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翻供狡辩难逃法律严惩
2012年1月18日,马随涵、李玉红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马随涵妻子和小李的亲属分别向检察机关退回赃款18万元。
就在此案准备起诉时,马随涵在看守所喊起冤枉,推翻了自己以前所有供述。慎重起见,公诉人将案件退回反贪局补充证据。随后,侦查员找到马随涵提供可以证明自己“无罪”的两证人,结果这两证人不但没替他说“好话”,反而他们的证词更印证了马随涵的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17日,桥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马随涵狡辩说:“我没有和李玉红预谋,也没有授权她代我签名,交代接班记录签字不是我签的……我没有让加油员在送油途中买油。套取的油款都用在加油站的日常开支了。”但在检察机关出示的36份相关物证和人证中,马随涵再多的辩解也显得苍白无力了。
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拿出《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规定辩称:“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中,中国石油天然气河北邢台销售分公司属于国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马随涵虽然担任站长,但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员,因此马随涵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检察机关指控贪污罪名不成立。”(https://www.daowen.com)
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中石油河北销售公司简介证明,认为邢台销售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该公司任命马随涵担任xt加油站站长,管理人员和财物,证明马随涵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构成贪污罪。
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随涵在任邢台销售分公司xt加油站站长期间,与核算员预谋,通过修改“零销售管理系统”加油机起止码,提供虚假交接班记录、利用IC卡套现公款、外卖不报等手段骗取50余万元,构成贪污罪。判处马随涵有期徒刑12年,李玉红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