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窃取欠条该追责吗

◎ 窃取欠条该追责吗

一周后,鉴于这起盗窃案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小,开发区公安分局将刑拘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郭立峰被家人从看守所接回了家。

2015年3月2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而,公诉部门对“盗窃欠条的行为如何定罪?”“该不该将欠条数额列入犯罪数额中计算”等问题产生争议。有检察官认为,郭立峰窃取欠条主观目的是想非法占有好处费,进而采取欺骗、隐瞒真相的手段使王凤霞“自愿”送其好处费,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也有人持相反观点:犯罪嫌疑人采取秘密手段将欠条控制于自己的支配状态下,换取5000元好处费,应该定为盗窃罪,5000元应计入盗窃罪数额中处罚。还有检察官认为,盗窃欠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欠条不是财物,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书证。郭立峰收取被害人5000元好处费属于不当得利。最终,公诉科检察官经过讨论统一了认识。

2015年8月13日,高开区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这起案情并不复杂的盗窃案。上午9时许,郭立峰被两位法警带入法庭。庭审开始后,他陈述了自己犯罪的整个过程。面对法官提问:“为何留下这些欠条?”他回答:“我和门市老板是熟人,我就想留下欠条明着帮助他们找丢失的东西,其实我想让老板给好处费,再把欠条还给他们。”

庭审中,对于郭立峰挥霍包中2300元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人与辩护人无任何争议,但是郭立峰盗窃欠条并收取5000元好处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控辩双方观点各异,展开激辩。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窃取欠条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郭立峰根本不想占有欠条也没有盗窃欠条的主观故意。欠条本身不是财物而是证据,即便被害人丢失了欠条,依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发生讨债纠纷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对于5000元好处费,是被害人主动提供被告人找欠条的劳务费,两人之间的交易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不存在敲诈勒索和诈骗,不应按犯罪对待。

出庭公诉的检察官站在被害人角度反驳称:“欠条作为有体物,属于普通财物。尽管被告人客观上窃取欠条行为没有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被告人控制欠条行为使被害人的财产陷入严重的危险境地,应作为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予以处罚。”(https://www.daowen.com)

检察官还当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人证言等五组证据。站在被告席上的郭立峰表示无任何异议。在最后陈述时,郭立峰懊悔万分,恳请法官宽大处理。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难点,主审法官结合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立峰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还盗窃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悔过,采纳辩护人提出可从轻处罚的意见。”

5分钟休庭后,法官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等规定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郭立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

接到判决书,郭立峰表示不上诉,被害人王凤霞夫妇心中的雾霾也终于散去,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