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簿公堂,质疑是否“共同生活”

◎ 对簿公堂,质疑是否“共同 生活

面对主办此案的法官,姚晓辉再三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能与唐莉梅和好如初。其实,法官也想通过调解将莉梅从离婚路上拽回来。但是几经努力,调解以失败告终。

2014年1月22日上午,桥东区人民法院鉴于这起离婚案并不复杂,决定采取独任制,开庭审理了此案。

昔日的一对小夫妻如今站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各执一词。莉梅诉称,姚晓辉爷爷所住的小院去年初就要拆迁,他们家原本分两套住房,可是我曾跟晓辉带着结婚证找过开发商,证明姚家增加了新成员,这样一来现在可分得三套新房。所以,新增的那套新房交工后,应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在离婚了,该分我一份!

被告席上的姚晓辉依然对莉梅恋恋不舍:我不同意离婚。我和莉梅认识时间虽短,但感情真挚。领证后,我们商讨婚礼事宜,又给了莉梅彩礼5万元和“三金”饰品。婚礼前,因不能满足她的其他要求,她才冲动离婚的……如果法院确实认为我们双方感情已破裂,判决离婚,请原告返回5万元彩礼及“三金”饰品。

对于三套房产问题,被告姚晓辉不仅拿出爷爷的房产证,还拿出《房屋拆迁方案》和《房屋估价结果通知单》证明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姚爷爷个人财产,姚家还没跟开发商签订协议,原告所说分得三套住房并不存在。此外,他还向法庭出示了姚爸爸购买冰箱、彩电等家电的发票。

开庭前,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到:姚爷爷的小院至今还没有拆除。拆迁补偿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按房屋面积补偿;另一种按居住人口补偿,人口以户口本为依据。具体采取哪种补偿方案仍在协商中。法官认为:唐莉梅只是和姚晓辉领取了结婚证,并没有将本人户口迁入姚家户口簿上。房屋系姚爷爷个人所有,无论哪种补偿方式,唐莉梅都不可能分到拆迁补偿。

这样一来,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转移到领取结婚证后,姚家送给莉梅的5万元彩礼及三金首饰该不该退还的问题上。《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支持。因此,要不要退还这些彩礼关键是领证后,两人是否一起“共同生活”。

法庭上,莉梅说:“姚家只是说给5万元彩礼,实际上我并没有收到。”然而,她却拿不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5万元的证据。对于是否“共同生活”她辩称:“领证当晚,我们便到宾馆‘开房’同居生活了。2013年春节,我和姚晓辉父母共同生活在左岸春天小区,并和姚晓辉一起到沧州老家拜年,双方亲朋好友都认为我们是夫妻关系并且一起生活。去年3月,他父亲做手术,我作为儿媳天天在医院照顾。”

按莉梅的说法,一起度过三个月美好时光,应算夫妻“共同生活”。对此,姚晓辉称:“举行婚礼前,莉梅一直住在娘家。后来,由于莉梅索要财物增多,我们吵得很凶……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在一起生活。”他向法官提供了30条短信,证明两人闹矛盾,唐莉梅住在娘家、“躲”着他的事实。

庭审过程中,牵线的红娘也现身法庭:“那天晚上在饭桌上,姚爸爸说给了5万元彩礼……去年冬天,他们吵架了,姚晓辉找我去调解。当时,两人为钱的事吵得很凶,最后莉梅说让姚晓辉拿出5000元。当时,小姚的5000元是经我手给她的。后来,两个人和好了。我还说结婚后,让姚晓辉把工资卡交给莉梅保管……当时,姚晓辉还将1万元的银行卡也给了莉梅。”

莉梅为证明一起“共同生活”向法庭递交了她在姚晓辉家卫生间洗漱的照片,但没有拿出关于拆迁补偿的有利的证据。于是,她的诉求陷入了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