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王先生和宏伟公司
2010年12月,王先生兄弟姐妹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和宏伟公司告上法庭。这些房主认为,王先生在没得到他们授权的情况下,与宏伟公司办理租房事宜并擅自在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代其签名,严重损害了其利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诉状还写明,此租赁合同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四个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印有自己姓名、编号为FM280、FM281、FM282、FM283四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房屋所有权确属他们所有。
此时,王先生的态度却是180度大转弯,说自己没有受到兄弟姐妹的委托,但是出租房屋、签订合同是为他们的利益着想,没有丝毫恶意之念,没想到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否撤销合同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王先生代签名的理由说起来轻松,但由此引发的装修费、转租赔偿费等一系列费用该由谁承担?想到这些“棘手”问题,出庭的宏伟公司老板感到很气愤:“假如法院撤销合同或确认无效,那么一切经济损失应该由王先生一人承担。届时,我们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王先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拿不出王先生兄弟姐妹事先知悉订立租赁合同的有力证据,宏伟公司只得辩称,王先生与其他原告是一家人属于近亲属关系,在房屋验收等一些环节上都是王先生亲自代劳并代其签字的,这些事实证明王先生对其他四套房屋出租具有代理权。况且与宏伟公司签订时,王先生不仅出具其他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还交付了房屋全套手续,履行合同一个多月时间,没人提出异议,证明四原告已对王先生代理行为的默许追认。因此,该租赁合同有效,应该继续履行。
法庭上,法官面对异常激烈的辩论,提出调解方式结案,宏伟公司和房主均表示同意。随后,法官先后组织当事人两次进行调解,但是由于宏伟公司不同意王家兄弟姐妹提出租金由原来12元/平米提高到20元的要求,调解最终不欢而散。
2011年6月5日,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调整房屋租金,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执行。案件的受理费由宏伟公司承担。宣判后,三方当事人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