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著述的检视

早期著述的检视

前已叙明,康有为的个人著述大约起始于光绪十一年(1885),由此至光绪十五年,可谓康早期著述阶段。现存的主要著作有《教学通义》《民功篇》《康子内外篇》《实理公法全书》等,可一一检视之。[9]

《教学通义》《民功篇》两书,没有涉及西学的内容。[10]

《康子内外篇》现存本不分内外,没有可以被今人认作“西学”的内容。前引康《我史》称该书“兼涉西学”,若是如此,“西学”将是无比宽泛的概念,引人注目的内容有康的“地顶说”,并言及亚洲、欧洲、地中海区域甚至中南美洲的地理。[11]

《实理公法全书》被视为“西学”精神光芒放射的著作。该书讨论并“制定”了多重关系的“公法”与“比例”,分为“总论人类门”“夫妇门”“父母子女门”“师弟门”“君臣门”“长幼门”“朋友门”“礼仪门”“刑罚门”“教事门”“治事门”。康有为在“君臣门”“治事门”中制定的“公法”,尤其让人振奋,规定了“议院”“民主”(民选的统治者,即“总统”之意,与君主相对立)和官员“公举”。然而,究其“实理”,并非来源于西方近代政治、经济与社会诸学说,而是出自于“几何公理”:

凡一门制度,必取其出自几何公理及最有益于人道者为公法,其余则皆作比例,然亦分别比例之次第焉。

有虚实之实。如出自几何公理之法,则其理较实;出自人立之法,则其理较虚。又几何公理所出之法,称为必然之实,亦称为永远之实。人立之法,称为两可之实。

有几何公理之公。一、二、四、八、十六、三十二是也,所谓一定之法也。从几何公理所推出一定之法,乃公法之一端,盖几何公理所出之法甚少,不足于用,此所以不能无人立之法。有时转推人立之法为公法,而抑几何公理所出之法为比例,此则或因救时起见,总期有益人道也。

由此,康有为将“几何公理”作为“实理”,凡出自“几何公理”者,作为“公法”,是最高层级,称为“最精”;他又将不合乎“几何公理”而出自“人立之法”者,作为“比例”,称之“无益人道”,甚至称为“灭绝人道”。康由此再作证明:

人有自主之权。按:此为几何公理所出之法,与人各分原质以为人,及各具一魂之实理全合,最有益于人道。

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按:人类平等是几何公理。但人立之法,万不能用,惟以平等之意,用之可矣。

公法:立一议院以行政,并民主亦不立。按:君臣一伦,亦全从人立之法而出,有人立之法,然后有君臣。今此法权归于众,所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最有益于人道矣。

比例:君主威权无限。按:此更大背几何公理。[12]

“议院”“民主”(即总统)和官员“公举”,一般被视为西方政治、经济诸学说的范畴;然康有为却从“几何公理”中推导而出,恰恰说明康对西方近代政治、经济诸学说的无知。康将民主政治与“几何公理”捆绑在一起,是他的误读,也是他的创造。这也是我要界定“西学”概念的主要原因。而“公法”一词,又是康对丁韪良(William A.P.Martin,1827—1916,美国传教士)所译《万国公法》之误读(后将述及)。从早期思想史的历程来看,在中世纪以来的欧洲大学,数学一直是研习的主要内容;而17世纪西方思想家中亦有多人思考数学、几何学与人类社会法则和思想体系的关系,其中最为著名的有英国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和法国的笛卡尔(Rene Descartes,1596—1650)。而师事康有为的谭嗣同,正热衷于“以太说”;梁启超不仅吸收了康有为“几何公理”与“公法”的概念,并有所创造发挥(后将详述),还有独特的“热力说”。

康有为这一时期(光绪十一年至十五年,早期)的其他著述中,西学资料也是比较少的。他在《论时务》中提到在省和县设置议院,但其思想资料却来自于中国的传统经典。他在致曾纪泽信中,询问英国政治制度,提出了30个问题,并称:“生平所念西书,无言及此者。”[13]他这个时期的日记,提到了英国的议会与德国的学校,但在认识上仍有着许多隔膜之处。[14]他又留有各种笔记46篇,大约写于此时或更后的时间,看不出他对西学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许多地方仍以中学知识来解释西学观念。[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