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说法

无独有偶。发生在湖北电梯“吃”人事故与本案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为此,笔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胡安潮教授,他认为:“这是多因一果的侵权纠纷,其多因有:管理处的管理责任不到位、路面实际损害未修复、施工人的施工存在重大过错。司机的行为是损坏公路的行为,其出资找人修路实际上是委托他人代其实施损害赔偿的行为。可被委托人并没有完成这样的修理从而导致惨剧的发生,这就可以视为施工人的责任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追究被委托的施工人责任是合理的。具体到本案,管理处、路面实际损害者、施工人都可以作为被告,可以是连带责任。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因为追加主体而增加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是确定的,主体的追加实际上是解决被告之间承担责任的份额。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连带责任之一进行起诉,也不一定非要把所有的连带责任都起诉。不过,受害人这样做有时会给自己带来风险的,如果法院万一认定不是连带责任,被告就有可能不承担全部责任。”

事实上,翟老汉的另一法律误区是没有搞清何为帮工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所谓帮工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而与被帮工人建立的一种关系,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这起案件中,翟老汉收下马司机700元费用,显然不是为马师傅无偿劳务,超出了帮工范畴。《侵权责任法》立法本意是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害,通过赔偿的办法使已经受到的侵害财产和人身损害得到恢复和补救。翟老汉对其有无过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自己已尽到相当注意和义务,才能推翻过错推定,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翟老汉在无法提供瑶瑶不是从这里坠入水渠的新证据下,又不能提供维修做到位的证据,输掉官司也就在情理之中了。(https://www.daowen.com)

此案虽小,意义颇深。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维修损坏的电梯、路面等公共设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切莫视若儿戏。那些疏忽大意存在麻痹思想甚至偷工减料的行为者不仅仅是因缺失诚信、有悖公德而受到舆论谴责这么简单,如果一旦由此造成严重损害,同样逃脱不了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