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受赠人要学会用法律保护权益

检察官说法:受赠人要学会用法律保护权益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便可成立。生效的赠与合同必须履行吗?《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此外,《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特别指出,已交付使用、未办理过户房屋手续的这种赠与情形,该规定是“可以”认定赠与有效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没办理过户手续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本案中,夏红丹在婚后长达十余年不要求老颜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请公证部门对赠与的房屋公证,存在重大过失;另外,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但赠与房屋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前,赠与的房屋毕竟是老颜的,法律保护赠与人的权利就会更强些,赠与人依然有撤销权。因而,夏红丹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也就不为怪了。

检察官借此提示:应对复杂的不动产过户登记过程、多变的赠与人心理,唯有每个受赠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及时请公证部门对受赠的房产公证,才能在日后的赠与纠纷中胜出一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