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赔了钱财吃上官司

◎ 赔了钱财吃上官司

警方很快立案调查此事,吕风等人被依法传讯。通过调查,警方发现:吕风是个老实厚道的庄稼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那天是因为他在朋友家多喝了几杯酒,出来小便时,头晕误闯入隔壁家。

2009年10月28日,县公安局对吕风以扰乱社会治安为由行政拘留10天。同时,王顺被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20天,随后被取保候审。

起初,王顺认为自个儿占理,并没把这起伤害案当回事。但自从刑拘回来,他发现公安机关还在调查取证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不由紧张起来。王顺买来一堆厚厚的法律书籍对法律知识“恶补”一顿之后,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不由心里有些不安。于是,王、吕两家坐下来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王顺赔偿吕风医药等各类费用8000元,吕风不再追究王顺任何刑事责任。

拿到民事调解协议的王顺以为万事大吉,没想到一场刑事诉讼紧随其来。2010年1月28日,县检察院以王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案情并不复杂,案件也不算大。2010年2月25日,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法庭上,双方围绕被告人王顺伤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和案发后王顺主动报警是否构成自首以及吕风入户行为与导致轻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https://www.daowen.com)

法官审理发现,以前吕风和王顺并不认识更没有过结。王家住在村南吕家住在村北,平日里两家没有任何往来。庭审中,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和3个证人证明吕风那天喝醉酒的证言以及法医轻伤鉴定结论等证据。除此之外,王顺拿出与被害方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书。

最终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院公诉机关意见,王顺在事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行为不属于自首;鉴于王顺伤害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及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认定王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听到一审判决结果后王顺感到很冤屈,他对主审法官说:“‘歹徒’深夜潜入我家,本来受害方是我,现如今我抓坏人赔了钱财又吃上官司还犯下罪落到这样的地步,我不服。”

王顺提起上诉。2010年6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但对此案没有进行开庭审理。经过法官阅卷、讯问被告人后,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王顺构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听到终审判决结果,王顺情绪十分激动:“法律不能偏袒坏人……这样的判决结果我很失望。”王顺再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无罪申诉书,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随后,市法院重新指派法官进行调卷审查。

2010年9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顺故意伤害案作出维持原判,驳回申诉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