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
2026年02月17日
检察官说法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国企改制为国有股份、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公司,对于这类企业管理人员的腐败问题,如何认定身份不仅事关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也关系国家的切身利益。
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随后2010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又联合发文《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经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管、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实践中,少数律师和被告人没有真正弄清和理解《纪要》和《意见》内容之间的关系,有的得出加油站站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结论。(https://www.daowen.com)
其实,比较这两个司法解释不难发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是对《纪要》相关内容的修订和补充,其目的在于加大惩治国家出资企业中管理人员的贪腐力度,保护国有财产不受非法侵蚀。此外,二审法院和公诉机关均采用《意见》相关规定认定加油站站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要原因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所以,加油站的站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对其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的行为以贪污罪追究刑责更加符合司法解释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