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属实情况该不该书面答复

◎ 不属实情况该不该书面答复

然而,旧的矛盾还没有彻底解决又引发新问题。十天后,律师和办案检察官的意见分歧进一步升级,唐律师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认为检察院受理后在十日之内应该书面答复,而他却没收到答复函。于是,他以接访检察官涉嫌违纪,又到上级部门告了一状。

接访他的检察官很是委屈。事实上,桥西区检察院控申部门接到唐律师的控告材料后立即展开调查:7月16日上午,侦监科办案检察官将唐律师的意见汇报给主管检察长。第二天上午,专门针对律师所提意见召开案件讨论会。大家围绕案件事实、逮捕决定是否正确、羁押必要性等问题深入分析,最后一致认为:这起交通肇事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逮捕决定正确;犯罪嫌疑人不在邢台居住,被害人亲属和肇事司机家属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赔偿协议,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可能性;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会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于是,桥西检察院控申科检察官依据调查事实认为:唐律师提出羁押审查意见,侦监科办案人员召开案件讨论会,专项研究,所以不存在阻碍辩护权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这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施行后,桥西区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阻碍辩护人权利案件,没有经验可鉴,也无规律可循。唐律师提出“受理后十日以内书面答复”问题,检察官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找到反映阻碍辩护权不属实情况下处理的明确规定。因此,是否答复、如何答复?检察官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情况属实的”受理后十日内书面答复,但对于“情况不属实的”,并没有作出规定,所以不应书面答复。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唐律师反映阻碍辩护权的情况不属实,但我们还是要从有利于化解矛盾角度出发,积极回应律师要求,给予答复。

理儿在热烈讨论中越辩越明,办案人员进而统一思想认识。2014年8月15日,桥西区检察院书面答复唐律师:“我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宝钢的行为,属于依法行使侦查监督权,未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