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文化传承力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1]。可见,文化传承力是文化创造的前提,文化发展的保障。文化传承力是文化主体基于对自身文化传统和文化精神的认知和理解,在现实文化创造进程中形成的文化续传和继承的能力,它是人类社会和文化发展进程中一种基本的能力,是文化创造力实现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
人类文化的发展需要在既有的文化传统之上不断地创造。如果失去了文化传统,必然会引起对自身文化的怀疑,同时在文化发展的走向上也会迷茫,文化的自信和自觉更无从谈起。人类所具备的这种文化传承力正是一种对于自身文化根基的深刻理解,是一种对于自身生命意义和价值的终极关怀,正是因为有了这种文化传承力,人类才能够理性地思考自身的文化传统,也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未来。另一方面,文化创造可以将新的内涵和知识充实到文化传统当中,推动文化传统的再解释和再建构,文化传统得以延续和传承。由此可见,文化传承力不仅蕴含着主体对于文化传统的认知和继承,也体现了主体创造性的挖掘和发展,离开文化创造,文化传承力是难以实现的。
具体而言,文化传承力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得以体现:
第一,文化传承力是在对既有文化传统进行创造性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是一种基本的文化保护能力;文化传统是前人所创造出的文化成果,它已经成为历史的一部分,在被认知之前,它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可能的文化资源,只有通过后世文化主体创造性的开发和挖掘,文化传统才能获得新的生命活力,可以说文化传承力体现为现实的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的创造,而这种创造的过程就是一种传承。事实上,仅仅将文化传统的传承理解为认知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没有文化主体的创造,既有传统只能是没有生命力的文化化石,只能尘封于历史,与之相伴的是历史发展的惰性,这样的传统有时甚至会成为文化发展的阻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传承力是在对既有文化传统进行创造性开发的基础上所体现出的一种生命活力,而这种活力不仅有利于唤醒文化传统并促进其有效传承,更体现为对文化传统的责任、尊重和保护。
第二,文化传承力作为文化创造力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着重地体现在其创造性的内涵方面,而这种创造性的现实表现就是批判地继承,即所谓的“扬弃”精神。这种“扬弃”精神是在客观地评价既有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一种历史责任感和文化发展的使命感来看待文化传统,而不是简单地复古或通祖;就当前中国而言,对于中国文化传统的传承应该切实地建立在对中华文化内在精神和价值理念创造性开发的基础之上,例如,“和谐”观念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思想精华,它来源于中国古代的大和思想,最早见诸于《易经·乾卦》的“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贞’”[12]。通过现代意义的创造性解读和发展,大和思想或者说和谐观念已经具体化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以及“和谐文化”等理念。
第三,文化传承力体现着一种文化创造的能力,也体现了一种文化发展的态度。一个民族或国家对于自身文化传统的态度决定了其文化发展的水平和能力,只有正视自己的文化传统才能够建构起自身的文化资源,为创造力的实现提供必要的保证;文化主体对自身传统的传承能力的水平高低决定了其文化发展的潜力,纵观人类历史,凡是文化昌明的时代,其文化的创造活力都会得以彰显,其文化传承力也必然强大。因此,文化传承力是创造性地继承和发扬文化传统的能力,是人类独特的生命传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