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案发后,任县公安局以王义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经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王义执行逮捕。2004年6月18日,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义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移送任县人民检察院。

2004年9月29日,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王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王义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丧葬费12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老汉和被告人王义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4年11月17日,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任县法院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对民事部分发回重审。(https://www.daowen.com)

2004年12月22日,县人民法院对民事部分重审后判决,王义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共计3.3万元。此判决下达后,文老汉、王义均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4月1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直到2005年10月28日,这起故意伤害案民事赔偿全部执行完毕,但文老汉固执地认为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案错误,并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满意。于是,他踏上了漫漫上访之路。

2010年3月,市检察院对该案重新调卷审查后,认为法院对本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文老汉申诉不符合刑事抗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