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湖南应办之事》:通往议会的道路

四、《论湖南应办之事》:通往议会的道路

梁启超主持湖南时务学堂期间,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十二月写信给湖南巡抚陈宝箴,提出湖南应办之事。在该信中,梁起首便称:

今之策中国者,必曰兴民权。兴民权,斯固然矣,然民权非可以旦夕而成也。权者生于智者也。

他由此提出了“开民智”“开绅智”“开官智”三策。所谓“开民智”,即办学校,除了已经开办的时务学堂外,梁还要求“全省书院官课、师课,改课时务”。所谓“开绅智”,即兴办学会,此时湖南正准备兴办南学会。所谓“开官智”,即开办“课吏堂”,对官员进行培训。以上第一策的内容,梁启超在《变法通议》《古议院考》已有论说,上节所叙梁在湖南时务学堂的活动,亦可见其实施情况。以上第三策的内容,虽有新意,仍与第一策有相似之处,只是教育对象不同。梁之前给张之洞的信中,亦提议在湖北办理类似于西方的“政治学院”,培养“今日救时之良才”,与此策也有相同之处。[65]而我以为,最值得分析的是第二策,虽说是办学会,梁的目的却是培养“议员”。

梁的设计方案为:

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之起点……今欲更新百度,必自通上下之情始;欲通上下之情,则必当复古意,采西法,重乡权矣。然亦有二虑焉:一曰虑其不能任事,二曰虑其藉此舞文也。欲救前弊,则宜开绅智;欲救后弊,则宜定权限。定权限者何?西人议事与行事分而为二:议事之人,有定章之权,而无办理之权;行事之人,有办理之权,而无定章之权。将办一事,则议员集而议其可否,既可,乃议其章程,章程草定,付有司行之,有司不能擅易也。若行之而有窒碍者,则以告于议员,议而改之。西人之法度,所以无时不改,每改一次,则其法益密,而其于民益便,盖以议事者为民间所举之人也……今中国之绅士,使以办公事,有时不如官之为愈也。何也?凡用绅士者,以其于民间情形熟悉,可以通上下之气而已。今其无学无智,既与官等,而情伪尚不如官之周知,然则用之何为也?故欲用绅士,必先教绅士。教之惟何?惟一归之于学会而已。先由学会绅董,各举所知品行端方、才识开敏之绅士,每州县各数人,咸集省中,入南学会。会中广集书籍图器,定有讲期,定有功课,长官时时临莅以鼓励之;多延通人,为之会长,发明中国危亡之故,西方强盛之由,考政治之本原,讲办事之条理。或得有电报,奉有部文,非极秘密者,则交与会中,

俾学习议事。一切新政将举办者,悉交会中,议其可办与否,次议其办法,次议其筹款之法,次议其用人之法。日日读书,日日治事,一年之后,会中人可任为议员者过半矣。此等会友,亦一年后,除酌留为总会议员外,即可分别遣散,归为各州县分会之议员。复另选新班在总会学习。[66]

此中的关键句,我以为,大约有四句:“通上下之情”;“先由学会绅董,各举所知品行端方、才识开敏之绅士”;“日日读书,日日治事”;“一年之后,会中人可任为议员者过半矣”。由此可以了解梁启超的议会思想。

第一句“通上下之情”,说的是议会的性质,梁在《古议院考》中第一条依据便是“上下交,泰。上下不交,否”。第二句说明了候补“议员”人选的产生过程,即由社会精英(学会绅董)来“举”其熟悉的次一级精英,条件是“品行端方、才识开敏”。第三句“日日读书,日日治事”,说明了候补“议员”的培养方式和工作方式,“定有讲期,定有功课”,“学习议事”。第四句说的是议员资格,经过一年培训,可选其中的“过半”,被选中者在于其拥有的“知识”水准。由此年复一年,学会可以培养出一批批合格的议员。

梁启超的这一设计,在许多方面来自于康有为。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康有为作《上清帝第三书》,称言:“求人才而擢不次,慎左右而广其选,通下情而合其力,三者而已。”关于第三项“通下情”,康有为写道:

夫先王之治天下,无不与民共之……伏乞特诏颁行海内,令士民公举博古今、通中外、明政体、方正直言之士,略分府、县,约十万户而举一人,不论已仕未仕,皆得充选,因用汉制,名曰“议郎”。皇上开武英殿,广悬图书,俾轮班入直,以备顾问。并准其随时请对,上驳诏书,下达民词。凡内外兴革大政,筹饷事宜,皆令会议,三占从二,下部施行。所有人员,岁一更换。若民心推服,留者领班,著为定例,宣示天下……所谓通下情而合其力,此也。[67]

戊戌变法之前,康有为完整表达其“议会”设计的言论,也只有这一段话。其中康为了证明议会的根据,即《洪范》等六条,前面已经说过,此处从略。梁的说法与康的“通下情”极其相似。康说“士民公举”,意思不太清楚,一些学者为其意是中国传统选拔官员的“选举”制还是西方国家已经采用的投票方式的“选举”制,发生了争论;梁的说法可以作为解康之一例。康说“开武英殿”与“议郎”的工作方式,梁与之大体一致;只是康提出的“武英殿”当属“实习”期,梁提出的“学会”尚属“学习”期。康说“岁一更换”,梁又与之基本一致。

我个人以为,用梁启超的方法来办学会,来治湖南,很可能是一个好方法,梁对此也充满激情地憧憬:

绅智既开,权限亦定,人人皆知危亡之故,即人人各思自保之道,合全省人之聪明才力,而处心积虑,千方百计,以求办一省之事,除一省之害,捍一省之难,未有不能济者也。[68]

但是,由此而前行,只能产生一批与梁启超志同道合的政治才俊,共同来推行湖南的改革,与西方式的民主和代议制议会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梁启超的这一建策,是否得到了认可?此时身在长沙的皮锡瑞,日记中流露出部分内情。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897年12月14日),皮锡瑞在日记称:

谭佛生等禀请开学会,黄公度即以为议院,中丞已牌示,以孝廉堂为公所,开化可谓勇矣。[69]

“谭佛生”,谭嗣同;“黄公度”,署理按察使、长宝盐法道黄遵宪;“中丞”,巡抚,指陈宝箴。这条记录说明,谭嗣同等人要求开学会的请求,得到陈宝箴的批准。黄遵宪将之作为议院来对待,黄与梁意见相同。谭亦有此意。[70]此即后来成立的南学会。同年十二月初一日(12月24日),又称:

……遂至汪颂年处……伊云谭佛生、熊炳山欲留我讲学,已将我不可无馆情形,略为二人言之,彼云现往湖北,俟归后再议。我问学会局面何如,云右帅许将书尽捐入,起藏书楼,立讲学者一人,即以见属。其章程甚繁,以此为议院规模,利权尽归于绅,即右帅去,他人来,亦不能更动。似此举动,未免太怪。中国君主国,绅权太重,必致官与绅争权。且恐洋人来,愚民无知,与之争斗,难以调停,学会、议院诸人必受其咎。俟伯严归,看光景再斟酌。[71]

“汪颂年”,汪诒书,时为翰林院编修,在籍;“熊炳山”,熊希龄,时为翰林院庶吉士,在籍;“右帅”,右铭,即陈宝箴;“伯严”,陈三立,陈宝箴之子,时任吏部主事,但随其父办事。陈宝箴的态度是建立“藏书楼”(图书馆),并让皮担任“讲学者”。皮看到了章程,“以此为议院规模”。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1898年2月15日),又称:

下午汪受明至,谈及开讲事,云须自立章程。予以为诸公意盖不在讲学,实是议院,而不便明言,姑以讲学为名,以我不多事,借此坐镇。其名官绅士庶入听,其实不愿人入听也,且看初一开讲如何再说。[72]

“诸公”,大约指黄遵宪、谭嗣同、熊希龄等人。“初一”,二月初一日,即是学会开始活动之日。直至此时,皮锡瑞还不知道,设置学会意在“讲学”还是意在“议院”。同年二月二十一日(3月13日),又称:

午后至学会,中丞、廉访旋至。节吾、秉三,予讲后各讲一遍。秉三说时事世,洋人不可与之开衅。中丞曲为譬喻,属湖南莫打洋人。学会之设,原为此事,至今日始点题。[73]

“廉访”,按察使,指黄遵宪。“节吾”,欧阳中鹄,举人,曾任内阁中书,在籍。“秉三”,熊希龄。这已是南学会的第四次集会,皮听到陈宝箴讲到“湖南莫打洋人”,才明白陈设立南学会的目的,即为“开风气”。

尽管梁启超提出了建策,尽管黄遵宪、谭嗣同、熊希龄同意梁的意见,但陈宝箴并没有予以采纳。现有的研究证明,南学会的活动是以讲学为主,并设立图书馆、演放幻灯片、设博问柜答疑,以进行宣传。[74]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四至二十六日(1898年4月14—16日),《湘报》连续刊出由陈宝箴批复的《南学会大概章程十二条》《南学会总会章程二十八条》《南学会入会章程十二条》,宣布“专以开浚知识、恢张能力、拓充公益为主义”,只是设立“议事会友”“讲坛会友”“通信会友”,不再有梁设计的“定有讲期、定有功课”的学习进程和“日日读书、日日治事”的政治功能了。[75]而至此时,梁已离开长沙约一个半月了。

南学会的实际活动未依照梁启超的建策进行,然梁启超流亡日本后,作《戊戌政变记》,却称南学会“隐寓众议院的规模”:

……及陈宝箴为湖南巡抚,其子陈三立佐之,黄遵宪为湖南按察使,江标任满,徐仁铸继之为学政,聘梁启超为湖南时务学堂总教习,与本省绅士谭嗣同、熊希龄等相应和,专以提倡实学,唤起士论,完成地方自治政体为主义。今将去年十二月梁启超上陈宝箴一书《论湖南应办之事》者录于下……此书即为湖南办事之起点,后此湖南一切事,皆依此书次第行之,而南学会尤为全省新政之命脉,虽名为学会,实兼地方议会之规模。先由巡抚派选本地绅士十人为总会长,继由此十人各举所知,展转汲引,以为会员。每州县皆必有会员三人至十人之数,选各州县好义爱国之人为之。会中每七日一演说,巡抚、学政率官吏临会,黄遵宪、谭嗣同、梁启超及学长□□□等轮流演说中外大势、政治原理、行政学等,欲以激发保教爱国之热心,养成地方自治之气力。将以半年之后,选会(官)[员]之高等,留为省会之会员,其次者则散归各州县,为一州一县之分会员……当时所办各事,南学会实隐寓众议院之规模,课吏堂实隐寓贵族院之规模,新政局实隐寓中央政府之规模。巡抚陈宝箴、按察使黄遵宪皆务分权于绅士,如慈母之煦覆其赤子焉。各国民政之起,大率由民与官争权,民出死力以争之,官出死力以圧之。若湖南之事势则全与此相反。陈、黄两公本自有无限之权,而务欲让之于民。民不知其自当有权,而官乃费尽心力以导之。此其盛德,殆并世所希矣。[76]

梁启超离开长沙后,仍与谭嗣同、熊希龄等人联系紧密,湖南的实际情况,是很清楚的。他将未做之事,当作已做之事,自然是一种自我夸张,以能显示变法的成绩。但正是从这种自我夸张中,我们得有机会测出梁启超初到日本时的政治思想——其“民政”(民主)思想与议会观念,及其与西方近代民主思想之间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由乡绅进行自治,以达于民主政治,梁的这一思想似也来自康有为。前已叙及,光绪十四年,康有为作《论时务》一文,称:“中国之俗,绅士入局及集明伦堂,已有下采民言之意,近欧洲议院矣。”同时期又写信给曾纪泽,称:“仆观于吾乡团练之局,推举各绅督董乡事,甚类泰西议院之制。”康到了日本之后作《我史》,又称:“吾乡有同人团练局者,咸丰四年,吾伯祖种芝公讳国熹,平红匪创之,盖地方自治之制也。”[77]康有为认为,“绅士入局”“吾乡团练之局”已接近于西方的议会;梁启超或是由此而得到启发,便接过手来,加以创造,试图对乡绅进行政治培训。

还需说明的是,按照“大同三世说”,从“君主之世”到“君民共主之世”有一个过渡阶段,梁启超此处提出“开民智”“开绅智”“开官智”,似可以认为是过渡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