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引发的争议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集体宿舍一般不认为是“户”。如果是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抢的数额极其有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那么,周红指派朋友肖亮等人在集体宿舍中将同事的挎包抢走,构成抢劫罪吗?是否属于入户抢劫?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
2013年5月15日,桥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红、肖亮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和10年,各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考虑到小飞属于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 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在周红心中,也许只有这样才能释放出自己积蓄已久而无法咽下的那口恶气。然而,她却没想到抢来1500元换回10年半刑期,还害苦了好友。
随后,周红提起上诉,市中院开庭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2013年10月29日,桥西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后,仍然作出相同内容的判决。宣判后,周红又以量刑过重提交上诉申请书。
2013年12月26日,室外天寒地冻。而当地市中级法院审判庭内控辩双方辩论得如火如荼。争论的焦点再次汇集在是集体宿舍还是“户”上。被告人周红认为:“我和肖亮在路上拦截李霞是想揍她一顿,自始至终没有抢钱目的……我有宿舍的钥匙可以自由出入……这怎么是入户抢劫?这是寻衅滋事。”
辩护人也辩称,被害人李霞的证言和一审庭审均查明,宿舍是歌厅老板花钱所租,用于员工集体宿舍;李霞等员工从来不在宿舍内进行诸如煮饭、洗衣服之类的日常家务,只是用于睡觉休息,所以此宿舍是集体宿舍而不是家庭生活的住所;再者居住成员是歌厅的服务员,他们不是亲属关系,随时都可能被老板解雇,离开宿舍,所以宿舍内的居住成员是不固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集体宿舍不符合“户”的特征,所以周红等人不属于入户抢劫。(https://www.daowen.com)
出庭公诉的检察官认为:“本案所称‘集体宿舍’与学校的集体宿舍和企业内部的职工宿舍有本质区别。一方面,它不是本单位房子而是租用小区的单元房,与外界相对隔离。被害人李霞的证言也证明了她们所住的房屋只有三把钥匙,佐证了宿舍具有‘户’的私密性。另一方面,居住人员是歌厅李霞、菲菲、晓梅三名服务员,居住人员是相对固定的。此外,三名被告人手持棍棒深夜凌晨1点潜入宿舍内,敲开睡梦中李霞的寝室,暴力实施抢劫,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性质极恶劣,因此,应按照入户抢劫严惩。”
法庭上,公诉人还指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以寻求精神刺激、炫耀自己的威能或填补精神空虚为目的,而是有组织、有预谋地携带工具,深夜进入被害人的居室,将被害人钱包抢走,这种犯罪性质已超出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从肖亮、小飞的供述均可看出,是上诉人周红让被告人肖亮、小飞进屋,抢走李霞的挎包,且事后是周红分给肖亮、小飞各500元赃款。说明周红在主观上存有抢劫故意,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上诉人周红认为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理由不成立。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周红等人懊悔不已,恳请法官念在他们年少不懂法,予以宽大处理。而周红父母旁听此案后更是痛心疾首,他们后悔自己对女儿过问太少,关心不够。如果早点知道女儿工作中这些不顺心的事情,早点帮助女儿化解常人看来算不上什么的“麻烦”,也许女儿就不会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
2014年1月8日,当地市中级法院支持公诉部门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