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断清官司却伤了父子亲情
这份老宅调解协议是否有效,该不该被撤销?经过5个多小时审理,法官结合老宅所在社区居委会证明、宅基证、调解协议等书证及证人出庭证言认为:2009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中关于老宅使用权的约定可视为原告对被告附条件的赠与。2012年1月,老许因为赡养纠纷诉至法院,可以认定原告已经知道撤销事由,但当时老许没有请求撤销赠与协议。所以,撤销权已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已消失。从另一角度说,许仁华将宅基证交由儿子,儿子翻盖后,现在房屋正在产生经济效益,不宜撤销调解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013年11月23日,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许仁华诉讼请求。
赢了这场官司,小许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可老许则一肚子不满:“老宅明明是我继承父母的财产,我又出资1万元翻修费……当初是为能舒心度过晚年才同意签订协议的。现在,儿子不孝顺、不主动履行协议内容,怎么就不能撤销这份协议呢?”
随后,老许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焦点是父子俩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是不是附条件的赠与?法庭上,针对这个关键问题,父子俩再次展开激烈的交锋。法院认为:许仁华为让儿子翻盖老宅出租营利,将继承父母旧房数间的宅基地证交由儿子,其本质是对许志强的赠与。老宅翻修多年后,父子俩签订《调解协议书》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进一步确认。许仁华请求撤销双方协议已经超过《合同法》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https://www.daowen.com)
2014年3月19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次输了官司的老许对儿子法庭上针锋相对、寸步不让的表现痛心不已:“儿子宁愿要老宅,也不要亲生父母,真是忘恩负义!我宁愿不要他一分钱也要把老宅要回来。”
执拗的老许拄着拐杖来到检察院提交了申请抗诉书。2015年1月16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