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自诉案能否提起公诉
起初,公安机关以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时,王老汉又到法院替儿子进行自诉。因为缺乏必要的证据,被法院拒之门外。可怜的王老汉哭天天不应,哭地地不灵。万般无奈,王老汉踏上上访之路,他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对于此案该不该立案?是否能进行公诉等问题,在沙河市检察机关展开激烈争论。有的检察官认为,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公诉。本案一是由捉奸引起诽谤造成王成飞自杀身亡不涉及国家利益;二是本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证据不足。尽管被害人亲属上访严重影响了沙河市信访局等一些单位的工作秩序,但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不是由犯罪嫌疑人的诽谤行为直接引发的,与诽谤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应属纯自诉案件,被害人近亲属应当直接到法院,通过自诉渠道解决纠纷。
主办此案的检察官杨林畅认真审查阅卷笔录,先后询问被害人亲属和犯罪嫌疑人后认为,是否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应该结合本案特殊情况具体分析。虽然本案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理由有些牵强。但是,本案中受害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能力薄弱,再单独进行自诉,极可能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死者近亲属再三请求检察机关为被害人伸张正义,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代表受害人近亲属提起诉讼,结合这起诽谤案,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建议由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维护法律公平和正义。(https://www.daowen.com)
听到检察机关内部的争议声此起彼伏,王老汉坐不住了:“检察机关再不管,我就上北京去中央告状!”
这起诽谤自诉案是这个检察院建院二十多年来办理的第一起公诉案件。因此,从办案检察官到院领导都极为谨慎细致。2010年6月7日,检察院召开检委会,院党组成员认真剖析具体案情,并展开激烈的讨论,最后形成一致意见: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