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簿公堂 厘清是非

◎ 对簿公堂 厘清是非

桥东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试图调解此案,但四方当事人相互推诿,谁也不肯让步妥协。最终,法官的调解工作无疾而终。

2011年11月4日上午,四方当事人准时出现在法庭。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后,法官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第一,原告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时,未按规定向设计单位提供相关的地质勘察资料,致使设计单位未能按照详细的地质资料设计,导致设计工程存有瑕疵;第二,建设过程中的不合理导致修缮工程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完工,是城墙坍塌的原因之一,原告应该承担古城墙坍塌的相应责任;第三,北京顺泰设计院在接受原告委托设计中,应全面、客观地按照相应资料对修复工程进行设计,在原告未提交地质勘察资料可能存在隐患的情况下做出设计方案,存在失误,应当承担责任;第四,河北兴发古建公司在施工中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在明确要求素土夯实的情况下,在回填物中夹杂建筑垃圾、碎石块等是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主要成因,因此,应对古城墙坍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五,被告河北庆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疏于管理,应在其签订的监理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坍塌的古城墙究竟如何进行赔偿,审理此案的法官几乎查遍了所有的资料,未找到修缮古城墙坍塌后合适的赔偿依据。

经合议庭研究后,法官决定依据承揽合同,按最为保守的《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划分当事人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原告承担古城墙坍塌原因的20%责任,赔偿维修费56.2万元;被告河北兴发古建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维修费170万元;被告北京顺泰研究设计院和河北庆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各承担10%的责任,赔偿维修费28万元。

收到判决书后,三方被告均对自己承担的责任不服,表示上诉。兴发古建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处自己对古城墙的坍塌承担主要责任错误;另外,本案所采信修复工程预算的282万元评估价严重错误。东段城墙坍塌长度为11米,修复工程预算为282万元,平均每米的预算高达25万元。我公司承建古城墙长为273米,标价为395.3万元,每米的修缮费用为1.4万余元,修复工程预算相当于原来的19.57倍。如此悬殊的赔偿,难以接受。

原告律师反驳称:“这些费用包括古城墙坍塌部分重建费用,还包括其他加固和维修费用。坍塌的古城墙属于文物,它的损害价值远远超出这些。”(https://www.daowen.com)

河北庆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将古城墙坍塌的全部原因查清,错误地适用法律和合同条款,判令其承担巨额损失不正确。”

2012年4月10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园林局作为建设方,分别与上诉人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四方均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发古建公司不服,申请再审。2013年4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13年12月16日,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维持(2012)邢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的决定。

2014年6月,对再审判决不满意的兴发古建公司向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抗诉书。围绕着坍塌古城墙的法律争议远远没有终止。2014年11月,市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