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激辩,该不该追究刑责

◎ 法庭激辩,该不该追究刑责

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刘菊花愤愤不平地说:“我想用轻伤鉴定调解打架纠纷,没有追究邹同华刑事责任的意图。我没有捏造事实,是他打伤了我,我是受害人……没有诬告他!”

2014年6月11日上午,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上,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关键问题展开激辩。刘菊花的律师称:被告人刘菊花虽然将医学影像资料交到了司法鉴定部门,但她一次也没有找过派出所要求追究邹同华的刑事责任。再者,被告人并没有给邹同华造成任何损害结果,不属于“情节严重”。事实上,是刘菊花被打伤了,被告人没有追究邹同华的刑责意图,所以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旺立红的律师认为,是刘菊花夫妇开车主动找到被告人旺立红的二儿子家,因为碍于情面,不愿得罪刘菊花,被告人才去拍片,不具有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故意。

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却持相反观点:“打架本身是事实,但本案所说的是刘菊花捏造了轻伤的事实,才追究她的刑责。刘菊花口口声声说做轻伤鉴定目的只是民事调解,可事实是不做司法鉴定也可调解。但纵观全案,从立案开始,刘菊花始终没有向公安部门提出调解意向。法律规定,轻伤构成犯罪。刘菊花因伤情达不到轻伤标准,找到旺立红顶替作假证,并将旺所拍片的鉴定资料交到公安部门,导致作出了‘轻伤’结论,其行为说明有追究邹同华刑事责任的主观故意。”

对于旺立红的动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旺立红明知刘菊花找她‘拍片’是做司法鉴定,还多次协助刘菊花到医院顶替拍片。即使初衷是善意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当庭,公诉人还出示了上海市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菊花和旺立红均表示无异议。在最后陈述时,被告人刘菊花和旺立红懊悔万分,表示自愿认罪,恳请法官能从轻处罚。

3个多小时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报审委会讨论认为:被告人刘菊花故意通过提供虚假的医学影像资料,获得轻伤鉴定结果,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刘菊花构成诬告陷害罪;旺立红明知刘菊花拍摄CT片等影像资料用作伤情鉴定,仍多次帮助刘菊花去医院拍摄,最终导致司法鉴定部门作出轻伤鉴定意见,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2014年7月7日,一审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刘菊花有期徒刑2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旺立红有期徒刑1年2个月。宣判后,刘菊花和旺立红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随后,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今年初,监狱服刑的刘菊花写下满满6页诉状,委托儿子到当地市检察院“讨公道”。2015年6月10日,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复查后,决定不予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