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被驳回,赠与的房产物归原主

◎ 诉求被驳回,赠与的房产物归原主

离婚后,夏红丹因无住所经协商被准许在322号小院中暂住。熟料,老颜的小儿子与夏红丹的二女婿又为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掺掺起来,还动了手,最终派出所民警出面干涉才得以平息。2014年7月,夏红丹起诉老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322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平均分割311号房产。桥东区法院采取独任制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当事人针对“赠与的房产该不该过户到夏红丹名下”等问题,展开激辩。

面对曾同床共枕十余年的被告,夏红丹向法庭出示了《契据》证明颜大勇曾把322号小院赠与自己。坐在被告席上的老颜点头认可,但辩称:“我送原告房子,是想让她与我白头到老,我百年后房子归她……现在,她与我离婚了,我的愿望没实现,我要撤销这份《契据》!”

老颜的律师补充说:“原告手中的这张《契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位于桥东区的322号房产证是1991年取得,说明该房产是被告和前妻及仨孩子的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的遗产,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所以,被告颜大勇未征得房屋共有人同意,擅自签订《契据》将房产赠与原告,侵犯了其他共有人权益,是无效的。”

夏红丹的代理人指出:“颜大勇婚前有三处房产。原告受赠的这套房子的产权上都是登记在颜大勇的名下,因此被告有处分权,这份《契据》是有效的……”

被告律师接着辩称:“颜家房屋再多,也不能证明桥东区322号房产属于被告颜大勇个人所有。在遗产未分割前,这些财产都属于家庭成员共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可认定这份《契据》是无效的。”(https://www.daowen.com)

311号小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庭上,原告和被告都向法院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小院的建筑者,但是内容却完全不同。被告律师要求原告律师调查笔录中涉及的被调查证人出庭质证,但是,证人并没在法庭上出现。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火药味十足。合议庭成员结合查明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讨论认为:所赠房产是颜大勇与前妻所建,其中一半属于遗产,颜大勇无权处分,该赠与是无效行为;这套受赠房产不属于救灾扶贫,没有经过公证,颜大勇有权撤销赠与合同;颜大勇出资4000元购置311号房屋宅基地,该出资虽属夏红丹与被告共同出资,但该地面所建房屋到底是夏红丹夫妇还是颜大勇二子所建,双方提交证据因不充分,所以暂不处理。

2014年10月27日,桥东区法院判决:驳回夏红丹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夏红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尚未对颜大勇前妻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进行处理的前提下,原审判决直接认定颜大勇赠与行为无效不妥,应纠正;夏红丹直接起诉要求将赠与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属于证据不足,无法支持。

2015年3月,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没多久,夏红丹再次来到桥东区法院请求平均分割311号房产。2016年6月中旬,桥东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还未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