复。再又,除南学会的实际活动来看,《南学会大概章程十二条》《南学会总会章程二十八条》《南学会入会章程十二条》也没有完全执行。此外,《湘报》第11、15日(光绪二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三月初二日出版),有南学会问答,亦涉及学会与议院之事,亦可注意。
[76] 《戊戌政变记》续四库本,第275、279页。引文中“学长□□□”,指皮锡瑞。
[77] 引文中《论时务》,见《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350页;给曾纪泽信,见《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下册,第580—581页;《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见《戊戌变法》,第4册,第126页。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上编第二节之“《上清帝第一书》与《论时务》”。
[78] 《湖南时务学堂初集》,长沙戊戌刻本,第1册,《界说》,第5页。
[79] 明光整理,陈庆年:《〈横山乡人日记〉选摘》,《近代史资料》,第76号,第201页。陈记日记时间为光绪二十三年七月十一日(1897年8月9日)。张之洞之所以大发脾气,以至言及“三更始散”,是因为《湘学报》中刊出了“素王改制”内容。次日,张发电当时的湖南学政江标,直接进行干预。
[80] 《请厘正学术造就人才折》,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汪叔子等编:《陈宝箴集》,中华书局,2003年,上册,第777—781页。上奏日期根据军机处《随手档》及陈宝箴同时上奏的奏折而确定。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拙著《戊戌变法的另面:“张之洞档案”阅读笔记》,第340—373、410—426页。
[81] 《国闻报》,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相关的研究,可参见孔祥吉:《关于康有为的一篇重要佚文》,《戊戌维新运动新探》,第52—61页。
[82] 梁启超致汪诒年,此信大约写于光绪二十二年底或二十三年初,《汪康年师友书札》,第2册,第1862页。
[83] 梁启超:《西学书目表·后序》,《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版,第1册,文集之一,第126—129页。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四章第四节“梁启超的说法:‘中学西学’‘折中孔子’”。
[84] 此可见梁启超在湖南时务学堂教学之一例。学生方传鸾问:“‘郑人来输平’,《传》云:‘狐壤之战,隐公获焉’。案《左传》以狐壤之战为春秋以前之事,而《公羊》以为输平之事。其左氏之谬乎,抑公羊之纪事有不确乎?”梁启超批复:“《春秋》本不重事,所以其事原不必深考。即使有错误,然但求取足明义而止耳,无甚紧要也。故此等以不辨为是。既欲辨之,则左氏谓狐壤之战在春秋前者,不甚合情理。盖未即位而以太子抚军,是不多见之事也。要之,此等事今日实无可考,亦不必考,若斤斤考之,便落考据家蹊径矣。譬如读此《传》文,知其中含有恶郑人擅获诸侯之意,又含有国君被获当死难之义。今日我辈但求明此两义,足矣。此外事迹无从考起,亦不必考也。”(《湖南时务学堂初编》,第1册,《答问》,第44页)
[85] 康有为在《答友论议院书》中称:“夫议院之议,为古者辟门明目达聪之典,泰西尤盛行之,乃至国权全畀于议院,而行之有效。”(《国闻报》,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湘报》又刊出:“时务学堂教习欧君榘甲来自上海,言南海康工部又有六次上书,由总署代达皇太后、皇上天听,并呈《俄皇彼得变政记》,皆蒙采纳。日日催上条陈,毅然变法。皇上并谓:旧法只可治前日之天下,不可治今日之天下。现议开制度局,专办改制之事;开民政局,仿下议院之意,开议政局,仿上议院之意。旋经刚子良尚书议改议政局为统筹局……”(《湘报》第26号,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中华书局影印本,上册,第206页)“刚子良”,刚毅。“民政局”,据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设在县一级,由道一级新政局督办“派员会同地方绅士公议新政”。“议政局”,似为“议政处”,见康有为代拟的御史宋伯鲁《请设议政处折》,称“今拟略师泰西议院之制,仍用议政名目,设立议政处一区,与军机、军务两处并重”。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上编第五节之“《上清帝第五书》《第六书》——总体改革思想”“‘制度局’的变种与‘懋勤殿’的人选”两小节。
[86] 可参看康有为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所写的《官制议》,尤其是其中卷七“开议院”和卷八“公民自治”。(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7集,第231—341页)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上编的“结语”。
[87] 《清代学术概论》,朱维铮校注:《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第70页。
[88] 《尧、舜为中国中央君权滥觞考》,《清议报》第100册,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6册,第6225页。
[89] 《卢梭学案》下,《清议报》第100册,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本,第6册,第6220—6221页。
[90] 关于这一时期梁启超的思想转变,现有的研究著作与论文极多,我这里可以不再展开叙述。然对我影响较大的著作与论文有: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第22章,该书初版1940年;王好立:《从戊戌到辛亥梁启超的民主政治思想》,《历史研究》1982年第1期;宝成关:《梁启超的民权观与卢梭主权在民说》,《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共同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方平:《卢梭民约论的一份中国遗产——略论梁启超的国民国家思想及其价值》,《学术研究》2002年第8期;郑匡民:《梁启超启蒙思想的东学背景》,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狭间直树:《中江兆民〈民约译解〉的历史意义——“近代东亚文明圈”形成史之思想篇》,见《近代东亚翻译概念的发生与传播》,第1—62页。
[91] 相关的叙述与分析,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二章“康有为与进化论”。
[92] 楼宇烈整理:《〈孟子〉微·〈礼运〉注·〈中庸〉注》,中华书局,1987年,第7—8、20、27页,标点与文字有调整。第二段引文中的“日”,指“日斯巴尼亚”,今译为“西班牙”。第二段引文中“一切政法,以下议院为与民共之”一句,《新民丛报》刊出时改为“一切政法,以下议院为主,与民共之”。又,吴仰湘告:“‘尧之师锡众曰’一句,疑为‘《尧(典)》之师锡、佥曰’之误字。”
[93] 《〈孟子〉微·〈礼运〉注·〈中庸〉注》,第222—223页。
[94] 光绪二十八年(1902),梁启超主持《新民丛报》第10号上发表《〈孟子〉微》的序言及最初四节;1913年,该书在康有为主持的《不忍》杂志连载,刊出部分内容;1916年,在上海广智书局出版。1913年,《不忍》杂志上刊出《〈中庸〉注》序文,1916年,在上海广智书局出版。1913年,《不忍》杂志刊出《〈春秋〉笔削微言大义考》序文,1917年作为“万木草堂丛书”一种出版。1913年,《不忍》杂志刊出《〈论语〉注》序文,1917年作为“万木草堂丛书”一种出版。1913年,《不忍》杂志刊出《〈大学〉注》序文,该书未见出版。由此可见,梁启超仅发表康有为《〈孟子〉微》的极少部分,其余未加援手;在此之后,光绪二十八年至三十年(1902—1904),《新民丛报》还刊出了康有为《官制议》中的主要部分。光绪三十年,由梁启超控制的上海广智书局刊出康有为《官制议》十四卷,光绪三十一年、三十三年,上海广智书局又刊出康有为《欧洲十一国游记》,但未刊出康有为“大同三世说”一类的著作。
[95] 康有为离开大吉岭后,对《大同书》有着多次修改,以至于1913年在《不忍》杂志上仅刊出《甲部·入世界观众苦》《乙部·去国界合大地》。这似乎说明康的修改还没有最后完成,即康的思想还没有最后定型。可参见本书下编第二章第五节“《大同书》:进化与天演的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