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
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实施《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此规定使实践中该不该扣除用于公务支出赃款的较大争议问题有了答案:只要是非法贪污、受贿财物,不管事后赃款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开支也不影响贪污罪构成,这无疑堵住了一些贪污犯罪分子企图成为漏网之鱼的后路。
此外,在实践中还发现许多老百姓闹不清村官的身份,经常有人问:村官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常常举报村官犯罪问题出现乱“投医”现象。其实,村官具有双重身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主体。在政府赋予村官一些行政职能时,侵吞或挪用国家的财产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待。比如,贪污扶贫款、国家粮食补助款、危房改造款等。接访时,我常遇到一些村民反映村官侵占村里租地款、村办企业款等属于村集体财产的一些举报案件。事实上,村官在没有被政府赋予行政职责时,私自把村集体财产囊入自家腰包不是贪污,不属于检察机关立案范畴,这种犯罪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应到公安部门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作为村官的王洪生在国家投资修建高速的公路工程中,被镇政府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也就是说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主体。王洪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了村集体149棵果树等补偿款,侵犯了公共财产,而公共财产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https://www.daowen.com)
制度欠缺、社会不良风气这些只是村官腐败的间接原因,最直接的还是村干部自身存在问题。如果自己坚决抵制诱惑,拒绝腐化,谁会硬逼着他往这条腐败路上走?要知道从恶如崩,心存侥幸伸手不义之财必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