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检察官没有简单地只对这位精神疾病患者申请司法救助金,这是因为,卢海涛即便是得到一大笔司法救助金,可能几年时间便花光救助金,再次陷入生活困境中。对于这类弱势群体,检察官根据案件特殊性积极与当地政府联合救助,为其办理低保,真正达到了国家司法救助目的,这一做法值得借鉴。那么,卢海涛获得司法救助有没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肯定的。依据是:《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救助对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国家司法救助。这无疑使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得不到民事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得到一定的司法救助,有助于抚平此类受害人受伤的心理。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https://www.daowen.com)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