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缺失管教,危害家庭更危及社会
毕节发生四个孩子喝农药自杀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我个人认为:长期缺少完整家庭的温暖,缺失父母有效的管教,导致一些少年形成了自私、冷漠、暴躁、内向偏激的性格,从而误入歧途。其实,令人痛惜的留守家庭悲剧不只独活在新闻中,也在我办案中频频闪现。
缺失父母关爱和监管的孩子往往容易走极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孩子不善交流,充满敌意和仇恨,与人摩擦走火要么隐忍,要么报复社会走向绝路。如何解决留守少年成长面临的种种问题?我觉得:一方面成立留守少年公益组织,由学校、心理咨询师及法律工作者共同参与,定期对留守孩子开展思想情感、法律道德教育,形成政府、村委会、学校、家庭四级联动的教育体系,预防、矫正不良少年的畸形心理和习惯。另一方面,建立辅助监护人制度。由政府主导,包村干部兼任第二“爸爸”或“妈妈”,“一对一”为留守少年及存在家庭问题的子女实施监护,辅助父母完成孩子教育工作。
事实上,不管是留守孩子还是其他孩子都需要父母细心呵护、严厉管教,父母对孩子的监护任重而道远。从法律层面来说,《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父母有义务保护孩子的身体健康、照顾孩子的生活、对孩子进行管教,预防、制止子女的各种不良行为。(https://www.daowen.com)
父母如果伤害孩子情节恶劣,《刑法》有虐待罪、遗弃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等法条予以严惩;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了撤销监护权的七种情形,不难看出国家对未成年人成长愈加重视。作为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妇联等社会机构工作人员及街坊邻居,发现身边的“失职”家长,有权制止或到公安机关举报;对屡教不改的家长,可申请法院撤销监护权。对于不尽责或侵害孩子利益的监护人,法律必须采取“非常措施”,重拳予以打击。说到底,不能让孩子处于危险境地,要给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让他们在阳光下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