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围绕谁该担责连打三场官司
2012年12月10日和27日,一审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首场酒宴的受邀者汪海生和郝志虎有没有过错和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原告称:“案发当天上午11点15分,我们给任光辉打电话,他不接电话,一直没有回家,到下午出事时才知道他饮酒的事。作为一起喝酒的汪海生、李华等四人应该在光辉喝多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接人回家……所以被告具有过错,我们要求承担埋葬费、被抚养人赡养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0万元。”
对此,被告汪、郝二人辩称:“那天上午分别时,任光辉并没有喝多,他意识清醒、神色正常,还向我们说要向姐夫李华请教如何开电机门市赚钱呢。那天饮酒,任光辉是‘东家’,应为我们喝酒后的安全负责,我俩没有提醒和规劝的义务,但我们还是对任光辉提醒他‘路上慢点’。后一次,任光辉在李华家喝了两箱啤酒,是故意酗酒行为。李华的家人在小任醉酒后,应该提供护送措施,但是没有。任光辉一人驾车回家而车毁人亡,与我们无关。此外,我们调查到你们村有人反映‘当天中午任光辉先回过家,然后又出去喝酒的’。这是光盘和证人录音资料,请法庭认可。”
但是被告矢口否认:“录音和光盘不属实,任光辉上午出去后一直没回家。”
由于法庭上当事人争辩异常激烈,被告汪海生和郝志虎不同意调解,法官决定择日宣判。
随后,经过合议庭多次研究后,一审法院认为:“任光辉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酒后不能驾驶摩托车和酒驾的危害性。因此,本人应对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被告汪海生和郝志虎明知任光辉驾驶摩托车到场,在吃饭喝酒过程中没有对其进行有效劝阻,对其身体健康没有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因此对其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承担8%的赔偿义务。被告李华和王树田明知任光辉已喝酒仍与其续饮,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因此对任光辉死亡结果的责任大于前两位,应承担12%的赔偿。任光辉的死亡赔偿金为161620元,丧葬费19771元,共计181391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被告汪海生和郝志虎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4511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被告李华和王树田承担死亡赔偿金20566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接到判决书,汪海生和郝志虎却说:“我二人与受害人分手时尽到了提醒和劝阻义务,我们没办法强制改变任光辉个人意愿,也无法预见他再去喝酒导致死亡的后果,因此,我们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我们承担8%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还是按份责任?没有说清楚。因此,我们要上诉。”(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10月12日,经过3个多小时连续开庭审理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确定责任比例适当,汪海生和郝志辉承担8%的赔偿责任,对外是连带,对内是按份责任。”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然而,对于长达6页的终审判决书,汪海生和郝志虎仍然不服:“原告亲属诉称,我二人劝任光辉大量饮酒,但没有证据证明,法庭不应认定。”
于是,汪、郝二人申请再审。2014年5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驳回汪海生和郝志虎的再审申请裁定。
补记:2014年8月,市检察院对此案作出不予支持抗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