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状告办案人阻碍辩护权

◎ 律师状告办案人阻碍辩护权

1972年出生的唐律师,年轻有为。他介绍自己久经沙场,代理大大小小的案件,无一不胜诉。最让他称道的是,去年代理一起涉黑案,最终打败办案人,赢了官司,在当地影响很大。

看来这次唐律师“出马”代理姐夫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信心满满、胜券在握了。第二天大早,他坐上火车,马不停蹄赶到桥西区检察院讨说法。

上午10点左右,唐律师见到了办案检察官直入主题:“现行刑诉法有关逮捕条件很明确,除法定应当逮捕的情形外,均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为考量。我认为,这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不宜继续羁押。”

“这起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跑,所以要作逮捕决定……我会跟领导反映你的意见。”主办检察官毫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并耐心向他解释。

“你有啥证据、凭什么说他可能会逃跑……我认为他没有逃跑可能。”倔强的唐律师与办案人打起“嘴仗”。

唐律师怏怏而去。转眼七天过去了,见检察院没有放“人”的意思,唐律师心想:办案人没有依法审查我提出逮捕错误的意见和纠正法律适用不当问题,妨碍了我的诉讼权。(https://www.daowen.com)

唐律师先是到市政法委反映此事,见效果不大,又来市检察院“控告”办案人:“被撞的是74岁的老太太,她横穿马路过错在先,这么大岁数了,家属却要70万元赔偿金很不合理……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五种应当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办案人还对我的理据置若罔闻……我控告他妨碍了我的诉讼权利。”

其实,每起交通肇事案都有相似点也有不同处,律师、检察官、法官对其认识和适用法律也非千篇一律,关键是要站在法律公平、公正的角度秉公执法。前不久,接访检察官就遇到一起类似案件:肇事司机被逮捕后,因为案情变化,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结果人被“放”出来,被告方家属却不愿“掏”钱赔偿被害人损失,肇事司机听说被害人家属索要50万元巨额赔偿金,谁知,两周后隐匿不见了踪影。因为犯罪嫌疑人逃跑,案件不能进入法律程序,被害人亲属经常来闹访。

想到这起案例,接访检察官解释说:“毕竟对方死于车祸,现在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当事人双方仍然达不成赔偿协议,很难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出来后就会赔偿损失……肇事者的家庭状况你也很清楚。我觉得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因赔不起损失而逃跑,到时案件办理起来更加棘手。所以,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不是没有道理。”

接访检察官真诚劝他:“作为律师应该千方百计帮助犯罪嫌疑人减少社会危险性,而不是自己的到处上访,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和隐患。”

唐律师也说出自己的难言之隐:“受害方要求赔偿金太高,我一直做不下调解工作……很多同事劝我别上访,别和检察官闹僵‘关系’……我也知道上访风险很大。但是,这起交通肇事案我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希望检察院听取我的意见。”临走时,他拜托接访检察官将控告材料转往桥西区检察院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