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 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6月1日,公安机关以吴忠怀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吴忠怀的决定。

2010年8月20日,检察院以吴忠怀涉嫌诽谤罪向沙河市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该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并且案情相对复杂,经法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两个月。随后,由于该案需要补充证据,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

2010年11月23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这起涉及个人隐私的诽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

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吴忠怀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构成诽谤罪展开唇枪舌战。辩护人认为,报警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当时情况下其他人也可报警。因此,作为吴东的嫡亲叔叔吴忠怀,报警行为并无不妥。报警时,在场确实有许多人听到,但是吴忠怀不属于故意散布捏造事实,因此不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吴忠怀在报警时未核实事实真相,未考虑到在场人多的情况,事后又未予以澄清,处理不当,存在过错,所以,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出庭应诉的检察官当庭反驳:本案中作为成年人吴忠怀应当知道通奸行为对败坏名誉和人格产生的严重后果,也应当知晓报警之后警方调查会在村民中造成的恶劣影响,仅凭主观臆断推测事实予以报警,并作为谈资进行宣扬,其主观目的可想而知。况且,被告人推测并虚构的“捉奸”事件中关键情节即在被窝里捉住奸情,正是造成被害人巨大心理压力,导致服毒自杀的主要原因。从王成飞父母关于王成飞自杀之前的叙述及有关村民证言可以证实,报警后,吴忠怀在明知道内容严重失实,他不及时纠正错误,继续散播谣言,使得受害人对吴忠怀仇恨至极,拿刀拼命,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因诽谤导致被害人自杀,属于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审理环节之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忠怀捏造床上通奸、捉奸事实,并当众以报警的方式散布,使王成飞感到丢人而想不开,在要求赔礼道歉未果的情况下服毒自杀,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侵犯名誉权和人格权构成诽谤罪。判处吴忠怀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8090.85元。

宣判后,被告人吴忠怀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后,作出终审判决:吴忠怀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2011年2月24日,一个令王成飞父母永远值得记忆的日子。这天,两位老人收到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禁不住老泪纵横:“孩子,法院给你澄清了事实,洗净了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