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簿公堂,12份证据不抵老妪出庭
这场纠纷在当地群众的关注下拉开庭审序幕。9月16日上午九时,高林峰和代理人包爱凤出现在被告席上,而坐在原告席的正是他的成年儿女高辉和高红。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围绕“是否该为两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调查。
高辉兄妹拿出父母那份离婚协议,回首那段心酸往事,愤愤不已:“15年来,被告从没赡养过奶奶,也没有对我们兄妹尽到抚养责任,被告作为儿子对母亲不尽孝,作为父亲对子女不尽职。我俩兄妹已经赡养奶奶十年之久,恳请法庭依法按照离婚协议把属于我们抚养费的南边独院小楼判给我们兄妹,将和父亲共有的北院小楼按北、中、南三等份分割。不管怎么说,被告是老人,我们愿意把房间多、阳光充足的北侧让给被告,中、南两份归我们兄妹。”
闻听此言,高老汉气得浑身颤抖,好半天才缓过劲辩称:“两个原告都是我的子女。2000年6月,我与前妻离婚,北院小楼归我和俩孩子所有,协议南边的小楼独院由我的老母亲居住并作为俩孩子抚养费使用,而不是让俩孩子继承财产。现在,南边独院小楼由老母亲和我居住,北面的小楼独院由我和妻子包爱凤及儿子包晓华居住。2001年3月,我和妻子包爱凤为儿女翻建房屋,整修院子,这些费用都是我妻包爱凤拿婚前的积蓄,他们起诉我的行为情法不容!”
对于高林峰法庭上所出示的与包爱凤再婚后翻修房屋的协议,高辉表示:“我家的房产与包爱凤的儿子无关。施工人员签名系被告伪造。我们的房子不是危房,不需要改造,被告可以按照原样给我们改回来。”
高林峰接着辩称:“原告所述我未尽赡养和抚养义务也不属实。当时高辉、高红还未成年,是我把他们抚养成人。高辉初中毕业,高红中专毕业,他们上学期间学习、生活等各项费用都是我出的。我曾多次给高红寄学费,我有汇款凭证。此外,2004年8月,我把高红送回抱养的亲生父母那里,依据法律关系她已不是我的女儿,她没有继承和起诉权利。现在我已60多岁,我要求高辉尽合理的赡养义务,我要与高红脱离父女关系!”
高林峰边说边出示私立学校校长开具的证明,但高红辩称:“这么多年,被告只打过两次钱……我是不是抱养的我不清楚,被告把我送回那个家,当时我不吃不喝,奶奶又把我接回来。去年,我奶奶住院,我给被告打电话让他从广西回来,他不回来还撒谎说腿摔伤了,为这我们在电话里还吵起来。”
双方相互攻击已无亲情可言。法官不得不将当事人拉回到分割房产的争议上:“本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对于被告欲脱离子女关系以及有关赡养老人及抚养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可选择其他合法方式解决。”
高林峰耄耋之年的老母亲站在法庭上,也跟儿子唱起“对台戏”:“高红是我儿高林峰自愿收养的孩子,当初也是他自愿分给高红一部分房产的。15年来,我和孙子高辉相依为命,我儿子从没管过我,也没管过俩孩子。王梅花与被告离婚时,留下积蓄10万余元,含有孩子压岁钱3万元,存折放在我的手中。后来,高林峰用这笔钱买了一辆车,翻修了部分房屋……”(https://www.daowen.com)
老人家向法院递交了按有自己大红手印的书面证明,并恳请法院按照离婚协议为高辉、高红办理房产过户。
这场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而被告高林峰的证人一个也没有在法庭上出现,这使得他出示的12份证据效力大打折扣。在庭审接近尾声时,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愿,但双方均表示不同意。鉴于当事人分歧较大,法官决定对案件评议后,择日宣判。
合议庭结合走访情况、相关证人证言及庭审,最终讨论认为:高林峰和王梅花签订离婚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认定。被告所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均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证,证人行为不符合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予采信。2015年8月,被告高林峰与包爱凤私自签订的协议书将高林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再次分割,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无效。
2015年9月25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离婚协议中的北面小楼按照三等份平均分割。北面三分之一归被告高林峰所有,中、南面三分之二归高辉和高红所有。
判决生效后,被告和原告均没有上诉。然而,北院小楼的归属刚刚尘埃落定,南院小楼的归属再起纷争。王梅花认为高辉、高红两个孩子虽未判给自己,但实际上是自己抚养的,所以她作为原告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南院小楼的归属权。2015年10月,经过主审法官一番苦口婆心的解释,王梅花和高林峰均退了一步,回到了协商解决矛盾的轨道上。双方均表示同意,南院由高辉、高红及奶奶共同居住,将来南院的房产登记在高辉名下。
撤回起诉的王梅花向法官坦言:“如果将来前夫失言,没把南院房产过户到高辉名下,我还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