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举证担责,一审商城败诉
2015年3月,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中心对老季这7件皮草作出鉴定结论:面料材质为兔毛皮(非獭兔毛),衣领、袖口配料毛皮材质为狐狸毛。
2015年4月11日上午,庭审再次拉开序幕。庭上,被告代理人除了以检测商品不是我家皮草为由对检测报告不认可外,还提出:购物凭证属于无记名小票,不能证明原告是在ZH商城购买的皮草,也有可能是原告随即在他处捡到的。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生产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利才受到消法保护,而老季购买商品用于送礼,不是个人消费,应该适用合同法,所以不能“假一赔三”。
老季手持购物凭证气得浑身发抖:“我这7件皮草确实是在ZH商城购得,如果被告指控我捡得购物小票,请被告举证。”
与此同时,老季还对商城所谓“不是个人消费,不应受消法保护”提出猛烈反驳:“我在ZH商城购买了皮草服装,不管我送朋友还是作其他处理我都是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假一赔三’。”(https://www.daowen.com)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唇枪舌战,互不相让。主审法官问及被告是否有证据证明“这7件皮草是原告在其他商场购得”或“本商城的购物凭证捡到的”,被告摇头示意没有。
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整个案情逐渐明朗,双方争议的问题也有了清晰的答案。主审法官认为:“老季提供的购物凭证上标有所购商品的代码,但被告商城并没有提供与代码销售不同的商品作为反证,因此对购物凭证予以采信。此外,ZH商城主张老季的购物凭证是捡到的,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5年5月11日,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判决:ZH商城承担原告7件服装退货责任,并在判决生效10日内按商品价格三倍赔偿原告共计53520元,鉴定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