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钱和贪污是两回事

◎ 借钱和贪污是两回事

王洪生要求从贪污数额中扣除因公垫付的个人现金,法院会认可从而减轻刑罚吗?此案经过一轮审理,控辩双方激辩,由中院发回重审。2015年3月,一审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王洪生三宗犯罪事实:一是出具假证明,将4.6万元果树补偿款占为己有;二是私自领取村集体100余棵橡树补偿款6860元;三是虚报两个塘坝,骗取赔偿款8.2万元。

辩护人和王洪生对于检察官指控贪污罪的罪名没有任何异议。但辩护人提出,王洪生担任该村支书时因公垫付个人5.9万元,至今该村没有能力偿还欠款,所以王洪生占有补偿费是一种合理的权利救济,是合法收回垫付款项,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减轻处罚。

对此,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反驳:“王洪生的借据经过村委确认,证实他确实为村公务垫付个人现金5.9万元,但这是他和村委会之间存在债权与债务关系,属于民事纠纷。如果村里受经济条件所限不能报销,他可向上级部门反映或等到村里有钱时再报销。而被告人采取窃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补偿款10万余元的行为与手中的借据是两码事,没有因果关系,不能相抵。”(https://www.daowen.com)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因公垫付款项可按财务程序报销,不能与犯罪数额相抵。最终,以贪污罪判处王洪生有期徒刑5年。

接到判决书,王洪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随着法槌落下,此案终于尘埃落定,但王洪生留存借据抵销赃款数额的教训却挥之不去:任何看似合理的辩解都不能成为贪污公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