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不是犯罪的“挡箭牌”

◎ 残疾不是犯罪的“挡箭牌”

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方德志将阻拦自己的堂弟腿部刺伤,显然是非法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因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定性准确。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一般自首的条件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并且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方德志犯罪后离开现场电话报案时,未明确说明本人犯罪事实,报案后又没有主动归案,因此,不符合自动投案;归案后,方德志对自己一些不利行为有隐瞒现象,不符合如实供述。所以,法院没有认定方德志自首情节。

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方德志智力发育正常、精神状况良好,犯罪过程中,他携带刀具到受害人家门口行凶,性质恶劣;他不听劝阻将无辜的堂弟故意伤害致死,后果严重。退一步说,方德志将其积怨很深的卫红青故意伤害致死,法院按照《刑法》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也可以对其不减轻刑罚,况且他是将没有利害冲突的堂弟伤害致死,故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极大,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等重要因素,法院没有对其减轻刑罚。(https://www.daowen.com)

在此,检察官提醒一些残疾人特别是盲人朋友:生活中发生磕磕碰碰的事是难免的,面对矛盾纠纷三思而后行,如果盲目采取过激行为,使用野蛮手段行凶报复,伤害别人的同时,也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