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交战,双方证据如何采信

◎ 法庭交战,双方证据如何采信

2015年4月13日,法官不得不穿上法袍,敲下“开庭”的法槌。庭上,原告祝仁寿诉称:“我出生7个月时便被一对老夫妻收养,我称祖父母。祝晓凤夫妇无生育,有收养男孩养老的意图……我以姑姑、姑父相称,但从小生活在一起,成年以后我孝敬二老,尽到赡养义务……我是申立伟收养的长子,有继承权。”情绪失控的他向法庭提交了3份证人证言和入团申请书及居委会证明。

申韬作为被告辩称:“我的父母没有收养祝仁寿。”他也向法庭出示了六份证人证言和六张全家福及申立伟干部登记表等书证。

《收养法》实施于1992年,而祝仁寿与申家共同生活大约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当时收养孩子随意性较大,很不规范。法官翻遍了法条,但没有找到可借鉴的法律依据。最后,合议庭研究认为,祝仁寿与申立伟夫妇共同生活多年,祝仁寿成年后履行了赡养义务。居委会证明显示,申立伟夫妇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认可祝仁寿是其子女,故原告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祝仁寿、被告申韬、申芬各继承遗产三分之一。宣判后,申氏兄妹提起上诉。6月16日,邢台市中级法院公开庭审了此案。原、被告再次围绕祝仁寿是否与申立伟夫妇构成收养关系展开辩论。申韬认为,居委会证明既不是收养协议,也不是政府备案表,不能证实构成收养关系。他向法庭出示了申立伟妹妹的视频证言,并称:“我方了解到被上诉人以儿子名义参加其亲生父亲的葬礼,可见与亲生父母的法律关系未解除。”

申氏兄妹的代理律师指出,祝仁寿主张是申立伟夫妇所收养的子女,按法律规定,祝仁寿对此负有举证责任。(https://www.daowen.com)

面对申韬和代理人的“讨伐”声,祝仁寿向法庭递交了完整的入团志愿书称:“当时矿区学校条件好,从1958年申立伟担任井陉矿区团委书记,我就在那里上学,是姑姑给我报名。这份入团志愿书可证明我一直和姑姑、姑父共同生活。我参加工作后一直给老人养老费,但没书面证据……”

法官庭下走访居委会了解到,当时到申立伟夫妇家调查登记的工作人员是谁并不清楚,并且居委会负责人不愿出庭质证。二审合议庭综合分析案情并对证据情况进行讨论后认为:居委会证明是传来证据不能确定真实性。申韬提供申立伟的干部及职工登记表为原始档案资料,有较高真实性,但两表“家庭成员”中没有祝仁寿信息;申家的家谱没有祝仁寿的名字;六张不同时期的全家福是申家成员间的团圆、和谐的情景,但没出现祝仁寿的身影……显然,祝仁寿作为申家的长子有悖风俗习惯。祝仁寿与申立伟夫妇生活,是基于祝晓凤与祝登峰父女缘故,即使祝仁寿尽到赡养义务,也是申立伟夫妇对其长期抚养的回报,不能认定双方建立收养关系。

随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初字1684号民事判决;驳回祝仁寿的诉讼请求。2015年12月11日,河北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祝仁寿确曾与申立伟夫妇共同生活,但不足以证明“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6年2月下旬,祝仁寿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抗诉。3个月后,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