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订的协议变成一纸空文
“我爹和鲁田江出去时好好的,回来后却卧床不起成了植物人……”卢海涛认定父亲的伤情和鲁田江有关。报案时,案发现场已遭到破坏。但县交警大队还是展开详细调查:摩托车修理店的李老板证实,案发当晚鲁田江两人确实来门市补过胎,但是他没有发现卢振峰有何异样。
2012年4月23日,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作出“给予鲁田江罚款500元并处15天拘留”治安处罚决定。
进了拘留所,鲁田江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心里不由地发慌。他找到拘留所工作人员,提出调解方案。4月27日,在交警主持下,卢海涛和鲁田江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鲁田江赔偿卢振峰的继承人卢海涛所有费用3.5万元;卢海涛和其监护人不能追究鲁田江的任何责任。2012年6月6日前,鲁田江需要将3.5万元赔偿金履行完毕,否则承担违约金1.5万元。”
然而,鲁田江从拘留所出来想到自己“好意施惠”却摊上麻烦,还要赔偿钱很是窝囊。于是,面对到期的债务他耍起赖不认账了:“这协议是强迫我签订的有失公平……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无奈之下,卢海涛将鲁田江告上法院。2012年10月10日,内丘县人民法院采取独任制审理了此案,而被告鲁田江依法传唤后没有到庭。最终,法院判决:协议有效,被告鲁田江应当给付原告卢海涛赔偿款、违约金共计5万元。
接到判决书,鲁田江不服上诉。随后,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3 年4月11日,内丘县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当事人针对两个争议焦点展开唇枪舌战。
焦点一:卢振峰的伤情及死亡是否与鲁田江发生交通事故有关。对此,原告卢海涛和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病历、卢振峰死亡证明。而被告辩称:“交警队对卢海涛的询问笔录及医院诊断报告,证明卢海涛父亲的伤情并不严重,花费1万—2万元即可治愈,但卢海涛放弃了治疗,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我来承担有失公平。”(https://www.daowen.com)
双方当事人当庭对20项证据质证后,法院查明:被告鲁田江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承载卢振峰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为“鲁田江负全责”。鲁田江自述称“发生事故时,卢振峰被摔到距摩托车20米远的地方”结合医院病历,可以证明卢振峰受伤与被告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卢振峰到医院检查,被告鲁田江得知后没有支付医疗费配合抢救,是导致卢振峰因延误而治疗死亡的重要因素。
焦点二: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是否有效?双方约定的1.5万元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鲁田江辩称:“4月24日,我无证驾驶被交警队拘留15天、罚款500元,拘留时间至5月8日。实际上我是在5月2日释放的,也就是我和卢海涛签订协议后第三天被释放的,说明当时签协议时,我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当时,交警队以追究刑事责任相威胁,迫使我签订了这份协议书。所以,这份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撤销。”
合议庭成员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鲁田江行政拘留期间主动找到拘留所工作人员要求调解,最终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协议内容与鲁田江提出的调解方案一致,因此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告鲁田江负全责,签订协议后拒不履行协议,完全背离了诚实守信原则,理应足额支付违约金。
最终,内丘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鲁田江自本判决发生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5万元;驳回反诉原告鲁田江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15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卢海涛申请再审。2014年6月14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再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