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事生非要负法律责任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想象,制造虚假事实。诽谤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吴忠怀报警后,发现失实却没有及时纠正,继续散布谣言,放任损害受害人名誉的结果发生,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法院对吴忠怀量刑适当。
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通常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诽谤案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目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范围,以至于检察机关对诽谤刑事自诉案件提起公诉缺少依据,办理起来极为“棘手”。本案中,受害人已经死亡,失去自诉能力,检察机关站在受害人利益的角度,从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打破常规又严格依法办案,是实践中解决诽谤自诉案件的有效途径之一。
我们欣喜地看到,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作了修改,把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况列入公诉案件范畴中,使遭受虐待而无法自诉的被害人权益保护迈上新台阶。从而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刑法不断改进和完善,在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中,对于那些死亡或患有精神类疾病的被害人无法进行自诉的,也必定会列进公诉案件范畴中,由检察机关代表这些明显弱势的自诉人提起公诉,保护这类自诉人的权益。(https://www.daowen.com)
检察官也借此案提醒每个公民:要慎言笃行,切不可无事生非,否则伤害别人的同时,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