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该为酿成的车祸“埋单”
被害人亲属不仅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肇事司机刑事责任,还提出31.2万元的民事赔偿。
看到自家车撞死了人,好友“住”进看守所,王顺华内心更是焦急可又无能为力。而令他始料不及的是,自己也被卷进这场纠纷中:被害人家属要他负连带责任。小王感到冤枉:“我不知道厉登峰没有驾驶证,而且喝完酒后他主动要求修车……本是他撞坏的车,理所应当由他修理。这场车祸与我无关!”
2014年12月10日上午,内丘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公诉人与辩护人针对“厉登峰开车撞伤老人后,既不报案也不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驾车离开现场”是否属于逃逸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而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被害人损失”,辩护人与出庭应诉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之间也展开一番唇枪舌战。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厉登峰低下头,表示认罪。但是,辩护人对于“驾车逃逸行为”辩称:厉登峰因手机欠费而误认为无法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才开车回到家,并在事发后20分钟内与母亲一起赶到现场,向交警和死者下跪认罪,这种行为不是逃逸而是自首。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厉登峰撞人后驾车回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而且还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被害人损失,理由是:一是这起事故发生在10月6日晚上10点20分,不在保险期间内。肇事车主是在10月6日上午9时58分缴费,但按我公司规定,“保险合同是第二天凌晨后生效”,所以,该车保险期间为2014年10月7日零时至2015年10月6日。二是肇事司机系无证醉酒驾车并逃逸,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三是案发后,投保户未及时向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出险情况。
坐在公诉人对面的小王妈妈委屈地说:“案发晚上,我听说我家车出事后第一时间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当时,我儿子在身边可以作证。”
对于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观点,辩护人情绪激动、言语犀利地反击:这份保险合同“零时生效”属于格式条款,是“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所有车主必须投保的一种险种,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2009年3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交强险在投保时即时生效。所以,车主于10月6日9时58分补交保费,保险公司不能拖延承保!(https://www.daowen.com)
在质证环节,检察官出示了案发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死者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法官问及被告人是否有异议,被告人厉登峰表示认同。在最后陈述时,厉登峰痛哭流涕,懊悔不已,恳请法官从轻处理。
鉴于这起交通肇事案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且案情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日公开宣判。
庭下,王顺华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维权。几经交涉后,王顺华与受害方家属签下调解协议:由王顺华承担此次事故的20%民事责任,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4万元。在法官主持下,厉登峰与被害人亲属也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厉登峰赔偿经济损失15.2万元。
最终,法院评议后认为:“被告人厉登峰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在母亲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于自首;保险公司采用‘×年×月×日零时起生效’的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该条款无效,应按出具保单时间即时生效。交强险是一种法律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有公益属性,推行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被害人能够依法及时得到赔偿。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仅能免责的情形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故意造成损失的一种。本案中,被害人也就是过马路的白发老人,对这起事故不可预料,无法防范,不存在酿成交通事故的故意。对于一般的驾驶过失造成的损失,尚可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所以,这起因被告人厉登峰无证酒驾更为严重的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26日,内丘县法院判决:厉登峰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理赔被害人亲属损失12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等当事人均无上诉。至此,这起交通肇事案画上了句号。