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盲人犯罪没有减轻处罚
案发后,方洪父亲拨打110电话报了案。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对该案现场进行勘验,并依法立案侦查。10月28日,市检察院以方德志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是否够上自首和盲人是否该减轻处罚两个焦点问题展开唇枪舌战。被告人称自己用妹妹的手机连续2次拨打110电话,一次占线,另一次拨通后说“我叫方德志和别人打架把人伤得很重”这显然是报案自首。辩护人也认为,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向110报案,并且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要件,因此应对方德志减轻处罚。被告人妹妹也证实哥哥当天确实借过自己的手机报警。
检察机关认为,依据案卷中被害人妹妹供述“听见哥哥报警说‘我们村出事了挺严重的’”,结合110值班干警案发当天方德志报案情况说明,方德志在家中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没有说明自己是凶手。报案后,方德志也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方德志对刀子来源等一些重要证据供述上有隐瞒事实行为。依据我国刑法自首的相关规定,方德志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对盲人犯罪该不该减轻处罚的争议成为本案的核心焦点。法庭上,被告人亲属提供出两份书证,一份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9年12月签发的残疾证,该证显示方德志“视力(盲)一级残疾”和另一份宁晋县残疾人联合会初审方德志符合视力一级残疾标准的书面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丧失视力以至于学习、生活、社交能力等各方面都受到极大限制,造成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情绪能力明显弱于常人,是最终导致方德志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九条,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从宽处罚。(https://www.daowen.com)
出庭公诉的检察官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为刑法意义上的盲人,但不应该从轻处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盲人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应当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而不是一定从宽处罚。本案中,受害人方洪行为上既没有歧视或瞧不起被告人生理缺陷,以前也没有与其产生矛盾有任何过节。方德志在伤害他人受到方洪阻拦无法实现报复目的情况下,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在视力残疾的情况下依旧能够辨认出被害人腿部并连捅三刀,导致堂弟方洪最终死亡。从被告人方德志实施的犯罪行为分析,被告人犯罪过程并不是因“盲”原因引发激烈争执,也不是因为盲人的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实质后果,可以说“盲”对本案的发生及结果毫无直接关系。再者,该案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综上所述,不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意见,认为被告人方德志不符合自首条件,辩护人请求方德志系盲人应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
2010年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方德志不能冷静处理矛盾纠纷,携刀刺伤方洪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后果严重、性质恶劣,其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和客观故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18832.4元。宣判后,方老汉两兄弟血浓于水的亲情一夜之间化为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