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决哥俩共同继承遗产
遗嘱为何没有代书人签字,是不是真的?法官又调查“遗嘱”见证人郭光辉的妹夫黄富贵和村民李立生,他们表示:“亲眼看着老爷子按下手印……当时在复印店打印的遗嘱,忽略了让打字人签名。”
最难断是家务事。证据和遗嘱的很多环节因为没有证据难以形成链条说清楚,这起遗产纠纷该如何判?法官层层分析给出了答案:郭氏兄弟订立“字据”内容涉及赡养和父亲财产问题。弟弟拿不出证明父亲追认“字据”的证据。相对来说,哥哥递交父亲控告不孝顺的诉状和判决书,主张弟弟没尽到赡养义务,对解除“字据”更有利。但是哥哥手中的遗嘱效力大于字据吗?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发挥效力。《继承法》规定,遗嘱具有人身性,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弟弟手中的“字据”不能做“遗嘱”使用。哥哥手中的遗嘱就一定有效吗?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这份遗嘱恰恰忽略了代书人签名,让人难免不怀疑它的真实性。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字据’虽经公证,但没有遗嘱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原告和被告在郭德利健在时协商处分父亲的财产,系无效民事行为;被告郭光华所提交两份遗嘱,因无代书人签名,且见证人之一系妹夫,与继承有利害关系,所以这两份遗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3年6月7日,一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继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郭德利的遗产。(https://www.daowen.com)
得知老父亲的遗产将要让与父亲没有血缘的哥哥分走一半,郭光辉心情不爽:“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并且没有对我父亲遗留的抗日战争勋章进行判决……我要上诉。”2013年8月20日,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立“字据”属于附条件的协议。郭德利生前,郭光辉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其父死后郭光辉也没出丧葬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郭光华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一审判决郭光辉和郭光华平均继承父亲遗产并无不当。郭光辉要求郭光华返还父亲的抗日勋章,因没有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虽然这个案子有了终审判决,但这场遗产纠纷的硝烟未散。郭光辉又以“自己一直赡养父亲,为父亲支付住院费”等新证据,申请再审。但是,二审法院审查后,作出“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
2014年11月6日,郭光辉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他打算按照法律程序把这场官司打到底。然而,经过审理案卷后,检察机关并没有支持郭光辉的抗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